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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闽侯等9个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0 生效日期: 2011-06-20
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11]77号
 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批准闽侯等9县(市)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的请示》(榕国土资综〔2011〕53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县(市)区政府上报的晋安区、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矿产规划),请你局按规定进一步组织实施。

  

  二、矿产规划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加强调控,优化布局,夯实基础,强化管理,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加大地质工作力度,提高基础性地质调查工作程度。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严格执行矿山最小开采规模,不断提高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加强重点矿种的管理,优化开发利用布局和结构。禁止占用耕地采挖砖瓦粘土。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积极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不断提高市场配置资源能力。进一步拓展地质工作领域,更好地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四、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环境保护义务。严格执行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力度,重点加强城市周围、重点流域、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铁路两侧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

  

  五、切实加强矿产规划的实施管理,严格依照矿产规划审批和管理矿业权,对不符合矿产规划的,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六、加强对矿产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规划的行为。加强矿产规划宣传,接受社会对矿产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提高全社会珍惜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意识。建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共同责任机制,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确保矿产规划目标的实现。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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