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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1号――关于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发生的预警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9-02 生效日期: 2011-09-02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21号

   关于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发生的预警公告

  


  近期,一些地方食物中毒事故高发,特别是亚硝酸盐中毒和集体食堂食物中毒多发。为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特发布以下预警公告:

  一、严防亚硝酸盐引发的食物中毒

  今年上半年报告的化学性食物中毒多为误食亚硝酸盐引起,常见于工地食堂和小餐饮业。为此,集体食堂和餐饮业要加强管理,严禁购买、使用工业用盐,防止误食亚硝酸盐。建筑工地要加强对工业用亚硝酸盐的管理,标识要醒目,要有专人管理,严禁与其他食物及原料混放。集体食堂和餐饮业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正确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用作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的生产、流通环节加强监管。

  二、防止集体食堂发生食物中毒

  根据今年上半年的报告,集体食堂是发生食物中毒的主要场所,特别是学校食堂和工地食堂。集体食堂要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改善卫生条件,提高食品加工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加强管理。近期扁豆集中上市,集体食堂在加工扁豆时要确保扁豆烧熟煮透,防止发生集体食物中毒。

  三、防止微生物污染引发的食物中毒

  夏秋季是食物中毒高发季节,特别是今年我国大部分地区气温较常年偏高,湿度偏大,导致食品及其原料易受到微生物污染。对于一些易受微生物污染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要彻底加热后食用。特别是食用鱼、虾、贝等海产品要谨防副溶血性弧菌食物中毒,食用罐头、腌渍、发酵食品要谨防肉毒杆菌食物中毒。

  四、严防误食农药污染的食品及有毒植物

  根据报告,今年上半年发生在家庭的食物中毒的主要原因是误食农药污染的食品以及有毒植物或毒蘑菇。因此,特别提醒家庭聚餐要注意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充分清洗蔬菜水果,不采食野生植物和蘑菇。如果发生误食出现中毒症状,要及时送医院就诊。

  五、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监管,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关于食物中毒救治的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食物中毒的诊断和救治水平。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做好食物中毒报告工作。

  六、继续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对处理工作

  各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对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卫生部门应当加强食源性疾病的监测与报告,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隐患。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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