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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济南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1]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济南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济南市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

  


   前言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妇女事业。2002年市政府颁布的《济南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妇女纲要》),确定了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等6个优先发展领域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将妇女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力地促进了妇女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发展。截止2010年底,《妇女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妇女参与经济和享有社会保障的程度普遍提高,保障妇女就业和生存发展的社会制度逐步健全;妇女参政比例和层次逐步上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能力增强;妇女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男女受教育差距进一步缩小;妇女健康状况明显改善,平均预期寿命延长;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妇女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保障。

  我市妇女事业虽然取得长足发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城乡妇女发展不平衡;妇女和妇女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有待提升;妇女多元化的健康需求需进一步满足;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十二五”时期是我市推动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城市建设跨越提升、社会事业全面突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力推进“实力济南、魅力济南、宜居济南”建设的关键时期。这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根据《山东省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法规,将妇女发展融入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经济社会建设大局,保障妇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妇女在全面参与省会现代化建设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着眼妇女发展需求,解决关系妇女切身利益问题,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2.坚持男女平等,促进男女和谐发展。注重社会公平,进一步缩小两性社会地位差距。

  3.坚持统筹兼顾,促进城乡、区域妇女协调发展。加大对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妇女发展的支持力度,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缩小城乡、区域妇女发展差距。

  4.坚持妇女参与,促进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

  二、总体目标

  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地方法规和公共政策,推动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公共卫生优质服务,妇女生命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妇女受教育程度持续提高;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参与经济发展,妇女经济地位不断提升;保障妇女平等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与管理,妇女参政比例和决策水平明显提高;健全法律保障体系,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妇女社会福利水平显著提高;加强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妇女生存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5/10万以下,缩小城乡、区域差距。

  (3)孕产妇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5%以上,农村达到90%以上。

  (4)孕早期检查率达到95%以上。

  (5)农村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保持在98%以上;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100%。

  (6)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100%。

  (7)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

  (8)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60%以上。提高妇女宫颈癌、乳腺癌早诊早治率,降低死亡率。

(9)妇女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新发感染与性病感染得到控制。

  (10)减少妇女心理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发生。

  (11)指导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妇落实以长效为主的避孕节育措施,综合避孕措施落实率达到95%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

  2.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幼卫生的支持力度,保障妇女整个生命周期享有卫生保健服务。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进一步整合公共卫生资源,健全妇幼保健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农村妇幼卫生基础设施和服务资源短缺状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开展妇幼卫生服务。保障流动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加强基层产科建设,加大妇幼保健人员医疗技术的培训力度,提高孕产妇医疗保健水平。依法开展孕前保健服务,做好孕前卫生咨询、卫生指导和孕前医学检查。落实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政策,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3)营造促进自然分娩的社会环境。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理指导和健康教育,帮助孕产妇树立正确生育观,科学选择分娩方式,降低剖宫产率。加强围产保健工作规范化管理,减少不必要的医学干预。

  (4)加强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宣传普及妇女健康知识,加强对基层妇幼卫生人员培训,提高妇女常见病预防和治疗水平。根据国家和省、市医改方案规定,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服务项目,加强项目管理,扩大农村妇女受益面。认真实施《山东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用人单位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县级人民政府至少每两年安排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每年对65周岁以上的老年妇女免费进行一次查体。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贫困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筛查提供帮助。

  (5)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传播。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在依法对收容教育的卖淫妇女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的同时,组织进行性病检查,对患病人员进行隔离管理和治疗。加强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吸毒、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集中整治治安乱点,有效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的传播。把预防艾滋病、梅毒等母婴传播纳入妇幼卫生常规工作,强化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综合服务。提供规范化的艾滋病、性病诊疗服务,积极实施医疗救治,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

  (6)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整合公共卫生资源,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和卫生工作互补、资源共享长效机制,为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服务。加大避孕知识宣传力度,强化男女共同承担避孕节育的责任意识,预防和控制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

  (7)提高妇女营养水平和身体素质。宣传普及妇女营养保健知识,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的膳食结构。面向孕妇、乳母贫血高危人群开展针对性干预,倡导孕前和孕早期3个月合理补充叶酸、复合维生素等营养素。大力推进妇女健身示范站点争创和基层妇女体育组织建设,广泛开展妇女健身活动。

  (8)提高精神卫生工作服务水平。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服务网络,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辅导和干预,普及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

  (9)强化食品、用品等安全监管。加强对与妇女健康有关的食品、药品、卫生用品、保健品、化妆品、服装的质量检测和卫生监督,定期组织质量标准检查。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性别平等原则在教育法规、规划、政策和各级各类教育中得到充分体现。

  (2)适龄女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

  (3)义务教育适龄女童入学率达到100%,巩固率达到99%以上。

  (4)女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7%。

  (5)妇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

  (6)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比例。

  (7)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

  (8)成人妇女识字率达到9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8%以上。

2.策略措施。

  (1)教育工作贯彻性别平等原则。在有关教育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修订和评估过程中,在课程设置、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中,体现社会性别意识。改善教育管理者的性别结构,提高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管理层的妇女比例。均衡中、高等教育学科领域的性别结构,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弱化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影响,鼓励更多妇女参与高科技领域的学习和研究。

  (2)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抓好农村和城市新建小区幼儿园以及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多形式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保证农村适龄女童入园。

  (3)保障适龄女童接受良好义务教育。加大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家长保障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自觉性。制定支持贫困女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优惠政策,建立健全防止女童辍学制度。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确保贫困家庭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4)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普通高中教育,加大对农村高中阶段教育的扶持力度,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程度。加快普通高中的多样化发展,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保障未升入高中的女童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实施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为残疾女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

  (5)提高妇女接受高等教育水平。保障妇女平等接受高等教育,保持在校生中的男女比例均衡。采取积极措施,提高妇女主要劳动年龄人口中接受高等教育的比例。落实对贫困女大学生的资助政策。

  (6)加强妇女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为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提供更多机会和资源。在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保证符合条件的妇女平等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完善相关资助政策,为失业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创造条件。

  (7)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鼓励妇女接受多形式的继续教育,支持用人单位为从业妇女提供继续教育机会。普及网络知识,提高妇女利用网络媒体接受远程教育的能力。整合教育资源,探索多样化教育模式,满足妇女个性化学习和发展需求。继续扫除妇女文盲,巩固扫盲成果。

  (8)促进妇女参与社区教育。整合、优化社区教育资源,发展多样化社区教育模式,丰富社区教育内容,满足妇女个性化的学习和发展需求。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新增劳动力就业比例增加。

  (2)城镇就业人员中妇女比例稳定在40%以上,失业人员中妇女比例降至50%以下。

  (3)创业人员中妇女比例不断提高。

  (4)提高妇女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比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妇女比例不低于35%。

  (5)男女非农就业率和男女收入差距缩小。

  (6)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减少女职工职业病的发生。

  2.策略措施。

  (1)加大对妇女经济权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力度。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法规、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权利。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禁止性别歧视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拒绝录用妇女、提高妇女录用标准、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妇女结婚和生育等违法行为。

  (3)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在任何行业、职业中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的劳动者获取同等劳动报酬。

  (4)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鼓励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吸纳妇女就业。优化妇女就业结构,推动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就业。落实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妇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加强对困难妇女群体的就业援助,帮扶失业妇女、失地妇女就业和再就业。

  (5)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完善女大学生就业和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实施岗位拓展、创业引领、就业服务与援助、就业见习与培训、基层服务项目等计划,加强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服务,为女大学生正确择业、自主创业、充分就业创造条件。

(6)提高妇女就业层次。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初、中、高级技能劳动者妇女比例。完善妇女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妇女科技人才培养体系,促进妇女平等参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依托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和重大科研项目,集聚和培养妇女科技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

  (7)促进农村妇女持续增收。实施蔬菜、渔业、畜牧、果业、苗木花卉等产业振兴规划,提高农村妇女从事高效特色农业的收入。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家庭工副业、乡村旅游等农村二、三产业,创造适宜农村妇女就业的岗位,增加农村妇女非农收入。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减少制约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制度障碍,引导和帮助农村妇女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农村妇女工资性收入。

  (8)依法维护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提高单位与女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将女职工的劳动权益、特殊保护、保险福利待遇等纳入合同内容,并督促贯彻落实。加大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妇女健康的保护力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和防止职业病危害纳入劳动监察和劳动安全监督内容,严肃查处企业侵犯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案件,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时,正式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低于30%。各级人大女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各级政协女委员要占一定比例。

  (2)市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女性比例应当占25%以上。

  (3)公务员中的妇女比例逐步提高。

  (4)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各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并逐步增加。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配备女干部。

  (5)担任县(市)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

  (6)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县(市)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数量在2010年基础上有所增加;担任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领导班子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7)县(市)区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比例不少于20%。党委、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8)提高高等院校和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妇女比例。

  (9)村(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党支部成员中妇女比例和妇女担任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党支部书记比例逐步提高。

  (10)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中妇女比例逐步提高。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比例逐步提高。

  2.策略措施。

  (1)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制定和完善促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法规政策,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职工代表等妇女比例作出规定,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法律和政策保障。

  (2)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能力。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教育,增强妇女的参政议政意识,鼓励和引导妇女参与民主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女干部综合素质和决策管理水平。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表彰各类先进时,应当重视表彰符合条件的优秀女性。获得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称号的女性,所在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4)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加强对公务员录用各个环节的监管,保障妇女平等参加公务员考选。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加强对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的规划,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比例。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加大竞争性选拔女干部力度,将更多优秀女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

  (6)促进妇女参与企事业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促使更多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基层民主管理。贯彻执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指导,严格程序,确保村(居)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保障妇女参与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宣传普及保障妇女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法律法规,加大培养农村优秀妇女人才工作力度,为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提供人才保障。

  (8)拓宽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渠道。制定涉及公众利益和妇女利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形式多样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

  (9)发挥妇女组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作用。制定涉及妇女权益的法规政策时,充分听取妇联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妇女人才库建设,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选拔领导干部时,重视妇联组织、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推荐意见。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生育保险基本覆盖城乡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享有率和城乡妇女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城乡妇女,城乡妇女医疗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3)城镇妇女失业保险参保率和失业保险待遇水平逐步提高。

  (4)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妇女覆盖率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妇女参保率大幅提高,养老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5)妇女贫困率明显降低,保障特困妇女依法享有社会救助。(6)妇女家务劳动负担减轻,男女自我支配时间差距缩小。

  2.策略措施。

  (1)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为妇女普遍享有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提供保障。

  (2)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贯彻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将各类企业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生育保险统筹层次,实现市级统筹和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妇女的生育保障水平。

  (3)完善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继续扩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城镇妇女医疗保险参保率和农村妇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制度保障能力。

  (4)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妇女养老保障享有率。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目标。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妇女养老服务水平。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建立政府为城乡散居“三无”、“五保”和低保家庭等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增强社区养老照护能力,以城乡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

  (5)提高失业妇女基本保障水平。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农民工中妇女从业人员为重点,提高失业保险覆盖率和参保率。加快推进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建立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失业保险工作机制。

  (6)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实现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妇女应保尽保。推行分类施保制度,对低保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残疾贫困妇女、单亲贫困妇女给予重点保障。多渠道发展社会救助事业,鼓励社会各类慈善基金组织建立专项救助基金,为特困妇女提供救助。完善扶持贫困妇女发展的政策措施,帮助贫困妇女脱贫致富。

  (7)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将发展家庭服务业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扶持发展各类便民服务站点,加快建设综合信息服务网络。提高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倡导夫妻共同承担子女教育、家庭事务管理、家务劳动等家庭责任,减少妇女家务劳动时间,为夫妻双方兼顾工作和家庭提供支持。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促进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

  (2)地方性法规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3)妇女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

  (4)保护妇女人身权利,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5)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益。

  (6)保障农村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机会,保障农村妇女平等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

  (7)保障妇女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2.策略措施。

  (1)完善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地方性法规。针对妇女权益保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相关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障妇女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财产、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

  (2)加强对地方性法规的性别平等审查。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对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清理。

  (3)保障妇女的立法参与权利。拓展妇联组织和其他妇女组织参与立法的途径,引导和鼓励妇女参与立法,发表意见和建议。

  (4)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推动解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执行中的问题。

  (5)宣传普及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将维护妇女权益法律知识纳入全民普法规划,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制定妇女“六五”普法宣传教育规划,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增强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妇女依法维权能力。

  (6)加强对立法、司法、执法人员社会性别理论教育和培训。逐步将社会性别理论纳入司法考试内容和立法、司法、执法部门常规培训,提高社会性别意识和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7)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强奸、拐卖妇女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提高破案率。进一步完善打拐工作机制,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解救效率,坚决遏制拐卖妇女犯罪案件的上升势头,加强被解救妇女身心康复和回归社会的工作。依法查处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8)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贯彻执行《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和《济南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暂行规定》,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宣传、预防、制止、救助一体化工作机制。公安机关接到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报警求助后,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制止和处理,实现家庭暴力报警服务全覆盖,受理率达100%。在市救助站设立反家庭暴力妇女庇护中心,救助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自觉抵制家庭暴力的意识,提高妇女自我保护能力。

  (9)维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妇女财产权益。审理离婚、继承等家庭财产案件中,体现男女平等。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考虑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妇女在照顾家庭上投入的劳动、妇女离婚后的生存发展以及抚养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实现公平补偿。

  (10)保障农村妇女的经济收益权。完善和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管理,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备案审查和纠错制度,清理与法律法规冲突、损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严肃查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集体资产分配等合法权益的案件。

  (11)保障妇女举报、控告、申诉等权利。司法机关及时受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的举报、控告、申诉。健全信访接待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案件。完善符合妇女特点的刑事惩罚和教育措施。

  (12)加强对妇女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建立完善基层妇女维权站(点)、妇女法律服务热线、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等各类妇女法律救助和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为妇女提供公益性的法律援助和服务。为经济困难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

  (七)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形成两性和谐的社会环境。

  (2)性别平等原则在环境与发展、文化与传媒等公共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

  (3)优化有利于妇女身心健康的文化环境,丰富妇女文化生活,在济南西部建设一处包括图书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在内的省会文化艺术中心。

  (4)完善传媒领域男女平等的监管机制。

  (5)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6)降低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程度,倡导妇女参与节能减排,实践低碳生活。

  (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

(8)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0%,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9)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满足妇女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灾中的特殊需求。

  2.策略措施。

  (1)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研究和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理论的深入研究,构建先进性别文化。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高等院校的教学计划和各级干部的培训规划。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性别平等意识,创建两性和谐发展的人文环境。

  (2)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对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进行性别分析、评估,促进妇女参与有关规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3)将省会文化艺术中心建设纳入全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实施“文化精品工程”,以举办第十届中国艺术节为契机,创造一批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深受妇女儿童喜爱的优秀文化作品。

  (4)加强对媒体传播社会性别意识的引导与管理。制定和落实促进两性和谐发展的文化和传媒政策,正确反映两性的不同影响和需求。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传媒培训规划,提高媒体决策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完善传媒监管机制,增加性别监测内容,禁止在媒体中出现贬抑、损害妇女人格等性别歧视现象。

  (5)宣传妇女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学艺术等领域充分展示妇女参与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大力宣传先进妇女典型,引导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6)营造和谐家庭环境。开展以家庭美德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弘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推进移风易俗,倡树婚育文明,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完善环境监测和健康检查数据库,从性别视角分析评估饮用水、室内空气污染和生活、工业、农业等环境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加强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改善家庭能源结构。

  (8)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强集中供水系统建设,提高饮水工程和供水量标准。强化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质监测、饮用水安全监管和社会化服务。

  (9)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程度,推动城镇公共厕所厕位比例与妇女需求相适应。将改厕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加强对农村改厕的技术指导和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民自觉改厕,改善农村妇女生活环境。在城镇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建设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确定合理的男女厕位比例。

  (10)组织动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开展保护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妇女生态文明意识,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能力,引导和组织妇女主动参与节能减排,绿色消费,低碳生活。

  (11)满足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需求。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妇女应对气候变化和预防灾害的能力。加强对灾区妇女的生产自救和就业指导。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及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

  (二)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十二五”规划。市及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意见,并纳入部门工作计划。

  (三)优化法规政策环境。完善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四)保障经费投入。市及县(市)区政府逐步加大妇女事业经费投入,围绕解决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妇女发展项目,将实施规划和妇女事业发展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报告制度、会议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终期监测评估结束后,对妇女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机构。市及县(市)区分别设立由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二)工作步骤。科学设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采取调查、检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市及县(市)区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2-3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5年末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及县(市)区两级儿童发展状况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济南市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

  


   前言

  


  2002年市政府颁布的《济南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纲要》)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4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各级各部门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了儿童事业健康发展。截止2010年底,《儿童纲要》主要目标基本实现,城乡儿童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健康水平稳步提升;义务教育保障机制不断加强,儿童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高;保护儿童权益的立法和执法力度持续加大,儿童合法权益得到较好维护;保障儿童优先发展的社会意识明显增强,儿童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

  同时,儿童发展和权益保护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儿童优先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儿童工作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城乡、区域儿童发展不均衡状况有待进一步改善;儿童在健康、教育、社会保障、法律保护等领域的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

  根据《山东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济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先保护、平等发展、普惠福利为主线,保障儿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在儿童身心发展的全过程,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利,促进儿童全面健康成长。

  2.儿童优先原则。在制定法规政策和公共资源配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从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利益出发,处理与儿童相关事务,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

  4.儿童平等发展原则。为儿童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5.儿童参与原则。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鼓励、支持儿童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儿童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完善服务体系,提高儿童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享有高质量的教育;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体系,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建立完善儿童法律保护体系,保障儿童合法权益;优化儿童发展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权利的实现。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2)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

(3)预防和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传染性疾病的增长和蔓延。

  (4)纳入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的11种疫苗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的儿童接种率达到95%以上。

  (5)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1‰以下。

  (6)产前筛查率达到80%以上;

  (7)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均达到98%以上。

  (8)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9)6个月内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0%以上。

  (10)3岁以下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均达到95%以上。

  (11)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1%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贫血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中小学生贫血率以2010年为基数下降1/3。

  (12)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7%以下。

  (13)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14)减少儿童因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15)中小学《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和及格率分别达到90%以上。

  (16)减少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疾病的发生。

  (17)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18)禁止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

  (19)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2.策略措施。

  (1)加大儿童卫生工作保障力度。根据国家医改方案规定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多元化卫生投入机制。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儿童卫生服务网络和基层儿童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儿童医疗保健机构建设,强化儿童急诊急救体系建设,提高儿童卫生保障水平。

  (2)减少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完善以三级防治措施为主要内容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将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婚前医学检查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和婚前医学检查率。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建立残疾儿童早期治疗、早期康复的干预体系。

  (3)降低5岁以下儿童主要疾病死亡率。大力推广新生儿窒息复苏、儿童疾病综合管理等适宜技术,降低新生儿窒息、早产与低出生体重、肺炎和先天性心脏病等儿童疾病死亡率。

  (4)加强儿童保健管理和服务。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系统保健服务,为7岁以下儿童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将流动儿童纳入流入地社区儿童保健管理体系。

  (5)预防、控制儿童疾病。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加强预防接种规范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证接种安全有效。以农村和城市社区为重点,普及儿童疾病预防基本知识,提高儿童疾病预防技能。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服务,并纳入儿童保健常规工作范畴。

  (6)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倡导母乳喂养,严格执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推行爱婴医院管理模式,提高婴儿母乳喂养率。普及辅食添加相关知识,继续推行中小学营养改善计划,提高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宣传普及碘缺乏和碘过量知识。

  (7)预防和控制儿童伤害。制定实施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计划,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预防儿童伤害事故发生。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普遍开展灾害避险、交通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儿童自护、自救、防灾和逃生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和幼儿园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校园伤害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减少各类灾害对儿童的影响,为受灾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生活、教育、心理康复等救助服务。

  (8)提高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中小学体质健康标准》,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实现学生健康体检网络化管理,确保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定期组织开展儿童体质监测。加强儿童膳食、用眼卫生和口腔卫生指导,控制中小学生视力不良、恒牙/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加强学校、幼儿园体育活动设施建设,新建城乡社区体育设施兼顾儿童健身需求,为儿童参加体育锻炼创造条件。

  (9)培养儿童良好行为习惯。加强对儿童的健康指导,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禁烟、禁毒、防病宣传教育。严禁向儿童出售烟酒,杜绝儿童吸烟、酗酒和吸毒等不良行为,严厉打击诱骗儿童吸毒的违法犯罪行为。

  (10)提高儿童心理卫生服务质量。建立儿童心理健康公共服务网络,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专科医院设置儿童心理科(门诊),学校设置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师。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促进儿童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加强儿童精神疾病预防与治疗,减少儿童精神疾病发生。

(11)提高儿童生殖健康服务质量。将性与生殖健康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体系,帮助儿童掌握相关知识,形成正确观念,做出知情选择。

  (12)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等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儿童食品、药品、用品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婴幼儿食品安全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质量检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婴幼儿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认证,定期开展儿童食品、药品、用品、游乐设施质量安全检查。

  (13)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控制和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音等环境污染和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建立环境污染暴露监测网,确保主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主要重金属(铅、镉)暴露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二)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促进0-3岁儿童早期综合发展。

  (2)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适龄儿童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3)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7%以上。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初中学生毛入学率达到99%,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保障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4)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学生毛入学率达到97%。

  (5)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增加中等职业教育在校学生人数。

  (6)保障所有儿童享有公平教育,逐步在全市范围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7)提高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所有中小学校达到基本办学标准。

  (8)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

  2.策略措施。

  (1)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保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先发展教育,并适度超前发展。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增加教育投入。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确保在2012年达到省核定比例。

  (2)促进实现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教育均衡发展保障机制和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逐步缩小城乡、区域、校际发展差距。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完善教师交流制度,缩小学校间办学条件、师资素质、教育质量上的差距。

  (3)支持发展0-3岁儿童综合发展指导机构。发展公益性托儿所和以社区为依托的儿童早期发展指导场所,为0-3岁儿童家庭提供儿童早期保育和教育指导。构建多种形式的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4)加快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将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园体制。加大财政投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在园幼儿分别达到总数的75%。每个县级政府至少建设1所达到省级标准的实验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政府至少建设1所通过省级认定的公办中心幼儿园。扶持发展民办幼儿园,建好用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兴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实施残疾儿童免费学前教育,保障流动和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5)重视发展民族教育。加大对少数民族聚居区基础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做好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加强我市内地西藏班、新疆班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水平。

  (6)保障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和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受为主,解决流动儿童的就学问题。在社区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制定流动儿童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办法,保障流动儿童享有与当地儿童同等的义务教育权利。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和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需求。

  (7)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落实孤、残疾、贫困儿童就学资助政策,保障特殊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和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扩大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规模,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受教育水平。消除制度障碍,为流浪儿童、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8)加强普通高中教育。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发展普通高中教育,提高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水平。促进普通高中优质发展,全市所有普通高中达到基本办学标准。鼓励普通高中增加职业教育教学内容,为学生学习提供多元选择的机会。

(9)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加快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建立发展具有教育、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生产和技术服务功能的开放式基础实训基地。

  (10)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制定实施济南市素质教育发展推进计划或相关的文件和政策。推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机制。坚持德育为先,将德育工作纳入教育教学评估体系。完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告、问责制度。实施教育行政问责制度,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考核各级党委、政府政绩“一票否决”的指标。实施“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行动”,建立覆盖全市的社会实践基地。

  (11)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能力。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绩效考核、职务聘任、进修深造和评优奖励的依据,提高教师师德修养水平。完善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以上。

  (12)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加快改造和完善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逐步建成覆盖全市城乡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园区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和教育管理现代化。

  (13)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平等、安全的友好型学校。保障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权利。提供有利于学生身体健康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服务设施,改善寄宿制学校学生食堂和宿舍条件。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注重人文关怀,形成良好的人文环境。

  (14)提高儿童科学素养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和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和爱好,培养儿童科学探究能力和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利用科技类博物馆、科研院所等科普教育基地和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等资源,为儿童提供科学实践的场所和机会。

  (15)完善学校收费管理与监督机制。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收费资金使用管理。

  (三)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进由补缺型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福利转变。

  (2)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为贫困、残疾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4)保障孤儿生活、教育、医疗和适龄就业等基本需求,提高孤儿的家庭寄养率。

  (5)提高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率。

  (6)减少流浪儿童的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7)增加孤残儿童养护、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和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服务机构数量。

  (8)保障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满18周岁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适龄就业等权利。

  2.策略措施。

  (1)提高儿童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机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资金投入,实现儿童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分类施保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生活保障标准。

  (2)健全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3)加大儿童医疗救助力度。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贫困家庭儿童医疗救助水平。继续开展“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低保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免费手术”、“唇腭裂患儿重生行动”、“齐鲁福彩助残行动”等孤残儿童专项福利救助活动,开展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试点,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4)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探索建立5岁以下贫困儿童和残疾儿童生活津贴制度,改善5岁以下儿童营养状况。

  (5)提高孤儿福利水平。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大政府财政投入,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对孤儿参加城镇儿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予以政府补贴。建立替代养护制度,完善福利保障措施,为受艾滋病影响的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父母是重度残疾的儿童提供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等保障。

  (6)完善孤儿养育模式。推行适合孤儿身心发育的养育模式,完善孤儿收养制度,规范家庭寄养,倡导社会助养。

  (7)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建立0-6岁残疾儿童特别登记制度,对贫困家庭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给予政府补贴。建立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体系,开展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

(8)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建立完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体系,健全流浪儿童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保障制度。对流浪儿童开展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和技能培训。鼓励并支持社会慈善机构和志愿者保护和救助流浪儿童。

  (9)建立和完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服务机制。建立16岁以下流动儿童登记管理制度,保障流动儿童享有教育、医疗保健等公共服务。建立发展留守、流动儿童活动场所。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服务机制,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情感和行为指导,提高留守儿童家长的监护意识和责任。

  (10)加强儿童福利设施建设。设有1所市级孤残儿童医疗康复基地,每个县(市)区单独或依托县(市)区级社会福利中心建立1所儿童福利院,依托社区服务设施为特殊儿童提供服务保障。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完善和落实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

  (2)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登记。

  (3)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4)完善儿童监护制度,保障儿童获得有效监护。

  (5)中小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6)预防和打击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对儿童实施一切形式的暴力。

  (7)保障儿童的合法财产权益。

  (8)禁止使用童工。

  (9)保障儿童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10)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降低未成年人罪犯占刑事罪犯的比重。

  (11)建立与完善保护儿童的司法体系。

  2.策略措施。

  (1)完善保护儿童的地方性法规。加强保障儿童权益的立法调研,制定和完善儿童福利、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2)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监督。加大保护儿童权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家庭、学校、社会保护儿童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继续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提高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定期开展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专项执法检查。

  (3)落实儿童出生登记制度。完善出生登记相关制度和政策,简化、规范登记程序,确保出生儿童依法获得合法公民权利。

  (4)消除对女童的歧视。建立有利于女童及其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实施“关爱女孩行动”,落实奖励生育女童家庭的优惠政策,提高农村生育女童家庭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加大对利用b超等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

  (5)建立完善儿童监护、监督制度。加强保护儿童监护权的宣传,提高儿童监护人的责任意识,落实监护人资格撤销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

  (6)保障儿童人身权利。严厉打击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胁迫、诱骗、利用儿童犯罪的刑事犯罪。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利用儿童进行乞讨、卖艺、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妥善安置被解救儿童,为被解救儿童提供心理康复服务。

  (7)加强对儿童财产权益的保护。依法保障儿童的财产收益权和获赠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一定权限内独立的财产支配权。

  (8)建立健全监督和惩罚违法使用童工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严肃查处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9)完善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基层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司法救助。

  (10)教育挽救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重视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回访和教育,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和重新犯罪。

  (11)加强对儿童的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相应机构或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加强少年法庭或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合议庭建设,落实民事刑事、行政统一的综合化未成年人审判制度。坚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原则,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完善司法分流措施,推行非审判处置方式。逐步实现犯罪前科有限消灭,保障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中不受歧视。(12)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加强对具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探索专门学校教育与行为矫治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保障专门学校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的权利。

(五)儿童与社会环境。

  1.主要目标。

  (1)营造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氛围,消除对儿童的歧视和伤害。

  (2)提升儿童家长素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3)提供健康向上的儿童文化产品。

  (4)保护儿童免受网络、手机、游戏、广告、图书和影视中不良信息的影响。

  (5)培养儿童的阅读习惯,增加儿童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6)各县(市)、区建有1处成建制的儿童活动场所。

  (7)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生活和学校、社会事务的权利。

  (8)保障儿童享有闲暇和娱乐的权利。

  2.策略措施。

  (1)营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加强对儿童优先、儿童权利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儿童优先发展和保护儿童权利的意识,为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2)加强家庭教育工作。制定实施《济南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二五”规划》,落实《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完善适应城乡、区域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形式多样的家长学校,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咨询服务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指导服务机构准入制度,培养专兼职家庭教育工作者。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家庭环境。

  (3)优化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文化环境。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信息,鼓励创作优秀儿童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制定实施传播优秀儿童作品的鼓励政策。规范管理文化市场,打击非法出版物,减少色情、暴力等现象对儿童身心健康的损害。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活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规范儿童食品、营养品、保健品和烟酒广告的播出。禁止组织儿童参加商业性演出和活动。

  (5)为儿童健康上网创造条件。采取有效防控和监管措施,强化网络监控平台建设,防止网络中不良信息对儿童的伤害。推广绿色上网软件,加强对网络不良信息的打击和治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消费者实名登记制,依法查处接纳儿童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加强对儿童上网的引导,防止儿童沉迷网络。

  (6)加大对中小学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管控力度。全面落实中小学、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在校园周边治安复杂地段设立治安岗亭,增设报警点,加大对重点地区、路段和易发案件部位的监控和巡逻密度。加强对校园周边商业网点和经营场所的监管,校园周边禁设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戏、营业性歌舞娱乐等场所。

  (7)加强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将儿童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儿童活动场所管理,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各类文化、科技、体育、图书等公益性场馆设施建设,并对儿童免费开放。

  (8)强化街道、乡镇和社区对儿童的服务和管理功能。增加街道和乡镇综合服务机构承担儿童服务的功能,整合社区资源,创建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活动场所,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

  (9)优化儿童阅读环境。推广儿童图书分级阅读制,为儿童提供适合其年龄特点的图书,为儿童家长选择图书提供建议和指导。增加社区图书馆数量,公共图书馆设儿童阅览室或图书角,“农家书屋”配备一定数量的儿童图书。开展图书阅读活动,培养儿童阅读兴趣。

  (10)保障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将儿童参与纳入儿童事务决策过程,决策有关儿童的重大事项吸收儿童代表参加,听取儿童意见。增加儿童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实践机会,鼓励儿童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庭和社会事务。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及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本规划。市、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

  (二)制定实施意见。各县(市)区政府依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十二五”规划。市及县(市)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意见,并纳入部门工作计划。

  (三)优化法规政策环境。完善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中充分体“儿童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执法检查和司法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四)保障经费投入。市及县(市)区政府逐步加大儿童事业经费投入,围绕解决儿童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实施儿童发展项目,将实施规划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五)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报告制度、会议制度、监测评估制度、表彰激励制度。终期监测评估结束后,对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监测评估

  (一)工作机构。市及县(市)区分别设立由同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二)工作步骤。科学设计监测指标体系和评估指标体系,包括确定监测指标和重点评估指标,区分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明确指标定义和判断标准等。制定监测评估方案,明确监测评估的目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确定监测评估的内容、标准、方法和要求。开展监测评估并撰写报告。通过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收集数据,采取调查、检查等方法了解工作信息;对收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质量审核;及时分析数据和信息,全面、客观评价规划目标进展情况和实施工作成效;撰写监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市及县(市)区规划分别实施年度监测,2-3年进行中期监测评估,5年末进行终期监测评估。

  (三)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监测评估工作。各级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监测评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监测评估结果,加强规划实施工作同妇女规划。

  完善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健全性别统计制度,规范并完善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并完善市及县(市)区两级儿童发展状况监测数据库,规范各级数据信息的收集、发布和展示,实现数据信息的交流、反馈和利用,逐步实现数据的资源共享。

  实行监测评估工作报告制度。各级有关部门按要求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部门评估报告;各级监测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年度监测报告,各级评估组向同级政府和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向上一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下一级规划的监测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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