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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批转《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30 生效日期: 1986-11-30
发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6)2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体改委《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搞活企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这一办法,可以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加强经营管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增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各有关单位要以改革精神,积极推行这一办法。由于我们在这方面还缺乏经验,各企业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分析情况,拟定方案,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力求把工作做深做细。各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搞好配套改革,给租赁经营以积极支持,要少说空话,多办实事,帮助租赁解决具体问题。同时,要注意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积累经验,促进这一工作的迅速发展。 
 
 
昆明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昆明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的试行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决定在全市小型国营商业企业积极推行租赁经营的办法,现将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小型国有商业企业实行转、改、租、卖、以租为主,也可以实行转卖给个人经营的办法,或者推行企业股份制。企业租赁经营、是将生产资料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强化生产经营职责和改善经营管理形式,是在国家宏观经济指导下,搞活小型企业的有效办法,是一项长期的方针。 
  小型商业企业实行租赁经营,目的在于进一步搞活企业,改革企业领导体制,改革经营方式,改革分配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通过这一改革,培养一大批善于管理,善于经营,具有竞争能力的优秀小企业家。 
  二、企业的出租权属于国家。出租方案及办法由主管部门拟定。企业出租,由主管部门(局或公司)会同财政局审查批准。 
  三、出租商业企业,包括商业、饮食、服务、蔬菜、修理等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租赁企业可采取四种方式;即个人、家庭、(夫妻)合伙、集体。 
  承租人的条件:有正当职业、有改革精神、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将个人和两位保证人的财产作抵押(集体承租不用保人)均可投标承租。承租人不受地区,部门、单位所有制限制,但党、政、军机关干部一律不得承租或当保证人。 
  出租企业的程序:(1)公布招标启事;(2)进行初考,批准投标者到企业进行考察;(3)审查投标者的治店方案;(4)答辩考评,排列名次;(5)组织审查,确定承租者。 
  四、确定租赁关系后,须签定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租赁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租赁期限、租金数额,交纳方式,利益分配、债权与债务处理等。经租赁双方具体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鉴订租赁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租赁企业时间一般三至五年,租赁期间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隶属关系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实行租赁的企业、其经营方式和分配方式已不同于国营企业,可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对待。个人租赁的按个体企业对待。实行租赁后,承租人要向工商局变更登记。 
  五、租赁合同鉴字生效后,承租人即为企业的当然经理、主任、承租人为该企业唯一法人代表。直至合同失效。同时,召开企业职工大会、宣读租赁合同,承租人正式就职。 
  六、企业实行租赁经营,是进一步给企业放权。承租人对承租企业应拥有完全的生产经营自主权。(1)实行经理负责制;(2)有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式;(3)有权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干部聘用;(4)有权招聘和辞退职工;(5)有权决定企业的分配办法,打破“大锅饭”,按政策规定对职工实行奖惩;(6)享有企业,经理的一切政治待遇;(7)承租企业继续享受有关待业政策规定的待遇。减免税收所得应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用于支付企业待业职工生活开支,不能用于企业分配。 
  同时,承租人有义务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经营范围组织经营,不得随意转业。接受综合部门、党组织、职代会的监督、在企业内实行民主管理。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力,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和税收任务,保证企业逐步发展,并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收入,改善职工福利待遇。爱护国家财产,对企业全部财产实行社会保险。因承租人个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实行租赁经营的企业,对多余人员,企业有条件的,可以自行安排。不能安排的,可鼓励他们另行承包企业,自找门路就业,留职停薪、待业培训、也可以参加个体经营。职工在重新就业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或由原企业发给生活费。这部分经费可以从国家对企业减税收入中开支,或者从降低企业租金中提取一部分。劳动服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做好劳动就业介绍工作,办好劳动市场,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企业退休离休职工,原则上仍由租赁企业负担,今后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社会统筹。 
  七、租赁企业、要执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照章纳税,按规定如数交纳能源、交通基金、教育基金、交纳租金、社会保险金。 
  确定利润基数和租金基数,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在保证国家得大头的条件下,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利益和承租人的利益,确定租金,可采取三种形式;(1)固定租金法;(2)浮动租金法;(3)资产利润率租金法(按百元资产利润率计算)。承担人员负责安排企业职工或承担企业待业人员生活费用的,可适当降低租金。在确定上述基数时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等部门要会同企业主管部门认真核算,当年实现利润小于租赁年度基数利润时,不足部分应由承租人和保证人弥补抵赔。 
  为了鼓励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进行设备更新改造,规定承租人投资更新设备,其产权归承租者所有、个人投资、允许按银行利率计息,分期收回,个人投资收回后,更新设备的产权归企业年有。 
  八、租赁企业在按规定交纳税费和租金后,其盈利全部归承租人支配,保证人的利益由承租人在所得中分给。他们的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鉴于承租的风险性和市场多变性,承担人分得的红利不宜全部转为消费金,应拿出一部分作业保证金存入企业,租赁终止时再从企业提取。承租保证金在承租人提取前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停发原工资、资金、保留工资级别、享有晋级权;终止租赁合同后,享受其原有的工资待遇。 
  九、企业租赁前的债权债务,承租方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债务,租赁双方可在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协商具体偿还办法,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作为处理有关债务的依据,并通知债权人和有关部门。 
  十、租赁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如单方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按国家经济合同法规定承担经济责任。 
  如因国家政策、客观环境发生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时,租赁双方可协商修订合同、并经公证机关确认,租赁双方在修改或解除合同时,不能达成协议,由合同管理部门仲裁,如对仲裁不服,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裁决。延长租赁期,须重新履行租赁程序。 
  十一、在小型企业中,还可以推行股份制的办法,动员职工入股,每股100元至200元,每人至少入一股,多者不限,企业经营好,有盈利的,可以定期发给红利(红利比例按国家规定办理);企业经营不好,发生亏损时,要降低工资、奖金、甚至用股金补偿。 
  十二、企业实行租赁经营后,企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逐步把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不得干予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劳动人事安排,主要转向服务、监督、为租赁经营创造宽松环境,提供必要的服务,保证租赁经营的顺利进行。 
  租赁企业的承租方负责人,在自愿协商的条件下,可以成立小企业家协会,进行行业管理。 
  十三、计委、经委、财政、税务、银行、劳动人事、物资、房管、物价、工商行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对租赁经营要配套改革,给租赁企业以具体帮助。改革不配套,租赁经营就难以进行。 
  十四、实行企业租赁经营、必须更新观念,解放思想,要使大家懂得实行租赁经营的重大意义,实行租赁经营的具体办法,尤其要解决一“难”二“怕”思想,要在改革中,不断完善配套措施,解决新矛盾,新问题,不能用旧办法,旧套套去限制改革。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租赁办法,把这一改革推向前进。 
  以上试行意见,如无不妥,请市政府批转试行。 
 
 
昆明市体改委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廿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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