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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4 生效日期: 2011-11-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要求,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1.充分认识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深刻领会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观念,切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2.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瓦斯事故可防可控的理念,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各级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落实专职人员和专用经费,强化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综合协调。

  

  3.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不断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细化落实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瓦斯防治责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和人员,保障安全投入,完善矿井瓦斯防治系统,强化现场管理,加强职工培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生产,严防瓦斯事故发生。

  

  二、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4.加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管理。“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积极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提高小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5.规范矿井瓦斯等级管理。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新建矿井初步设计前,必须提交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的煤层瓦斯含量和涌出量预测报告。在建矿井在揭露煤层后必须立即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测定,在联合试运转期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后方可申请各项验收。技改和资源整合矿井项目在转入正式生产后3个月内要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复。所开采煤层瓦斯压力超过规定限值,相邻矿井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以及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等情况的矿井,都要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完成前,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以上鉴定结果应及时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6.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矿企业应编制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并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优先选用开采保护层等超前预防措施,并强化落实防突措施。对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7.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高瓦斯区的矿井以及存在瓦斯涌出异常区和煤层并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条件要求的矿井,都应建设完善的瓦斯抽采抽放系统,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实现安全开采。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设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使用。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经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8.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严格揭煤设计审批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规定认真编制实施方案。省属煤矿和年产120万吨/年(含)以上市县属煤矿揭煤设计由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年产120万吨/年以下市县属煤矿揭煤设计由所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9.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省所有矿井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煤炭企业联网。各市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为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设备正常运转。

  

  三、加强政策支持力度

  

  10.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发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等有关鼓励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政策,鼓励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煤炭企业要定期上报瓦斯综合利用工作开展情况。

  

  11.积极落实各项资金支持政策。继续通过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安排省、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治理利用。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并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财政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检查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12.鼓励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科研院所以及大专院校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加强瓦斯防治理论研究和工程化应用以及技术创新和重大装备的研发。鼓励专业机构开展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

  

  四、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13.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重点产煤市各级政府及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严格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绩效考核。各市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事故约谈、警示和瓦斯防治督查督办制度。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逐级追究当地政府和企业负责人责任。对因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清晰、推诿扯皮造成事故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责任。

  

  14.实行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规定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防治各项措施。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各地应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15.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6.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时限由地方政府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确保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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