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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2 生效日期: 2011-06-22
发布部门: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文号: 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所需表格下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子项一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2)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②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2.股东出资要求:

  

  (1)由一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由两个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持股比例原则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发起组建的,应持有不低于10%的股权。

  

  (2)一般发起人应具有一定的行业背景、持续的出资能力以及风险承受能力,原则上出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在本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格,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

  

  (2)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担保、金融等方面培训,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7.营业场所具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消防设施合格。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九条、第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九条、第十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二)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市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3)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亿元。

  

  (4)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5)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6)每新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拨付相应的营运资金,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该分支机构在保余额的10%。

  

  2.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上述条件办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条件;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2.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子公司,母公司应具备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3.本地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每新设立一家子公司,应当增加不低于新设立子公司注册资本10%的注册资本。

  

  依据:《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原件1份)。

  

  4.公司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6.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法人发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8.自然人发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9.《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0.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

  

  11.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3.《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设立外资(含合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十条。

  

  (二)本市注册成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分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分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分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

  

  5.分公司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总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7.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8.总公司法人授权书(原件1份)。

  

  9.总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10.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总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拟在本市设立分公司的,提交总公司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函(原件1份)。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同现行内资担保公司设立分公司程序和提交材料相同,其他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外省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在本市设立子公司除按照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母公司近两年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2)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3)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本市注册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子公司还须提交母公司的增资决议(原件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2.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子公司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子公司所在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情况,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4)母公司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经营情况说明(须包含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及风险管理相关文件(原件各1份)。

  

  (5)母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在人民银行备案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母公司信用评级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母公司增资申请和增资决议(原件各1份),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书》、《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书》、《拟任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的复函》(粤金函〔2011〕199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第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凭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市市场监管局办理登记的,市科工贸信委颁发的经营许可证自动失效。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半年内未实际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市科工贸信委依法收回经营许可证。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第四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子项二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注册地址。

  

  (五)变更经营地址。

  

  (六)调整业务范围。

  

  (七)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九)分立或者合并。

  

  (十)修改章程。

  

  (十一)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应当有利于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公司增强内部管理能力和业务拓展能力,能够促进本市中小企业的发展和良好金融市场秩序的形成。

  

  依据: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具体变更事项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1)变更公司名称: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2)变更组织形式: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组织形式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④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若名称不变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

  

  ⑤公司资产评估报告(原件1份)。

  

  (3)变更注册资本: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包括拟增资金额、变更前后股东和股权结构变动等)(原件1份)。

  

  ④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⑥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⑦《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4)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

  

  ①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5)调整业务范围: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企业调整业务范围的决议(原件1份)。

  

  ②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③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调整业务范围的原因和必要性等事项)(原件1份)。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①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

  

  ②《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7)变更法定代表人: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决议(原件1份)。

  

  ②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复印件1份)。

  

  (8)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

  

  ②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④拟出资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⑤拟出资自然人股东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⑥《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9)公司合并:

  

  预申报材料:

  

  ①公司合并协议(原件1份)。

  

  ②各合并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各1份)。

  

  ③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合并的原因和必要性,合并公司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合并安排,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合并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①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合并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②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③合并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等)(原件1份)。

  

  ④合并后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1份)。

  

  ⑤合并后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⑥合并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⑦合并后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公司分立:

  

  预申报材料:

  

  ①拟存续、新设的公司签订的分立协议(原件1份)。

  

  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③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1份)。

  

  ④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各1份)。

  

  ⑤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分立的原因和必要性,公司分立所做的前期工作及分立安排,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名称及持股数额和比例等内容)(原件1份)。

  

  预申报获准并在省级以上报纸第一次公告分立之日起90天后,继续申报须提交的材料:

  

  ①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或其他省级以上报纸3次登载分立公告的报刊(原件各1份)。

  

  ②企业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③分立方案(包括债权债务处置计划、或有债务保障措施,财产分割安排等)(原件1份)。

  

  ④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的章程草案(原件各1份)。

  

  ⑤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拟任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要求同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法人代表、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材料)。

  

  ⑥分立后新设及存续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⑦分立后新设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11)修改章程:

  

  ①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修改章程的决议(原件1份)。

  

  ②说明文件(应当载明变更章程的原因及必要性,变更内容及新旧章程对照表等内容)(原件1份)。

  

  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外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变更,其申请材料除验资报告外与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递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三)已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须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公司业务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的综合报告(附法人代码证、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贷款卡复印件,公司最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原件1份)。

  

  (1)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注册资本、累计担保金额及业务笔数、期末担保责任余额及业务笔数、主要业务、担保收入、投资等其他业务收入、经营利润等)。

  

  (2)风险管理情况(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提取情况,重大代偿损失和投资损失情况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成立公司基本情况、高管及从业人员配置情况、市场分析、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等)(原件1份)。

  

  4.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内容包括经营机制、目标市场、业务规模、盈利能力、利润分配预案、内控机制及控制目标、准备金提取方案等)(原件1份)。

  

  5.公司章程草案(内容应当体现《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要求)(复印件1份)。

  

  6.公司组织架构及其各部门之间的制度安排(内容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99号)有关要求制定)(原件1份)。

  

  7.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原件1份)。

  

  8.有法定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市市场监管局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如果营业场所与注册场所不一致,要分别提交)(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原件1份)。

  

  12.持有5%以上股权法人股东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和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13.持有5%以上股权自然人股东和法人代表的行业背景说明及证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文件以及人民银行的信用报告(原件各1份)。

  

  14.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原件1份)。

  

  15.《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原件1份),由拟任人签署的陈述书和任职之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陈述书应当包括拟任人无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等内容)(原件各1份)。

  

  16.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原件各1份)。

  

  外资(含合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转变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内资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交材料相同;同时按要求向市科工贸信委外商投资管理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申请材料(具体要求参照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相关内容)。

  

  依据:参考《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表》、《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承诺书》、《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企业法人出资人名录》、《自然人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
 上述表格可到市科工贸信委网站(http://www.szsitic.gov.cn)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栏目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依据:《关于下放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批权限的复函》(粤金函〔2011〕199号);《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三)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受理领导复审、签发批准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涉及变更经营许可证内容的,由市科工贸信委按规定换发经营许可证。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科工贸信委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十二条;《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0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十八条;《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市科工贸信委、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各自职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实行年审、年检。

  

  依据:《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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