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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39号文件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6 生效日期: 2011-11-16
发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11]6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切实做好全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开展。但受人口流动加速、一些家庭监护缺失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出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妨害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及时有效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关系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认识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维护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救助保护和教育矫治并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兼顾、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协调配合,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

  

  (二)基本目标。充分利用我省现有资源,加快救助保护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救助保护水平,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坚决杜绝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年底前,全省基本实现城市街面无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目标。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措施

  

  (一)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要不断深化打拐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强化社会面巡逻查控和重点人员、重点场所治安管控,进一步加强专案侦查工作,加大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力度。健全接处警工作机制,凡接报或发现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案件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出警、第一时间核查甄别。加强公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负责街面执勤机构的协调配合,按照“谁发现、谁处置”和“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对巡查中发现的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健全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及时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综合运用公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协助接送返乡。

  

  (二)完善救助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开展经常化的救助保护服务,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提供便利。公安、城管、民政、卫生部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实行首接负责制,要主动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对突发急病的,应先行护送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加强主干道、繁华路段、车站等重点区域的日常、动态救助管理,在遇到恶劣天气、重大自然灾害及实施重大专项整治活动时要及时开展集中救助。各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强化巡查、防管意识,组织和动员居民开展志愿者活动,主动劝告、引导、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救助保护机构求助,或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全面开展以“保护儿童、告别流浪”为主题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帮助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得到救助保护,早日回归家庭、融入社会。

  

  (三)加强医疗救治。各设区的市要指定流浪未成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及时收治由公安机关和民政、城管部门护送的突发急病的流浪未成年人,重点做好紧急危重疾病、传染性疾病、精神病等疾病的医疗救治工作。卫生部门与民政部门要建立沟通协商机制,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开展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和康复训练工作。建立定点医院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绿色通道制度,实行先救治、后救助,杜绝发生拒诊现象。卫生、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定点医院流浪未成年人收治程序、流浪未成年人病历档案管理制度、定点医院与非定点医院转诊机制、流浪未成年人诊疗费用结算程序和定点医院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等,确保流浪未成年人得到规范、安全的医疗救治。

  (四)强化临时监护责任。救助保护机构要依法承担对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对查找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救助保护机构要及时安排护送返乡,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要给予优先照顾。流出地救助保护机构应当通知返乡流浪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对确实无监护能力的,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协助监护人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对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流浪未成年人,要通过救助保护机构照料、社会福利机构代养、家庭寄养等多种方式予以妥善照顾;对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虽未满2年,但达到上学或就业年龄的流浪未成年人,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便于其上学、就业等。各地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健康成长作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做好延伸救助服务,防止其再度流浪。

  

  (五)加强教育矫治。救助保护机构要在承担流浪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责任期间,为其提供文化和法制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技能培训等救助保护服务。要充分发挥学校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的主阵地作用,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进一步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及时接收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就读,认真做好教育矫治工作。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根据不同年龄层次学生的特点,开展心理疏导和行为矫治。卫生、残联等部门要指导救助保护机构对流浪残疾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

  

  (六)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流浪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强化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要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孤儿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制度,加强对服刑、劳教人员未成年人子女的帮扶、教育工作,帮助困难儿童及其家庭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充分发挥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将社区家庭教育、社区儿童教育等纳入社区管理服务范围;建立村(居)民委员会随访制度,落实专人负责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强化对社区特殊人群的帮扶和监督,提升家庭监护、抚育和教育能力。流出地村(居)民委员会要动员监护人积极联系、寻找、接回流浪未成年人。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劝告、引导、护送流浪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要认真落实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的各项政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杜绝因贫辍学、失学现象。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学生掌握就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要建立适龄儿童辍学、失学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劝学、返学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做好协助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扶贫开发等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教育帮助试点工作、“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和家庭教育工作的总体计划,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残疾未成年人康复、教育总体安排,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教育、矫治等服务。

  

  四、加强领导,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面落实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各级政府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省政府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督促和指导各地开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负责指导流浪未成年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监护人做好返乡接收、救助保护和帮扶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工作不力、未成年人流浪现象严重的地区,要追究该地区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加强部门配合协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相互支持,形成救助保护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沟通协调,定期通报各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情况,建立挂牌督办和警示制度。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监督规划的实施。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未成年人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及时查找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积极协助接送返乡,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救助保护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派驻民警,建立救助保护联系人制度,协助做好安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就业与技能培训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政策,组织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相关职责范围,切实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权益。

  

  (三)强化政策制度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保障、安全管理、教育培训、身体康复、应急庇护、救助安置等问题,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依法实施救助保护。进一步完善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部门协作工作制度,加快建立巡防巡查、快速反应、救助保障、协调安置和社会联动五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健全救助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制度化、规范化、亲情化要求,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机制、重大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和工作流程,确保救助管理机构规范、高效、安全运行。

  

  (四)加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加大投入,重点支持。要围绕教育矫治、心理干预、康复培训、文化娱乐等工作内容,不断完善救助保护机构的设施和功能。到“十二五”末,全省17市和百万人口以上的县级市要全部建成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完善、有效覆盖、反应及时、符合省情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要切实加强队伍建设,优化队伍结构,组织开展政策法规、思想道德和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切实履行好岗位职责。积极探索“类家庭”、“类学校”、家庭寄养、全天候救助中心等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救助保护模式,加强社会工作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引入专业理念、知识和方法,提高救助保护工作水平。

  

  (五)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加大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救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树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意识。加强舆论引导,弘扬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助、实施公益项目、提供社工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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