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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1 生效日期: 2011-11-2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发布文号: 浙建设[2011]249号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行为,满足租赁者基本居住需要,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坚定不移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现阶段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实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基本要求。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由政府主导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应遵守本基本要求;对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它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可参照本基本要求执行。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环保和配制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并根据不同户型综合考虑各功能区家俱和家用电器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的摆放、安装位置,布置合理,方便使用。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装饰装修风格应简洁明快、素雅大方,不应采用复杂繁琐的装饰装修风格,并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所用的材料和设备应选用环保的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装饰装修工程应推广工业化、集约化的生产方式,尽可能做到装修部品工厂化生产、成套化供应、组合式安装,减少湿作业。

   第二章 各功能区装饰装修

  第七条  起居厅(区)墙面和顶面可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防滑地砖,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宜设置踢脚板。有条件的进户门处应设置储物空间。

  第八条  卧室(区)墙面和顶面可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防滑地砖或强化木地板,墙面与地面连接处宜设置踢脚板。

  第九条  厨房操作台、洗涤池(洁具)、厨柜、搁物架、燃气管道等应安装到位。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临操作台的墙面釉面砖应延伸至吊顶上方100毫米,其余部份墙面可采用釉面砖或防水涂料,吊顶可采用pvc塑料吊顶或铝合金扣板吊顶。

  第十条  卫生间盥洗盆(含龙头)、便器、花洒、梳妆镜、毛巾杆、搁物架及淋浴空间活动隔断的滑帘杆和地面挡水条等应安装到位。洗衣机摆放位置应预设给排水接口和电源插座,电热水器安装位置应预设冷热水接口和电源插座,浴霸、换气扇应预留接口。

  第十一条  卫生间墙面釉面砖应延伸至吊顶上方100毫米,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吊顶可采用pvc塑料吊顶或铝合金扣板吊顶。

  第十二条  淋浴空间周围墙面的防水层高度不应低于地面标高以上1800毫米,与卧室相邻墙面的防水层应向上延伸至浴室吊顶高度。

  第十三条  阳台应设置衣物晾晒设施,墙面应采用防霉涂料或釉面砖,顶面应采用防霉涂料,地面应采用防滑地砖。

  第十四条  卫生间、阳台地漏位置应为地面最低处。地面铺砌坡向应正确,坡度不小于1%。阳台地漏应与雨水管相连。

  第十五条  当卫生间无洗衣机摆放位置时,应在阳台预设洗衣机位摆放位置和给排水接口及电源插座,洗涤水应排入污水管道。

  第十六条  各功能区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的位置及数量应根据家用电器和设备的摆放、安装位置综合考虑,合理布局,方便使用,安装到位,卫生间、厨房、阳台等应采用防水插座,其配制数量不应低于下表的要求。

  电视、电话、网络插口、电源插座配置表

  
 
功能区名称
起居厅(区)
主卧室
次卧室
厨房
卫生间
阳台
电视插口
1
1
1
/
/
/
电话插口
1
1
1
/
/
/
网络插口
1
1
1
/
/
/
电源插座
3-4
3-4
2-3
3-4
带开关插座2
2-3
带开关插座1
根据
设计要求


  第十七条  电冰箱、空调、电热水器、浴霸等应设置专用线路。

  第十八条  纱窗和窗帘滑轨(窗帘杆)应安装到位。当卫生间窗玻璃为透明玻璃时,可采取贴膜等措施。

  第十九条  所有光源均应采用高效节能灯具,不得采用白炽灯。卫生间应采用防水型灯具,起居厅(区)、卧室(区)、阳台可采用普通吸顶灯作为主光源。

   第三章 建筑内套外公共空间装饰装修

  第二十条  高层住宅电梯门套可采用石材或不锈钢材料,墙面和吊顶面宜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水泥砂浆提浆抹光地面或防滑地砖。

  第二十一条  多层住宅墙面和顶面宜采用水性内墙涂料或内墙乳胶漆,地面可采用水泥砂浆提浆抹光地面或防滑地砖。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可采用水泥砂浆提浆抹光地面,墙面可采用防霉涂料或乳胶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是租赁给一定时期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但不具备买房条件的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已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性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金由各地综合考虑建设和运行成本、供应对象、支付能力、市场租赁价格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

  第二十四条  本基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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