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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表彰奖励储蓄高产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8-02 生效日期: 1988-08-0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厦门、成都、南京市分行: 
  为贯彻全国建行储蓄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储蓄业务的发展,总结推广高产储蓄所的经验,鼓励更多的储蓄所加入高产的行列,现将有关表彰鼓励储蓄高产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储蓄所(含专柜,以下同)的储蓄存款包括所辖代办点的存款。 
  二、储蓄所必须按储蓄有关规章办事,优质服务,安全营运。 
  三、储蓄存款余额超过千万元的储蓄所,由分行随时上报,总行在《每日动态》上刊登,并按季或半年集中通报表扬。 
  四、储蓄存款余额超过2000万元的储蓄所,除通报表扬外,另根据具体情况给予2—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完善储蓄所的基本设施或购买电子计算机等设备。 
  五、储蓄存款余额千万元以上的储蓄所,作为总行储蓄业务的联系单位,由分行按月向总行抄报一份储蓄业务月报及其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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