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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7·10”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7-18 生效日期: 2011-07-18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管一[2011]116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7·10”重大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11〕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1年7月10日,山东省潍坊市昌邑正东矿业有限公司盘马埠铁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造成井下当班31名作业人员中有24人被困。该矿2005年7月开始建设,2009年2月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开采能力10万吨/年。经初步分析,该矿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对历史上遗留的地表露天采坑进行填平处理,违规向露天采坑内排放尾矿,违规开采保安矿柱,造成保安矿柱远小于设计尺寸,致使保安矿柱冒落,露天采坑中的尾矿和积水溃入井下。目前,事故救援正在进行,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中。

  

  这起事故暴露出该企业违法组织生产,防治水措施不落实,井下采掘施工承包管理混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等突出问题,同时也暴露出有关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不细致,执法不严格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部署,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特别要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对非法盗采、以采代探、以包代管、整合期间违法生产、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失效仍违法生产、建设项目未经依法审批擅自投入生产建设,以及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等隐患

  

  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地下矿山要认真检查各保安矿柱留设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要立即停产;矿井井口标高要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筑人工岛;要对采空区及时进行治理或监测,对地表塌陷采取有效的监测监控措施;矿区地面塌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的原则,及时进行封堵和疏排水。露天转地下开采的矿山,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留设保安矿柱,并按设计组织生产;露天采坑积水对井下生产有影响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露天采坑积水涌入井下。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要加强对矿山边坡稳定性的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坡稳定的,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的,要在排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

  

  三、全面推进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也将于近期发布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文件和标准要求,尽快制定实施方案,保障资金投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任务。同时,要严把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质量关,强化日常维护管理,切实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抵御各种风险和灾害的能力。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监督检查。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采取协同检查、联合执法等措施,对非煤矿山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抗拒安全执法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特别要强化汛期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防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等、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完善等。遇有暴雨等极端天气要督促企业及时撤离井下作业人员,贯彻“雨大撤人”的原则,防范事故发生。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水文地质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文地质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作业;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严肃事故查处,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要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举一反三,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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