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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1-23 生效日期: 2011-11-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办字[2011]145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五次联席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切实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依法保护工会资产,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做好服务职工工作的内在需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为工会工作提供更好的环境和条件”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为工会办公和职工文化、教育、科技、体育活动提供所需的房屋、场地及设施。

  

  二、依法依规保护工会资产。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按照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界定为工会资产的,作为工会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作为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和管理。工会资产和各级总工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工会资产要根据规定报同级或上级工会审批,处置工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确需征收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的,各级政府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公平补偿。政府征收以前,如果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属于工会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工会资产,按照工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果征收以前属于国有资产,调换或新建的房屋仍属于国有资产,按照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要安排独立场所,并处于职工集中、交通便利、方便职工参加活动的区域。没有独立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的县(市、区)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为工会新建或调配独立的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

  

  四、确保工会资产不流失和保值增值。本通知印发前已拆除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尚未进行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的,当地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方案,确保在2013年底前完成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完成前工会的租房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已安置到行政中心或其他场所的,要按照“不低于原有土地、房屋面积”的标准为工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和房屋所有权产权证书。今后,确需拆除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要在房屋产权调换或异地新建完成后进行,不得先行拆除。

  

  五、抓好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规划和督导检查。各地要把地方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职工文化活动阵地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工程,在选址、立项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每个设区市和县(市、区)都有一个职工文化活动场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工会办公和职工活动场所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进行研究,制定落实方案,采取有力措施,适时进行督导检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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