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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0-11 生效日期: 2011-10-11
发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11]10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1〕19号)精神,实现到2012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目标,现就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目标,落实任务

  (一)明确工作目标

  积极引导全市16周岁以上、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确保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时足额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健全完善政策措施,规范管理,高效服务,为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提供基础保障。

  (二)主要工作任务

  全力推进参保缴费工作,促进符合条件、有参保意愿的城乡居民应保尽保。到2011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0%以上,各地要将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年满45周岁以上人员作为重点参保对象,积极引导其参保缴费,2011年重点对象参保率达到95%;到2012年底,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现全覆盖。各地要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宣传,为参保扩面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精心组织实施,建立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参保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二、完善政策,健全机制

  (一)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积极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早参保、多缴费、多得益。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其中市辖各区为:缴费标准在100元和3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标准在500元、800元和11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200元;缴费标准在1400元、1700元和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0元;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补助。

  市辖各区城乡居民选择补缴的,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09〕91号)执行;原参加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重新计算待遇时,其政府缴费补贴标准仍为每人每年100元。

  各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并按省、市文件精神,调整当地参保人员按年缴费的政府缴费补贴标准。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建立健全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2.增加缴费年限养老金档次。从2011年4月1日起,增设16年及以上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对缴费16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6年起按5元/年计发。

  3.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按市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11〕62号)规定给予高龄津贴。

  (三)完善财政补贴机制,健全基金监管制度

  1.完善财政补贴长效机制。各地要统筹政府财力,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账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建立健全基金监管制度。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规范运作。加大对基金收缴、发放、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监控和检查,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三、夯实基础,优化服务

  (一)加快实现基层服务平台全覆盖

  各地要加大基层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建设力度,确保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实现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制度、工作“六到位”。加快推进行政村(社区)服务平台建设,结合2011年底村级便民服务机构全覆盖建设目标,确保到2011年底,每个行政村(社区)服务平台都有一名以上人员经办城乡居保业务,有一套能联接专网或公网的信息终端设备,有一套规范的经办工作制度。

  (二)加快推进城乡居保信息网络建设

  各地要整合人力社保信息平台,到2011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基层平台要实现城乡居保信息网络全覆盖,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参保人员。要建立城乡居民户籍动态信息沟通机制,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户籍信息准确完整;推进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实时共享工程,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与人力社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全市参保人员生存信息数据中心建设,确保全市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即时共享、实时核查。
(三)构建规范高效的经办服务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确保经办规范有序,流程运转顺畅,风险防范有效,全面实现“登记公示在村(社区)里、参保初审在乡镇(街道)、资格比对在网上、待遇发放在卡里、业务管理在社保”。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统筹规划,加强协调,规范管理,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财政部门要制定年度预算,足额安排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公安部门要认真核实户籍信息,及时提供信息变更情况;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参保人员生存信息;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将这项惠民工作抓实抓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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