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机电教〔1993〕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部直属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提出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制定有关法规,采取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手段,有步骤地推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的精神,从现在起,机械类车工、电工等二十六个通用技术工种(见附件)招收新工人要逐步实行从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招收,并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实现。
认真作好这项工作,对于从根本上提高技术工人队伍的技术、业务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具有重大的意义。请各地注意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公司)要按照机电部职工教育“八五”计划中提出的职业技术学校规模应达到本地区机械工业职工总数3%以上的要求,作好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规划。当前,职业技术学校在校生规模尚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利用多种渠道,包括利用关、停企业扩建、新建技工学校,或利用职业高中、就业训练中心进一步扩大技工培训规模。
各地区要按照原国家机械委机委教字〔1988〕15号《关于发展技工学校联合办学的意见》的精神,充分挖掘现有职业技术学校的潜力,发挥各自的优势,走联合办学的道路。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厅(局)在落实技工学校招生计划时,要尽量满足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招生需要。同时要帮助机械行业主管部门创造条件扩建、新建技工学校。
三、本通知首先在国有大中型机械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各单位要作好用工计划,并尽快安排相应的招生和代培工作。
小型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早日实现从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中招收新技术工人的目标。 ?
四、各地机械厅、局(公司),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作好前期准备工作,结合本情况制定实施计划。
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的情况,请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教育司和劳动部培训司。
附件: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工种目录
机械电子工业部
劳动部
一九九三年二月九日
关于机械类通用技术工种补充新工人要经过职业技术学校培训的工种目录
铸造工、锻造工、熔化工、热处理工、电镀工、油漆工、模型工、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车工、镗工、铣工、刨插工、磨工、制齿工、冷作工、电焊工、气焊工、工业化学分析工、物理金相实验工、无损探伤工、电工、维修电工、电工仪表修理工、热工仪表修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