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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小型国营工交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3-18 生效日期: 1987-04-01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7]56号
    
 
 
 
昆政发(1987)56号 
 
  为了进一步摘活小型国营工交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租赁经营的性质和原则 
  一、租赁经营是在不改变企业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前提下,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实行租赁与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制度相统一的一种新型社会主义经营方式,目的在于强化生产经营职责,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二、租赁企业主要在固定资产三百万元以下,年实现利润三十万元以下的国营小型工交企业中试行。微利和亏损的中型企业也可试行这一办法。租赁时间一般三至五年。 
  三、租赁经营者在租赁期间,拥有组织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时承担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企业的责任和风险。 
  四、租赁经营要以承租人(个人承租)及二位保证人的个人财产作为抵押,具体可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承担人在签订合同时商定。 
  (二)租赁程序 
  五、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出租企业由其主管局或公司拟定方案。报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批。 
  六、租赁企业的方式,可以个人承租,集体承租;也可以是经营好的企业承租经营差的企业,集体企业承租全民企业,商业企业承租工业企业,工业企业承租商业企业。 
  七、出租企业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经过考核,择优确定承租人。在具体考核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本企业、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的投标者。 
  八、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有经营管理能力,有一定的个人财产和两位具有正当职业并有一定财产的保证人(集体承担不用保证人),均可投标承租。但党、政、军机关干部一律不得承租或作保证人。 
  九、租赁企业,要按以下程序办理:(1)公布招标启事;(2)初步预选;(3)批准投标者对企业进行短期考察;(4)投标者编写投标书及经营管理工厂的方案;(5)答辩考评,排列名次;(6)经过审查批准,确定承租人。招标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职工代表参加的考评委员负责。 
  十、承担人确定后,出租方和承租方须鉴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方向和范围;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与交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与债务;违约处罚条款等。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承租人和保证人在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租赁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由出租方、承租方及财政局、银行代表对出租企业的资产进行核查注册,作为租赁合同的主要附件。 
  十一、合同鉴字后,由租赁双方持合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证部门确认合同合法。出具公证书后,租赁合同正式生效。合同与公证书的正本留出租企业的主管部门、出租企业、承租人和公证处各一份;付本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备案。正本与付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二、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即为该企业的法人代表。企业实行租赁后,承租人(集体承租的指代表)如不是企业租赁前的法人代表,须持变更企业法人代表申请报告、租赁合同及公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法人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十三、租赁手续办理完毕后,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陪同承租人到承租企业,召开职工大会,宣读租赁合同和公证书,正式聘用制承租人或集体承租人指定的代表为该企业的厂长,承租人正式就职。 
  (三)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十四、承租人的权利。租赁期间,承租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自主、全面负责。享有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权、干部任免权、劳动用工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以及国营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赋予厂长的一切权利。 
  十五、承担人的义务和责任。承担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必须按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组织生产经营,如需改变企业生产主业、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必须按时如数交纳税金和租金;必须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在保证企业生产不断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职工收入和福利待遇;必须对企业财产实行社会保险,保证企业财产的完整和处于良好状态,因承租人失职造成损失的,要由承租人负责赔偿,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有责任对原企业富余人员进行妥善安置,原则上在本企业安排;承担离、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必须按规定上报财会、统计、劳动工资等各种报表。 
  十六、租赁企业在租赁期间,企业的国营性质、隶属关系、职工身份、党群关系、税收渠道不变,承担人要尊重企业职工的民主利,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批评和建议,要主动向企业党组织汇报工作,接受企业组织的监督。 
  十七、承租人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生产,文明经营,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十八、 上级主管部门要充分尊重承租人的经营权利 ,严格按合同章程办事。对租凭企业的生产计划、原材料供应、技改项目管理等,要与其它企业一视仁,各有关部门也要给予支持。 
  (四)租金 
  十九、实行租凭经营的企业,除了照章纳税外,要向企业的主管部门缴纳租金,并由主管部门定期返还给企业,作为企业留利,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用于发展生产和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二十、核定租金要兼顾国家、企业职工、承租人四方利益,在保证国家增收,企业多留、职工收入逐步增长的原则下,依据企业固定资产、自有流动资金、经营状况、地理环境和市场动态、企业负担离退休职工多少、富余人员的多少、承租人员负担的轻重等因素,由财政部门会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基数利润和基数租金。 
  确定租金,可采取多种办法,如实行基数租金浮动办法,租凭企业当年实现利润超过租凭年度的基数利润时,按下列公式确定数额缴纳租金。 
  租金=基数租金×租赁年度实现利润—应交所得税额÷租赁年度基数利润—应交所得税额 
  当租赁企业年实现利润少于租赁年度基数利润时,按合同规定的基数租金数额缴纳租金,不足部分,由承租人和保证人用个人资产抵补。 
  又如,在租赁期内,确定基数租金,实行每年按一定比例递增的办法,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办法可以更优惠一些。 
  (五)承租人的收入 
  二十一、出租企业的盈利,按政策规定交纳税收、能源交通基金和租金后,剩余盈利由企业和承租人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成,也可按合同规定全部归承租人所得。保证人的获利,由承租人与其议定,从承租人所得中分给,他们的所得,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十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停发工资和奖金,但保留级别,如遇调整工资,可按规定给予晋级,终止租赁合同后,享受其应有的工资奖金待遇。 
  二十三、承租人个人收入在年终结算后结算,可按月预支生活费用,数额可略高于其原来工资和奖金之和奖金之和,但最高不得超过其原来工资来和奖金之和的三倍。 
  二十四、承租人个人纯收入不计入出租企业的工资总额,以承租期平均每月所得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按规定交纳个人工资收入调节税。职租人用自己所得支付给保人及有特殊贡献人员的报酬,不计入企业奖金总额。 
  二十五、鉴于承租风险性和市场的多变性,承租人要从其个人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承租保证金存入出租企业,以银行一年期存款计息,租赁终止的承租人一次或分期提取,提取前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 
  二十六、租赁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 、中止或解除合同 。如单方面擅自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按经济合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二十七、由于国家政策、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时,租赁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确认;租赁双方在修改或解除合同时,不能达成协议,经公证机关或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决。 
  二十八、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出租方和承租方均可经仲裁部门按法定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 
(1) 承租人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企业连续亏损,出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2)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损害了出租方的利益,出租方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3) 出租方违背合同规定,严重干扰承租人经营自主权,使其法自主经营,承租人有权提出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十九、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承租方和财政局、银行对租赁企业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核查无疑义后,按法定程序解除租赁关系,并通知各方。如需延长租凭期,须重新履行租赁程序。 
  (七)管理 
  三十、实行租赁的企业,按集体政策对待并进行管理,执行集体企业税收和财会制度,对微利或长期亏损企业需要采取优惠政策,由财政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具体确定,有关税收减免,由企业主管部门按税收管理程序审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后决定,并列入租赁合同。 
  三十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租赁经营企业可实行百元利润工资含浮动办法,即按上年税前计入成本中的工资总额占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年度基数利润的多少,按核定比例上下浮动,工资总额计入成本。 
  三十二、租赁企业可实行股份制,采取多种形式和多种渠道向企业内外筹集资金。承租者个人和本企业职工入股,实行租赁期间股金不退,按股分红的办法。企业可在交纳税金和租金后的留利中,提取百分之十至十五作为分红基金;企业外部入股,可付给比银行年利率高百分之一至三的股息,并计入成本,到期还本。 
  企业占用国家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由于按合同交纳租金,不再参加分红。租赁期间新增的固定资产,按其资金来源确定所有权,如属于国家投资,视为公股;企业留利投资,属于集体股。公股和集体股在企业留利中分红,所分红,所分红利,作为国家股和集体股份增值,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三十三、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确定债权是否转移,债务由谁承担的收取偿还办法列入合同。如有基建、技改中的未完工程需要继续实施的,租赁双方可通过协商,列入租赁合同条款。 
  三十四、为保证租赁经营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市经委、体改委、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工商银行、劳动人事、公证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监督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八)附则 
  三十五、本试行办法从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市经委 
市体改委 
市财政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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