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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7 生效日期: 2000-03-2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0]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计委、财政厅、人事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 8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确保我区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 
  广大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享有劳动的权利。残疾人同样是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创造者。安排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不仅可以使残疾人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解除残疾人家庭的后顾之忧,同时也是国家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和人权保障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特别扶持、优惠和保护的法律规定。1993年12月11日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1995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6号),残疾人就业状况明显得到了改善。但是,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发展还很不平衡,由于对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认识不到位,截止目前,我区仍有个别县(市)尚未全面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区8.7万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中,还有2.6万尚未就业。个别大中型企业因种种原因,既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依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影响了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工作是全社会劳动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残疾人给予特殊的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是全社会各行各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可行的规划、目标和任务。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并认真检查落实情况。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政策的制定和指导;民政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就业的规划和管理,推进福利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等部门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要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扶助优惠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和有关部门一起,推进各项计划的落实。各新闻单位要加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宣传力度,提高依法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的社会意识,形成全社会热情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方针和主要任务 
  残疾人劳动就业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国家提出的:“集中与分散相结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指定治理”的方针。 
  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我区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范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完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开展多层次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扶持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稳定、搞活集中就业,使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到2000年底,全面完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规定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任务,使有劳动能力又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就业率达到80%左右;到2005年,使求职登记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培训,残疾人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就业率达到85%左右。 
  三、依法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战略性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作为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好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凡是未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在2000年上半年制定实施办法,开展这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要带头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也要认真贯彻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未达到法定安排比例的,应按财政部发布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财综字[1995]5号)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收取保障金。 
  中央驻疆各单位、双重管理单位,也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比例的,要依法交纳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或挪用。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批,足额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保证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各级残联要严格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或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精神上、物质上的奖励;对拒不执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交纳保障金的单位,要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直至依法执行行政处罚,以维护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确保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步入法制化轨道。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依法与残疾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提前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四、稳定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福利企业是以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 
  各级计划部门要把福利企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扶持福利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步发展。对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在条件基本同等的情况下,给予优先立项和资金信贷等方面的支持。 
  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推进公有制各种有效实现形式的要求,加快福利企业的改革、改组和改造的步伐,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对改制后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福利企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比例的,仍然保留福利企业性质,继续享受国家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要做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整顿工作,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实行年检,坚决清除假冒福利企业,维护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政策的严肃性,杜绝个别企业偷漏税现象。 
  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适当放宽残疾人就业的计算比例,安排一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可按两人计算。 
  福利企业应按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是新形势下解决残疾人就业的有效途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扶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残疾人提供各种方便。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证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酌情减免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税务部门要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员本人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城管部l’1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要在落实经营场地、摊点、摊位方面提供方便并酌情减免摊位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个人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并积极承担组织服务工作。 
  各级残联要从当年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提取l0-15%作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主要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 
  六、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国残联《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1999]残联教就字第87号)要求,加强对残疾职工下岗工作的宏观调控,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和宣布破产的企业外,其他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企业因停产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要按自治区规定的下岗程序执行。要防止在安排职工下岗中出现歧视残疾职工的现象。宣布破产的企业要优先做好残疾职工的安置工作。 
  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企业及时安排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并按时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费。积极帮助下岗残疾职工实现再就业。 
  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中介机构要积极主动的为下岗残疾职工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要对参加技能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至少提供一次免费培训机会。劳动保障部门对经再就业培训的下岗残疾职工应免费给予职业技能鉴定。对下岗残疾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保障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加大扶持农村残疾人工作的力度,尽快解决农村残疾人的温饱 
  我区目前仍有4.8万可扶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他们是扶贫攻坚的难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这部分贫困残疾人纳入政府扶贫攻坚的总盘子,在扶贫资金和物质上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通过帮、包、带、扶的办法,组织他们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切实帮助他们尽快解决温饱问题。要管好、用好康复扶贫资金,使贫困残疾人得到真正的实惠。对残疾人特困户,经县级财税机关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牧业税、农林特产税。 
  八、要推动以保健按摩为重点的盲人劳动就业工作 
  盲人的就业是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难点之一,要给予特别重视。要在提高医疗按摩水平的同时,重点发展盲人保健按摩。各有关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盲人按摩人员特别是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做好盲人保健按摩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具体措施扶持盲人按摩人员举办个体、私营及其他形式的按摩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盲人按摩院、所,集中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自治区盲人按摩指导中心对全区盲人保健按摩实行行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清理整顿并查处保健按摩场所的无照经营、无证上岗等违章行为。由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要求开业的盲人保健按摩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各地的鉴定工作可由自治区或当地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进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职业资格证书办理营业执照。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发美容场所等社会有关服务行业和医疗机构,要优先录用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九、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服务的作用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的工作机构,是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指导,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场地等条件。 
  全区凡是未成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县(市、区)都要在2000年上半年前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以适应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要求。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介绍和为用人单位提供残疾人员信息等服务工作。要逐步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互联网,加强同劳动力市场、职业培训机构的联系,促进残疾人就业。 
  十、认真抓好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劳动就业能力 
  职业技能培训是残疾人劳动就业的基础。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残疾人的特点,依托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及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组织已求职登记的残疾人开展培训,增加培训数量,提高培训质量,使80%以上求职登记的残疾人通过培训掌握一至两门实用技术,提高就业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劳动保障等部门,要重视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将城镇残疾人的职业培训工作纳入整体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要调动社会各培训机构的积极性,为残疾人提供适合其自身条件的实用技术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实用技术水平和劳动就业能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要求,了解掌握需要培训的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制定具体措施,纳入培训计划。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参加培训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从保障金中支付优惠后的50%的培训费,以加大扶持残疾人职业培训的力度。 
  农村残疾人职业培训主要依托当地各种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活动,可以随班培训或单独开班培训。 
 
 
民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计委 
财政厅 
人事厅 
国税局地税局 
工商局 
残联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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