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我部各司(厅)职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7 生效日期: 1998-08-27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日外经贸办发第637号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各驻外贸易中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的精神,部党组对我部19个司(厅)和机关党委的职责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结合我部工作的实际情况,对部分单位的职责做了调整。现将确定后的各司(厅)职责印发给你们,今后工作中,各司(厅)的职责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司(厅)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责权一致”的原则,对本单位归口的工作负总责,积极与相关单位协商;对本单位应参与的工作,要积极与归口负责的单位配合,从而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机制,切实做好我部的各项工作。
  办公厅职责
  一、拟定部的年度工作安排和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处理部机关日常政务,协助部领导了解和掌握部的全面工作情况。
  二、办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提案。
  三、拟定并协调部机关各单位职责的分工。
  四、负责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有关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负责部政务值班。
  五、负责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
  六、归口管理我部各类会议;组织承办重要的全国性综合会议。
  七、组织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
  八、负责公文管理及部发重要文件的核稿。
  九、负责外经贸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归口管理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刊物及公开发行的刊物;统一编发文告及部工作简报、新闻公报、年鉴、文件汇编。
  十、主管外经贸宣传和新闻发布;接待和安排国内外记者和外国新闻团组的采访。
  十一、负责我部文电的收发、批分、管理和部印章、部党组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十二、管理部机关档案,指导部属各单位、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和外经贸系统的档案工作。
  十三、负责部机关、部属企事业单位、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保密工作,指导外经贸系统的保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单位规划和组织部机关办公自动化。
  十五、联系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十六、负责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处理人民来信和接待来访。
  人事教育劳动司(简称人事司)职责
  一、负责本部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公务员的录用、调配、职务升降、考核、奖罚、辞职、辞退、离退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部属单位的干部队伍建设和司、局级领导班子及处级、后备领导干部的管理,办理部领导的各项兼职。
  三、负责本部援藏、定点扶贫、地方挂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四、负责部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代表处、联合国机构人员及国际职员和部属贸易中心、驻港澳机构的人员选派(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派,商地区司或有关单位)和管理,宏观管理部属单位海外企业和临时出国人员工作;制定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工勤人员轮换选派计划并负责人员的审批、派遣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部行政、事业单位和全国性外经贸社团人员的编制、机构设置和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限额的管理。
  六、负责本部机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归口管理部属单位在职干部的培训,管理部属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宏观指导外经贸行业职工的培训工作;负责部属高等院校和职工子弟学校的教育行政管理。
  七、负责部属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并对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管理全国国际商务专业资格制度的实施。
  八、负责部机关人员的工资管理及福利工作,管理部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的劳动工资并监督其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宏观指导外经贸行业的劳动工资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部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的社会保障统筹工作。
  十、负责外经贸系统荣誉称号评比表彰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部属单位的安全保卫;负责部安全委员会、部国家公安小组和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查处各类刑事案件和责任事故。
  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简称发展司)职责
  一、研究国际、国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趋势,提出我国对外经贸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拟定外经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综合研究和组织实施外经贸体制改革;指导各地外经贸体制改革工作。
  三、研究世界经济贸易、区域一体化、集团化和我国的相关对策;研究和组织实施市场多元化的方针、战略和政策措施。
  四、研究和组织实施外经贸企业改革,具体实施部属企业改革,指导全国外经贸企业改革。
  五、拟定提高出口商品质量的政策措施,推动“以质取胜”战略的贯彻落实;参与管理《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六、研究和提出促进对外经贸活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和管理境内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展览会、洽谈会、出口商品交易会及各地方小交会,会同地区司管理赴境外举办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等(涉及利用外商投资的会签外资司);会同地区司审批部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出国经贸团组。
  七、研究和推广各种新的国际贸易方式、电子商务;指导和管理对销贸易(易货、转口等)业务;拟定全国性边境贸易政策、汇总有关情况,协调有关问题;参与拟定加工贸易政策。
  八、会同有关单位研究海外发展、投资的战略、方针,拟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九、制定各类企业外经贸经营权的资格标准,负责全国各类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外经贸经营权的资格审定工作;管理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常驻商业代表机构的核准业务。
  十、联系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会同有关单位宏观指导部属驻国外贸易中心、分拨中心;配合有关地区司宏观指导在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
  十一、指导出口广告宣传
  十二、联系企业管理协会和老干部政策咨询组。
  计划财务司(简称计财司)职责
  一、根据国家制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外经贸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进出口总值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我国进出口状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项宏观调控建议;参与拟订关税、外汇及有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并提出建议。
  三、负责全国外经贸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拟定和执行贸易平衡的宏观政策和措施。
  四、负责进出口业务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各项外经贸(含机电产品进出口、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国外经济合作、技术贸易)统计资料;研究和拟定外经贸统计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指导和管理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拟定外经贸财会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外经贸行业的财会业务;参与管理外经贸行业出口退税;预测全国进出口贸易的成本、盈亏、资金需求,掌握分析执行情况。
  六、审批并汇总编报部属企业的进出口财务计划和会计决算;管理我部系统所属海外企业的财会工作。
  七、管理国际经济合作基金、联合国多边援助资金,检查分析使用效益;负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汇总、监督、报批预决算。
  八、汇编、审批部属单位非贸易外汇的预决算;管理我部总的外事经费;管理部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
  九、编报、管理、审批部属单位的基建投资计划和财务决算。
  十、管理扶持出口生产、简易建筑、轻纺、中央外贸发展、风险等各项外经贸业务资金。
  十一、负责援藏、定点扶贫及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工作。
  十二、监管部属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部属企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监督部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十三、指导外经贸行业和负责部属企业兼并破产和股份制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部属企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
  十五、负责对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国外经贸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亚洲司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贸发展;参与拟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参与管理赴主管国家(地区)举办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贸团组;参与监督海外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就对主管国家(地区)的援助工作参与提出意见;参与拟订同主管地区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政策。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就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参与提出意见。
  六、参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拟订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亚洲司主管国家和地区
  日本、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汶莱、缅甸、印度、尼泊尔、斯里兰卡、巴基斯坦、孟加拉、阿富汗、伊朗、土耳其、塞浦路斯、马尔代夫、不丹、锡金、韩国、越南、老挝、柬埔寨、朝鲜、蒙古。
  西亚非洲司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参与拟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参与管理赴主管国家(地区)举办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贸团组;参与监督海外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参与指导部属驻主管国家(地区)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的工作;宏观指导驻主管国家(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工作;就对主管国家(地区)的援助工作参与提出意见。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就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参与提出意见。
  六、参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拟定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八、具体承担原国务院对非洲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调小组的工作。
  西亚非洲司主管国家和地区
  埃及、利比亚、苏丹、摩洛哥、突尼斯、阿尔及利亚、伊拉克、约旦、叙利亚、以色列、黎巴嫩、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巴林、卡塔尔、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也门、巴勒斯坦、加那利群岛、梅利利亚、休达、西撒哈拉、喀麦隆、刚果(布)、刚果(金)、加蓬、中非、马里、毛里塔尼亚、塞内加尔、多哥、贝宁、乍得、布基纳法索、尼日尔、几内亚、科特迪瓦、尼日利亚、加纳、冈比亚、塞拉利昂、利比里亚、赤道几内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几内亚比绍、佛得角、津巴布韦、毛里求斯、纳米比亚、博茨瓦纳、索马里、南非、马拉维、斯威士兰、莱索托、圣赫勒拿岛、坦桑尼亚、赞比亚、肯尼亚、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乌干达、马达加斯加、吉布提、莫桑比克、安哥拉、卢旺达、布隆迪、留尼旺、科摩罗、塞舌尔。
  欧洲司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督、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参与拟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参与管理赴主管国家(地区)举办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贸团组;参与监督海外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参与指导部属驻主管国家(地区)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的工作;就对主管国家(地区)的援助工作参与提出意见;宏观指导同原苏联、东欧国家的易货贸易,参与拟订同主管地区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政策。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就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参与提出意见。
  六、参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拟定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欧洲司主管国家和地区
  俄罗斯联邦、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亚美尼亚、阿塞拜疆、摩尔多瓦、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南斯拉夫、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保加利亚、波黑、马其顿、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阿尔巴尼亚、欧洲联盟、比利时、卢森堡、英国、法国、希腊、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马耳他、德国、瑞士、奥地利、丹麦、意大利、挪威、荷兰、芬兰、瑞士、冰岛、摩纳哥、安道尔、列支敦士登、圣马利诺、梵帝冈、法罗群岛、直布罗陀。
  美大司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对主管国家(地区)的经贸政策。
  二、负责主管国家(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掌握双边的全面经贸情况,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态势;协调部内外关于双边经贸关系的立场,处理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推动双边经济贸易发展;参与拟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三、组织政府间的经贸谈判和双边混合(联合)委员会;同外国政府进行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四、负责对主管国家(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的贯彻实施;参与管理赴主管国家(地区)举办展销会、洽谈会、招商活动和部属企事业单位组织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经贸团组;参与监督海外企业的设立与管理;参与指导部属驻主管国家(地区)贸易中心、分拨中心的工作;就对主管国家(地区)的援助工作参与提出意见。
  五、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就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的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参与提出意见。
  六、参与主管地区的区域性外经贸活动,拟定有关协议。
  七、指导我驻主管国家使(领)馆经商参处(室)的业务,联系相应国家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美大司主管国家和地区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瓦努阿图、萨摩亚、基里巴斯、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瑙鲁、汤加、图瓦卢、所罗门群岛、库克群岛、纽埃、关岛、美属萨摩亚、贝劳、北马里亚纳、法属波利尼西亚、新喀里多尼亚、瓦利斯和富图纳、托克劳、皮特开恩、托里斯海峡群岛、伊里安查亚、墨西哥、古巴、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圭亚那、苏里南、牙买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巴巴多斯、安提瓜和巴布达、巴西、厄瓜多尔、秘鲁、玻利维亚、智利、阿根廷、乌拉圭、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尔瓦多、哥斯达黎加、巴拿马、海地、多米尼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卢西亚、多米尼克、巴哈马联邦、圣克里斯托弗、巴拉圭、尼加拉瓜、格林纳达、伯利兹、阿鲁巴、开曼群岛、库腊索、法属圭亚那、瓜德罗普、马提尼克、蒙特塞拉特、波多黎各、圣马丁岛、特克斯和凯科斯、圣其茨、英属维尔京、百慕大、塞班、美属维尔京、安圭拉、荷属安的列斯、约翰斯顿岛、中维岛、威克岛、豪兰岛和贝克岛、诺克福岛、美属波多黎各。
  台港澳司职责
  一、负责对台港澳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全面掌握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情况和信息,根据“一国两制”总方针和形势需要,研究和提出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发展战略和建议。
  二、拟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经贸政策、有关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经贸工作。
  三、参与编制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贸易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对台进出口贸易的年度计划,经贸管司总量平衡后监督执行。
  四、组织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有关经贸主管机构和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的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
  五、参与制定利用台资的政策和管理规章,协调台商投资项目;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编制对台贸易的年度计划,组织对台大宗商品的进出口;参与对港澳鲜活商品配额和年度运输计划的安排意见。
  六、核准和管理台商来大陆和大陆企业赴台举办经贸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经贸团组等其他经贸活动,核准和管理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设机构的核准工作。
  七、指导我部驻港澳贸易处和企业管理处(“窗口公司”)的业务,负责联系香港华润、康贸和澳门南光三公司的工作。
  八、参与研究拟订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的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的政策法规
  九、负责协调赴台参加有关国际会议的政策和协调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国际会议中的涉台问题。
  国际经贸关系司(简称国际司)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的授权,负责多边对外经贸谈判(包括与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谈判)、国际服务贸易谈判和国际经贸条约、协定的谈判与签署,拟定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
  二、代表我国政府参加国际经济贸易组织的活动。
  三、负责我国参加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如亚太经合组织、亚欧会议等)的经济贸易事务并组织对内协调工作。
  四、拟定和执行多边经贸政策,掌握国际经贸条约和协定的国内实施情况。进行与谈判相关的政策研究,并根据对外承诺就我国外经贸体制改革和重大外经贸政策的调整提出建议,提供咨询。
  五、管理多边、双边对华无偿援助和全部赠款(如英国政府赠款)。
  六、管理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和有关国际组织对华经济技术合作事务,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
  七、根据我国接受援助的政策,会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编制我国使用无偿援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执行计划。
  八、协调各地区、各部门接受无偿援助和赠款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九、指导我国常驻有关国际组织代表机构的业务,联系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经贸业务。
  十、具体承担原关税和贸易总协定谈判委员会的工作。
  对外贸易管理司(简称贸管司)职责
  一、根据国内外市场形势,研究和拟定进出口商品发展的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和拟定管理进出口商品的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全国进出口商品中长期规划。
  三、编报全国进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年度计划并下达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确定的进出口计划,下达关系国计民生和大宗、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配额。
  四、负责确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和拟定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确定和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品种,拟定有关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管理制度和管理进出口商品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研究和拟定有关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制度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六、负责出口商品被动配额和设限商品的对外谈判,出口商品主动、被动配额的宏观管理和分配,监督配额的使用;负责对纺织品配额许可证书的印制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七、制定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会同有关单位管理《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八、会同有关单位拟定加工贸易(含来、进料加工贸易、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政策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进出口商品经营的协调管理;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
  十、管理出口商品商标注册登记后的有关事务和普惠制工作。
  十一、负责小额贸易经营权的审批。
  十二、联系进出口商会工作。
  机电产品进出口司(简称机电司)职责
  一、研究和拟定机电产品进出口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规章。
  三、拟定和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
  四、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和出口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指导协调和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组织协调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和建立正常进出口秩序。
  六、管理和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目录;参与管理《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七、核准和管理进口机电仪产品售后维修站。
  八、参与制定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编报和执行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
  九、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进出口机电产品的招标工作。制定进出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国际评标工作,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对全国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进行监控,并进行汇总、统计及分析工作,编发有关资料。
  十一、负责组织选定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的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项目。
  十二、参与机电产品进口关税税则、税目、税率的制订,参与有关国际谈判。
  外国投资管理司(简称外资司)职责
  一、指导、管理和协调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的意见,向国务院提出研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拟定和执行外商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协调制订及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地区和企业的执行情况,配合条法司拟定利用外资的法律草案。
  三、对外发布各部门拟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利用外资政策;汇总、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四、参与制定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五、负责宏观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及管理工作,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外商(包括台港澳商)投资企业、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利用外商投资的项目、BOT项目、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投资性公司、分公司法规规定由外经贸部核准的项目及上述企业合同、章程的变更;核准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进出口商品(含台港澳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立项申请。
  六、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牵头并协调国务院七部委对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
  七、研究和拟定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
  八、指导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编报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年度计划,经有关司总量平衡后下达并组织实施,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参与拟定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
  九、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并定期作出综合统计分析。
  十、负责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等地区利用外商投资方面的业务;负责中国—新加坡两国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联合协调理事会的中方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十一、联系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十二、具体承担原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
  对外援助司(简称援外司)职责
  一、管理我国的对外援助;拟定和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规章和方案。
  二、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地区司研究和拟定国别援助政策和援助方案,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政府间的援助协议并组织实施。负责办理由政府间处理的对外援助事务。
  四、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和一般物资援助资金的预决算,具体管理其资金的使用,检查分析使用效益。
  五、确定对外援助的项目、一般物资和现汇援助,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六、研究和推行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国外经济合作司(简称合作司)职责
  一、负责全国国外经济合作工作;归口管理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监理业务。
  二、拟定和执行国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管理规章。
  三、参与编制全国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指导计划。
  四、研究国际承包劳务和涉及咨询的市场情况,指导海外市场开发、规范经营秩序;指导协调和管理非工业项目的成套设备出口;处理有关重大事件。
  五、参与双边和多边对外谈判,组织实施有关协议。
  六、负责国际经济合作基金的使用。
  七、会同地区司核准在未建交或敏感国家(地区)的相关项目;负责宏观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审批和管理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除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
  八、归口负责外经企业外派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九、负责国际经济合作公司扩大经营范围的推荐工作。
  十、联系中国对外工程承包商会和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协会。
  科技发展和技术进出口司(简称科技司)职责
  一、拟定和执行对外技术贸易的战略、方针、政策、管理规章以及鼓励技术出口政策;参与编制国家技术进出口项目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国家技术引进计划项目的下达和实施。
  二、拟定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有关事务。出具外国对华出口所需最终用户证明并监督其执行情况;负责出口管制商品和技术的出口审批,颁发与防扩散相关的出口许可证。
  三、管理技术和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指导协调和管理以技术出口为主所带动的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管理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拟定高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技术目录。
  四、管理技术引进和国际招标。
  五、负责外经贸生产企业科技发展、技术进步、技术改造;管理科研周转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审批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的评定和奖励。
  六、研究和推进技贸结合战略实施;负责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等项事务。组织指导外经贸系统的科技研究,推动外经贸生产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七、组织协调技术出口市场的开拓;统一归口组织协调双边、多边工业技术合作。
  八、负责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参与管理《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
  九、负责技术进出口的统计工作,并定期作出综合统计分析。
  外贸货运司(简称贸运司)职责
  一、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拟定和执行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负责有关的资格审定。
  二、负责供应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鲜活冷冻商品“三趟快车”运输的组织协调。
  三、参与政府间及国际多边运输协定的谈判。
  四、负责掌握外贸运输动态,就外经贸运输等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
  五、指导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
  六、联系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货主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
  七、负责外贸运输人员业务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条约法律司(简称条法司)职责
  一、统一管理本部条约法律工作;研究境内外经济贸易法律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外经贸立法规划和计划。
  三、拟定外经贸(含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或参与拟定外经贸法规性文件和规章。
  四、负责国际经贸公约的制定以及多边和双边条约、协定等谈判文件的审核。
  五、负责外经贸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条约、协定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六、参与重大经贸协议、合同、章程和重大争议案的研究与协调。
  七、依法承办我国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中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应诉。
  八、负责多边和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
  九、负责外经贸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十、负责国际法律组织有关事务,组织对外经贸法律交流和国内外有关法律培训。
  交际司职责
  一、制定礼宾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协调、联系和安排部领导的正式外事活动及出访计划;综合平衡部邀请的外国副部长级以上代表团来访计划并负责接待;负责协调、联系和安排国家领导人会见我部及直属单位接待的重要外宾。负责国家领导人率领的政府经贸代表团的出访安排。
  三、管理部机关的外事礼宾和重大外事活动;指导外经贸系统的外事礼宾工作。
  四、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会见我部邀请的外国代表团组的翻译工作和部领导的外事翻译工作。
  五、负责本部及部直属单位的出国团组护照签证的管理和申办工作。
  六、负责办理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的出访事宜。
  部直属机关党委工作职责
  一、负责部机关、特派员办事处、在京部属单位以及部属国外企业和部属单位派驻国外机构的党群工作。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宣传和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我部的贯彻执行。
  三、从严治党,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
  四、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保证完成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
  六、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协助部党组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并对其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配合行政领导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本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
  十、承担部党组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事项。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