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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5 生效日期: 2011-11-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我市国际知名品牌建设,现组织开展2011年“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入选企业将在商标海外注册、认证、开拓国际市场、贸易便利化等方面获得扶持和资助。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认定工作,我委重新修订了《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请有关企业抓住机遇,对照认定办法所列标准,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准备和上报工作。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所属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市商务委对外贸易发展处联系。

  

  企业申报材料请全部用a4纸打印(复印),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两份,经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后,连同电子文档一份(光盘形式)一并报送我办。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25日。

  

  上述文件和申请书及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可于天津商务网公示公告栏目查询下载(网址:http://www.tjcoc.gov.cn)。

  

  联系人:郭莹

  

  电话:58665728

  

  传真:58665729

  

  附件:1.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办法

  

  2.各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联系方式(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1

   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及管理,以企业自愿申报、免费参评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评价为主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国际知名品牌的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对外贸易发展处负责“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成立“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实施。认定工作小组由市商务委、经委、农委、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工商局、质监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组成。认定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委对外贸易发展处。

  第五条  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审议通过由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负责对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入围名单进行差额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依据,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因素,提出入选名单。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工作小组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改,并提交认定工作小组审定;负责年度认定的规划和总结;负责申报材料的受理、资格审查;负责入围名单的确定并提交认定工作小组。

   第三章 申请资格条件和认定指标

  第六条  “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入选品牌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自动取消资格,企业重新提交申请。

  第七条  资格条件。申请“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天津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按照海关归类规则分为二十一类,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见附件1)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商标所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八条  认定指标。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按下列评审指标打分(评分标准见附件2):

  (一)研发创新能力(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进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数量。

  3、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情况。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和行业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

  (四)知识产权保护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拥有国外专利数量。

  (五)全球化经营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量。

  (六)社会评价

  1、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应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类别:出口名牌、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颁发机构:国家级为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市级为市人民政府、商务委、质监局、工商局。

  第九条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报时应如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项证明材料在申报时须在有效期内):

  (一)“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申报表及电子版(见附件3)。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四)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行业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社会责任标准认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境内外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三资企业需报送商标所有人为中方的证明材料。

  (七)专利证书(复印件)。

  (八)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

  (九)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十)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2010年)及前一年度(2009年,下同)海关统计出口额(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海关出口数据为准)。

  (十二)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证明(企业申报,以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当地税务或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出口额证明或销售额证明中的企业应与申报企业名称相一致。不相一致的,应提交出口企业为申请企业子公司的证明材料)

  (十三)设立海外营销机构、研发中心和生产基地的证明材料。

  (十四)获得市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每年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下发开展认定活动的通知,布置安排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填报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区(县)外经贸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签署推荐意见统一上报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名单,并将材料汇总提交认定工作小组审定。认定工作小组对入围名单进行评比,以综合评分值作为重要依据,结合行业特点、企业类型等确定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通过天津商务网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入选名单,征求社会各界对入选品牌的意见。公示一周后,由认定工作小组确定最终入选名单并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发文公告。

   第五章 奖则

  第十四条  入选“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及符合资格条件入围参加认定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按规定享受我市有关政策支持和资助。

   第六章 罚则

  第十五条  企业申报必须恪守诚信原则,如发现采用谎报数据、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等不正当手段的,将取消企业两年内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企业取消其称号,提出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追缴所得。

  第十六条  对入选“天津市国际知名品牌”的企业,在其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暂停或撤销其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商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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