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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永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18 生效日期: 2011-11-18
发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函[2011]178号

  永宁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请示》(永政发〔2011〕184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永宁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规划》(以下简称《项目区规划》),并下达挂钩周转指标总规模37.21公顷,于2013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归还。项目拆旧区位于永宁县望远镇政权村、望洪镇南方村,建设用地面积41.81公顷(图斑面积),可复垦耕地37.21公顷。项目建新区分为建新安置和建新留用两部分,规划用地面积37.21公顷。其中,安置区用地3.75公顷,位于望远镇政权村;留用区用地33.46公顷,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你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精心组织实施《项目区规划》,切实保障被拆迁农民的权益,并按期归还挂钩周转指标。

  

  三、你县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规定,依法供应建设用地。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

  

  四、你县要按照《项目区规划》做好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工作,确保项目实施后,项目区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

  

  五、你县要按照确定的试点要求,认真研究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挂钩工作经验,开创性地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确保完成各项试点任务。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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