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价服[2011]247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2011]3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杭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般诊疗费政策执行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调整必须同步实施。各区、县(市)物价、卫生、劳动保障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一般诊疗费政策的实施。
二、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严禁医疗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
三、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5起执行。
杭州市物价局 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附件: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略)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