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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08 生效日期: 2011-12-01
发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厅、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11年10月29日颁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1年11月8日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扶持办法

  


  为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积极鼓励适龄青年应征入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一) 从2011年12月1日起,凡我区户籍兵源征集入伍的士兵退役后,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以外,均不再由政府安排工作。

  

  (二)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三)服役两年的义务兵退役后自主就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50000元,每超期一年增加10000元,最高服满11年的士兵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14万元。此补助标准从2013年实施。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五)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六)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七)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八)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根据兵役法和安置条例,研究制定退出现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发放办法,研究制定退出现役士兵就学以及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公务员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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