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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0 生效日期: 2011-12-01
发布部门: 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京民婚发[2011]479号

  各区县民政局:

  

  为弘扬“文明向上、适度从简、内涵丰富、理性高雅”的现代婚俗文化,引导婚俗改革,促进首都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市民政局决定在全市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制定了《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北京市结婚登记颁证服务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倡导文明健康的婚姻文化,积极推动婚俗改革,促进首都和谐婚姻家庭建设,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2011)》,制定本规范。

  

  第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婚姻登记机关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应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四条  全市婚姻登记机关免费为当事人提供结婚登记颁证服务。

   第二章 公告提示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示颁证服务内容,提示当事人参加结婚登记颁证仪式的着装、可邀请亲友参加及摄像拍照等注意事项。

  

  第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积极推广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在每对结婚登记办理完毕后,询问当事人是否需要举行结婚登记颁证仪式。

  

  第七条  当事人要求增加颁证仪式个性化环节或邀请亲友参加的,应提前现场预约。

   第三章 颁证场所

  第八条  颁证仪式在婚姻登记机关的颁证厅内进行。每个婚姻登记机关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颁证厅,颁证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

  

  第九条  颁证厅应宽敞、明亮、整洁;室内装饰应体现庄重、温馨和神圣的氛围。

  

  第十条  颁证厅内应设置国徽、国旗。国徽设置于背景墙正中,国旗设置于国徽右侧,国徽下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字样。

  

  第十一条  国徽正前方应设置颁证台,颁证台前应标明婚姻登记机关名称、婚姻登记标识和登记日期。

  

  第十二条  颁证厅内应摆放座椅,设置亲友观礼席,不少于6座;配备音像、灯光设备。有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设化妆室、更衣室。

   第四章 颁证员

  第十三条  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应由颁证员来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颁证员的培训、考试和资格证书的制发工作。

  

  第十四条  颁证员应为经培训合格、持有《北京市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的婚姻登记员;也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相关领导和热心公益事业的市民担任特邀颁证师。特邀颁证师不需取得资格证书,但应熟悉颁证服务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十五条  颁证员的主要职责:

  

  (一)主持结婚证颁发仪式;

  

  (二)向当事人询问并核实相关事项,告知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三)见证新婚当事人宣誓;

  

  (四)为新婚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五)祝福新婚当事人。

  

  第十六条  颁证员的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

  

  (二)熟悉婚姻登记工作和当地婚姻习俗;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具备庄重的气质和良好的外表形象;

  

  (五)能准确使用普通话,口齿清楚,声音洪亮。

  

  第十七条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婚姻登记机关,至少配备2名颁证员。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颁证员。

  

  第十八条  颁证员的仪容、仪表、仪态要求:

  

  (一)仪容庄重美观,整洁卫生。颁证员应保持头发干净整齐、长短适宜,忌发型怪异。男颁证员应体现传统庄重、自然得体的风格,每天修面剃须,不留胡须;女颁证员应体现庄重典雅、秀美大方的风格,化淡妆上岗。颁证员应注意口腔卫生,保持口齿洁净。

  

  (二)仪表风格协调,修饰得体。颁证员应着婚姻登记机关统一制发的工作装,佩戴胸牌上岗,做到整洁庄重、简约大方。

  (三)仪态稳重端庄,自然大方。颁证员站姿应自然优美、轻松挺拔,站立时身体端正、挺胸收腹、两肩持平、目光平视、嘴唇微闭、面带笑容;走姿应自然大方、充满活力,行走时上身挺直、头正目平、收腹立腰、嘴唇微闭、面露笑容、步伐稳健、摆臂自然、动作协调。

  

  第十九条  颁证员应注意控制颁证场所氛围,在结婚证颁发给新人前应庄重严肃;在结婚证颁发后,以温馨喜庆为宜。

  

  第二十条  颁证员祝福新人时,要正视对方、目光柔和、表情自然、笑容真挚。

   第五章 颁证程序

  第二十一条  颁证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告知:夫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宣誓:新婚当事人在国徽下宣誓;

  

  (四)发证:把结婚证颁发给双方当事人;

  

  (五)祝福:祝福新人幸福美满,白头偕老。

  

  第二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可适当增加互换信物、感恩父母、全家合影等环节;也可根据当事人需求和工作实际,组织集体颁证仪式等特色服务。

   第六章 颁证词

  第二十三条  颁证词(见附件)为推荐版本,各婚姻登记机关可按照民政部关于结婚登记颁证服务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有本机关特色的颁证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由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颁证词推荐版本

  


  推荐版本1

  

   (播放婚礼进行曲,新人走向颁证台正前方)

  


  ×××先生、×××女士,你们好!

  

  今天是××××年××月××日,我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证员×××,很荣幸能为两位主持结婚登记颁证仪式。请两位新人郑重回答以下问题:

  

  请问×××先生,你愿意与×××女士结为夫妻吗?(男方回答)

  

  请问×××女士,你愿意与×××先生结为夫妻吗?(女方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相互扶养、教育子女和赡养老人的义务。请问你们能做到吗?(双方回答)

  

  请两位新人宣读结婚誓言:

  

  (结婚誓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们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起,我们将共同肩负起婚姻家庭赋予的责任,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扶持、敬老爱幼、和睦相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同时,我们将努力践行“爱国、创新、包容、厚德”的北京精神,做文明有礼的首都模范市民!)

  

  ×××先生、×××女士,经审查,你们符合结婚条件。现在我代表××民政局将结婚证颁发给你们。(双方领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你们已是合法夫妻。结婚证是夫妻关系的法律凭证,请你们妥善保存。

  

  希望你们牢记今天的誓言,共同承担起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携手走过美好人生!祝你们婚姻美满,家庭幸福!

  

  现在,我宣布×××先生、×××女士结婚登记颁证仪式圆满完成!

  

  推荐版本2

   (播放婚礼进行曲,新人走向颁证台正前方)

  


  ×××先生、×××女士,你们好!

  

  今天是××××年××月××日,今天的北京××××,××××。我是××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颁证员×××,现在,我代表××民政局为你们主持结婚登记颁证仪式。请两位新人郑重回答以下问题:

  

  请问×××先生、×××女士,你们是自愿结婚吗?(双方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请问你们能做到吗?(双方回答)

  

  茫茫人海,彼此牵手,一起走进婚姻的殿堂,是你们的缘分。婚姻是承载爱的方舟,是缔造家的起点。美满的婚姻,既有温馨、浪漫和甜蜜,更有责任、义务和付出。在这即将步入神圣婚姻殿堂的美好时刻,请两位在庄严的国旗和国徽下,共同宣读结婚誓言:

  

  (结婚誓言: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从今天开始,我们愿共同肩负起婚姻家庭赋予的责任,做生活的伴侣,心灵的挚友,共同浇灌爱的花朵,使它永远芬芳盛开,携手筑造爱的家园,使它永远温暖如春!我们将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上孝父母、下教子女,为下一代树立榜样!在今后的生活中,无论遇到什么困难,我们都能以爱和宽容的心善待对方,共历人生风雨,共度幸福人生,相亲相爱,永不分离!)

  

  ×××先生、×××女士,经审查,你们符合结婚条件。现在我代表××民政局将结婚证颁发给你们。(双方领证)

  

  今天是你们一生中最值得纪念的日子。希望你们在未来的岁月里,牢记今天的承诺,共同承担起婚姻家庭和社会的责任,相亲相爱,彼此珍惜!祝你们白头偕老、永结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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