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成都市能源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2 生效日期: 2011-11-02
发布部门: 成都市能源办公室
发布文号: 成能源发[2011]149号
  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各燃气经营企业: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建城发〔2011〕4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气源保障,保证燃气供应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大力加强与气源单位的协调沟通,争取气源单位的支持,并力争计划外供气增量;要及时向气源单位通报需求信息,按旬落实气源指标,确保气源供应;要抓好运行调度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储气调峰设施,缓解用气高峰时的供需矛盾。各液化气企业要提前完成冬季液化气气源的组织、运输和供应计划;要加大力量多渠道组织气源,保证市场供应;要平衡好库存与销售,避免市场供应大起大落。各cng加气站要按照公交车、出租车优先供应原则,确保公交车、出租车和环卫车的cng供应,要合理安排停产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二、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区(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燃气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燃气安全技术规范,将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各管道燃气企业重点要对门站、储配站和调压站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要加强调压箱和地下管网,特别是老旧管网、施工工地附近管线和人口密集区管线的巡检;要对燃气用户用气情况,特别是大型公共场所用户安全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各cng站要对站场设施设备,特别是压力容器、管道、压缩机等设备进行重点检查;要加强对进站加气车辆气瓶的检查,不得给非法改装车、不合格气瓶加气;严禁对车用气瓶进行超压充装。各液化气企业要对储罐站、配送点的设施设备和在用钢瓶进行重点检查,严禁使用超过检验周期或检验不合格钢瓶,严禁给非法经营户提供经营性气源。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安全整改资金并明确专人负责限期落实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精心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县、本单位安全用气宣传活动方案,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宣传的重点对象:一是广大居民用户;二是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口稠密区的用户;三是在蓉各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安全用气宣传的重点内容要针对违章用气和使用不当等引发事故较多的现象,结合事故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要针对冬季用气特点,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安全用气意识,指导用户安全正确用气,使广大老百姓和用户真正受到安全警示教育,提高安全用气意识。

  

  四、加强值守,全力做好应急抢险和抢修工作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行业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制订和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要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努力提高应急处置和抗风险能力。要加强应急抢险抢修值班力量,单位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准备,接到报修报警,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抢修抢险处置,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对发生的各类突发事故和异常情况,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上报。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建城发〔2011〕430号) (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