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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1 生效日期: 2011-11-01
发布部门: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文号: 杜政发[2011]27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一体化建设目标,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妥善地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使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逐步建立筹资模式多样化、覆盖范围最大化、基本保障与激励机制相结合的保障体系,使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缴费从低水平起步,适时调整待遇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建立适合全县城乡居民特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三、参保范围

  

  新农保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城居保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非农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四、任务目标

  

  新农保工作目标为:2011年7月正式启动,逐步推行,争取2011年适龄参保人参保率达到75%,力争到2012年适龄参保人参保率达到85%,基本建立起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

  

  城居保工作目标为:2011年7月启动,逐步推行,争取2011年适龄参保人参保率达到70%,争取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五、基金构成

  

  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多缴多得,至60周岁止;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在同一户籍上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城乡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补贴同时到位并计入个人账户。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参保人不享受一次性补缴补贴政策,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不超过4万元。
  (三)政府补贴

  

  1.中央财政补贴。全省基础养老金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今后将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视财力情况进行调整。

  

  2.地方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地方政府不再增加补贴。地方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县级财政补助40%。

  

  对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由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此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所有补助和补贴的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实账管理,享受相应待遇。

  

  六、个人账户建立

  

  (一)个人账户内容。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实账管理、积累增值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其他收入和利息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参考每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

  

  (一)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基金积累总额除以139。

  

  (二)领取条件。制度实施后,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对应户籍的老年人,经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支付终身,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三)领取方式。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特殊情况处理。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的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的调整。

  

  八、基金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分权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约式监督制度,是试点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安全的可靠保证。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从资金筹集到养老金发放过程特别是主要环节上的行政、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试点阶段,新农保和城居保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账管理,待条件成熟时,逐步提高管理层次。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县农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的会计和出纳,财会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转借、挪用和侵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共同编制年度基金收支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将基金收支计划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基金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投资运营全过程实施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九、经办管理与服务

  

  (一)提高新农保和城居保经办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

  

  (二)建立全省统一的纳入社会保障的新农保和城居保信息管理系统,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级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社区平台为基础的省、市、县、乡互联网络的“金保工程”信息系统,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参保人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新农保和城居保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转移。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

  

  (二)新农保与老农保制度的衔接。新农保制度实施后,原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领取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已参加了老农保,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应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开始享受政府补贴。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达到60周岁时,享受相应待遇。最终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过渡。

  

  试点时,应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将老农保基金全部归并到新农保基金中,撤销老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实现老农保制度向新农保制度的顺利衔接过渡。

  

  (三)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与新农保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建立健全经办机构

  

  由于新农保和城居保是一个独立的、新型的险种,管理人数众多、居民居住分散,管理难度较大。根据政、事分开的原则和试点工作的特点,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09〕161号),结合全县实际,在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定编定岗,明确工作目标及工作职责,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县级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独立机构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乡镇、社区建立劳动保障服务所,配备相关工作人员,每个场配备1名工作人员,其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就近纳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所管理。村级建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站,配备专职代办员经办业务。农保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场、社区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场、社区机构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并负责核算一次性补缴金额、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代办员具体负责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各项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并负责养老保险费催缴、政策宣传与解释、向参保人发放有关材料,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等工作。

  

  制定新农保和城居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要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业务操作为核心,以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为基础,省、市、县、乡镇互联网络。业务运行程序要环环相扣,相互配合,保证新农保和城居保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系统自成体系,并与城镇养老保险衔接,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基金收缴、社会化发放,资金在金融机构运行的经办管理模式。建立参保个人档案、查询制度,待遇资格审核制度,方便农村居民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县经办机构每年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进行资格认证。
  十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的主要问题。县政府决定成立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 辉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付卫国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赵倩华 县政府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监察局

  

  县编办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县公安局

  

  县财政局

  

  县民政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发展与改革局

  

  县农业局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县文化广电体育局

  

  县统计局

  

  县审计局

  

  县残疾人联合会

  

  各乡镇(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窦国君同志兼任,负责组织协调、筹划部署、指导实施、督办检查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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