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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6-22 生效日期: 2011-06-22
发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11]1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我市困难群众的生活状况,现就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目标,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居民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增幅高于城市低保标准增幅,不断缩小城乡差距。2011年,城市低保标准与省内同类城市相当。2015年,农村低保标准进一步与城市接近。通过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完善专项救助政策、加大公益性岗位对低保对象的倾斜力度等措施,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从2011年起,分别按照当地上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确定当年城乡低保标准。2011年底前,在六个主城区城乡统筹的基础上,栖霞区、雨花台区实现城乡低保标准统筹。其他区县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适时推进城乡低保标准统筹。

  

  (二)进一步提高特殊对象保障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供养标准在城乡统筹的原则下大幅提高,集中供养标准达到低保标准的1.5倍以上,分散供养标准由低保标准的1.1倍提高到1.3倍,2015年实现城乡统筹。重残和孤儿等其他对象的保障标准同步提高。

  

  (三)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2011年底前,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自付住院费用的50%,封顶线不低于2万元;今后逐年提高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费用救助比例和医疗救助标准。2012年上半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医疗救助与医保制度同步结算网络平台,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水平。同时,积极做好低保边缘户的医疗救助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在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完善住房、教育、司法、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落实各项优惠、减免政策;提高节日慰问标准,继续完善物价上涨与困难家庭临时生活补贴联动机制;扩大慈善募集规模,加大社会互助力度。同时,对低保家庭中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积极组织就业培训,鼓励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

  

  三、保障措施

  

  各级各部门要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力推进这项工作的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筹集、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要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手段,加强工作指导;人社部门要牵头抓好医疗救助同步结算平台的建设,组织开展相关人员就业培训;各区县要下大力气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大对各项政策的宣传力度,为做好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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