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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7 生效日期: 2011-11-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文号: 闽海渔[2011]428号


  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和指导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我省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工作水平,快速反应、有效应对,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预案。

  

  一、制定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㈢《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㈣《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㈤《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门操作手册》

  

  ㈥《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事故分级与响应

  

  依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定级,结合我省渔业生产实际,将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㈠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⒉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

  

  ⒊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ⅰ级响应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农业部的统一部署下及时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

  

  ㈡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⑴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⑵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⑶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⑷省政府认定的重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ⅱ级响应根据《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省政府安排,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㈢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用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⒊市级政府认定的较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ⅲ级响应由设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设区市政府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厅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有关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㈣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及响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⒈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食用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⒉造成伤害人数30至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⒊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ⅳ级响应由县(市、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市、区)政府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渔业执法、无害化处理或销毁问题水产品等工作;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省海洋与渔业厅进行跟踪指导。

  三、处置原则

  

  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置应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坚持“迅速报告、现场取证、专家咨询、果断处置”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组织实施,严格控制事态蔓延,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四、处置程序

  

  ㈠应急报告

  

  ⒈逐级报告

  

  ⑴有关单位和个人发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⑵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取证工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和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⑶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立即组织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与取证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⑷省海洋与渔业厅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应立即向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依职责开展事故的有关调查、取证,指导和协助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⒉报告要求

  

  ⑴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作好详细文字记录档案。

  

  ⑵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⑶总结报告

  

  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分级与响应,相应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处理情况,要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㈡风险评估

  

  根据事故的发生、发展情况,如果原因复杂,应及时召开专家咨询组会议,评估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

  

  ㈢应急监测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开展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风险应急监测,为调查事故原因提供参考。

  

  ㈣应急通报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将本部门采取的措施、养殖环节应急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级食安办、卫生、工商等部门。

  

  ㈤信息发布

  

  根据当地政府对外口径,及时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五、组织及职责分工

  

  省、市、县三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

  

  ㈠省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⒈人员组成

  

  组长: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分管副厅长

  

  成员: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渔业处、资源环境保护处、防灾减灾处、政策法规与规划处、应急指挥中心、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主要负责人。应急事故发生地设区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和处置期间参加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处长兼任主任,相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

  

  ⒉工作职责

  

  根据《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鉴定工作。

  

  ⒊职责分工

  

  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法组织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置意见;组织协调应急处置,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执法调查、取证、立案、处理等工作。

  

  渔业处:协助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作好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做好事后恢复生产工作。

  

  资源环境保护处:按照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暂行),组织协调有关渔业环境污染导致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调查和处置。

  

  防灾减灾处:协同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对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置。

  

  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政策、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有关应急信息的接收和传递工作。

  

  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

  

  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提供技术支持,配合做好养殖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培训等方面工作,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的检疫工作。

  

  ⒋联络方式

  

  ⑴厅应急指挥中心:

  

  电话:0591-87857649;传真:0591-87872593;

  

  ⑵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

  

  电话:0591-87878740;传真:0591-87833507;

  

  email:fjfqs@163.com;

  

  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⒈事故调查组

  

  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指定相关单位牵头具体落实。

  

  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协助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⒉专家咨询组

  

  组成: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省水产研究所、省淡水水产研究所、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必要时可以聘请咨询省内或省外有关专家。

  

  职责: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⒊综合组

  

  组成:厅加工流通与质量监督处牵头,由厅宣传信息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相关处室(站、所、中心)抽人组成。

  

  职责:负责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

  

  ㈢市、县(区)两级渔业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

  

  六、保障措施

  

  ㈠技术保障

  

  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㈡物资保障

  

  各级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应当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设备,其资金来源列入同级渔业部门的预算。

  

  ㈢演习演练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㈣教育培训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广大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提高抵御风险、应急处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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