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商[2011]239号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浙价资〔2011〕36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执行居民生活用气(管道燃气,下同)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是指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工作所需的服务和活动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公共服务工作站、“星光老年之家”、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站、市民学校、图书(电子)阅览室、垃圾房等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党建文体活动室、健身活动场所等社区居民活动的场所。
用于出租等盈利性质的社区服务设施不在享受居民生活用气价格范围。
二、执行时间。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价格自2012年1月1日(用气时间)起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请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受理、核实等相关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