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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7 生效日期: 2011-12-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11]11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做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顺利实施《重庆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确保实现“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结合国家和我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性

  

  总量减排作为国家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经济社会发展质量的标志之一。

  

  “十二五”期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将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能源刚性需求增加,致使我市主要污染物的新增量较大。同时,由于我市地处西部地区,工业基础较为薄弱,火电、钢铁等原有基数较小,总量减排空间十分有限,完成任务难度较大。为此,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总量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抓好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危机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增添措施,确保实现总量减排目标。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减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改善环境质量为立足点,按照责任落实、增量严控、政策引导、结构调整、工程支撑、监管保障的原则,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总量减排任务,为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环境容量保障。

  

  (二)减排目标。

  

  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39.5万吨以内,在2010年42.6万吨的基础上减排7.2%(其中工业和生活减排6.5%)。

  

  2015年,全市氨氮排放量控制在5.1万吨以内,在2010年5.6万吨的基础上减排8.8%(其中工业和生活减排9.0%)。

  

  2015年,全市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56.6万吨以内,在2010年60.9万吨的基础上减排7.1%。

  

  2015年,全市氮氧化物排放量控制在35.6万吨以内,在2010年38.2万吨的基础上减排6.9%。

  

  三、总量减排工作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1.严格执行“批项目、核总量”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停止相关文件的审批。

  

  2.新建(含扩建、改建,下同)项目要符合《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要求,火电(含热电联产,下同)等项目要严格执行“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根据国家的要求和我市水泥发展现状,不再审批扩大产能的水泥项目。

  

  3.新建项目要同步建设、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新建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削减措施未按要求建设的,不得进行试生产。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排放量的,必须增加相应的削减措施,达到要求后方可批准试生产和竣工验收。已审批未建成的火电、水泥项目要同步建成脱硝设施;未同步建成的,不得批准试生产。已批准试生产的火电、水泥项目要加快建设脱硝设施,建成投运后方可批准竣工验收。

  

  (二)强化产业结构调整。

  

  1.从产业结构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着手,推进总量减排工作。一方面要大力发展it等新兴产业,发展低能耗、低污染的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8号)要求,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工作,重点淘汰小水泥、小造纸等落后产能,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淘汰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湿法窑(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淘汰单条5.1万吨/年及以下的木浆生产线、单条3.4万吨/年及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有关区县(自治县)在已审批的干法旋窑水泥生产线中承诺关停的小水泥生产线应按审批要求按时关停。单条1万―10万吨/年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要按照“上大压小、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和产能赎买政策进行整合关停。
  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编制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规划,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家出台的“十二五”清洁生产专项规划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加大电力、冶金、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力度,从源头和工艺过程削减污染物的产生量,减轻末端治理压力。

  

  3.加快重点企业环保搬迁进程,促进工业产业布局优化。大力实施“退城进园”战略,主城区在2014年前全部完成市政府批准的1―6批工业企业环保搬迁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要结合实际,推动企业进入相应的工业园区。在搬迁过程中,要结合新技术和新工艺,大力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大幅降低污染物的排放强度,切实做到搬活、搬大、搬强和消除污染。

  

  (三)全面实施总量减排工程。

  

  1.加快实施电力、水泥等行业脱硝建设和脱硫改造。现有的燃煤机组要进行脱硫设施改造,提高综合脱硫效率,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必须建设脱硝设施,其他燃煤机组要加强低氮燃烧器管理。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熟料生产规模在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生产线必须建设脱硝设施。现有1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全部新建(改造)脱硫设施,进一步提高脱硫效率;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要新建(改造)脱硫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2.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要同时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垃圾处理等设施。现有的城镇和生活居住区要按照“厂网并举”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厂和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基本实现“镇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加快配套管网建设进度,不断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大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力度,提高再生水回用率。加快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加工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工业园区要限期建成投运园区污水处理厂,未按期建成投运的要暂停企业入园的有关审批。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理处置,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采用土地利用、填埋、焚烧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加快垃圾收运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体系及运行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垃圾处理率。

  

  3.深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新建工业企业原则上应进入工业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治理。对于未进入园区的企业,要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提高行业污染治理技术水平,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和清洁生产标准,降低污染物产生强度和排放强度,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

  

  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一是要统筹做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禁养区要严格禁止发展畜禽养殖项目,已有的要全部关停或搬迁;限养区要严格控制畜禽养殖项目;适养区要遵循“以地定畜”的原则,合理确定养殖种类和规模,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程度。二是新建的养殖专业户应全部进入养殖场(小区);新建养殖场(小区)要按照“种养结合、有机肥生产、沼气化、管网还田、集中供气”的原则,配套建设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大力推广污染物零排放养殖技术。三是现有的养殖场(专业户)要以规模化集约化养殖场(小区)为重点,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建设规划,加快建设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确保养殖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5.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一是要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新购置及转入市内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二是要全面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和监督抽测。鼓励各区县(自治县)采用简易工况法检测机动车排气,积极开展机动车排气监督抽测,对不合格车辆,要限期治理,禁止超标车辆上路行驶。三是要制定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对符合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对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要予以注销。主城区实行黄标车限行措施,并逐步扩大限行范围。四是要加强车用燃料质量控制,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

  

  (四)全面提升环境监管能力。

  

  大力推进总量减排三大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环境监测、监察、统计、宣教、信息化等监管能力。

  

  1.环境监测能力。按总量减排监测体系的要求,形成基础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对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氨氮和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备。提高污染源流动和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工业园区环境预警监测站和监测预警应急平台,提升预警分析水平,基本实现污染源预测预警功能。
  2.环境监察能力。按照标准化建设的要求,实现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及应急指挥系统,加强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信息化建设,易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要建立污染源及污染事故隐患动态档案。加强重点污染源的日常监察,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环境统计能力。加强总量减排统计体系建设,建立农业污染源和机动车污染物统计体系,完善生活污染源和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统计办法。提高环境统计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定期发布各区县(自治县)总量减排进展情况。

  

  4.环境宣教能力。建立完善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健全全市各级环境宣教机构及其职能,增强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宣教能力建设分别达到国家和市级有关要求。加强环境保护特别是总量减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责任意识。

  

  5.环境信息化能力。加快环境信息化工作进程,“十二五”期间,环境信息网络覆盖全市,环境信息基础设施整体完善,环境信息化管理体系满足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需要。全市环保工作在行政审批、环境应急、监控预警等领域实现从“数字环保”到“智能环保”的转变。

  

  四、完善总量减排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五”期间,总量减排继续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继续设立以市长为组长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并按照新的要求,充实完善成员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由主要负责人负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总量减排工作形成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级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局面。

  

  (二)全面落实责任。

  

  1.全面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总量减排工作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对总量减排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承担市减排办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拟定总量减排规划、计划;负责总量减排工作调度、督办、通报、预警、考核等基础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总量减排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进行统筹管理;负责审批、核准总量减排项目,安排总量减排项目的财政性建设资金并争取国家补助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设立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加大总量减排财政投入,加强总量减排资金管理。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优化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负责督促工业园区的集中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

  

  市城乡建委负责加快推进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市农委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统筹做好畜禽养殖发展规划,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的集约化程度;负责推进新建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负责加快推进现有养殖场(专业户)沼气工程和粪便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

  

  市商委负责加快提升车用燃油品质,负责制定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的鼓励政策。

  

  市公安局负责加快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的淘汰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对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予以注销;负责实施黄标车限行。

  

  市市政委负责加快推进污水管网和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建设。

  

  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的总量减排工作。

  

  市统计局负责建立总量减排数据分析和会审制度,负责指导总量减排的统计、公布工作。

  

  各有关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期完成总量减排任务。

  

  2.合理分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目标任务,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

  

  市政府根据各区县(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产业发展布局、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及削减潜力等,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十二五”总量减排目标。市政府每年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下达总量减排任务,并严格考核。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将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三)完善法规政策。

  

  1.完善总量减排法规。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规体系。加快制定完善《重庆市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办法》、《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修订重庆市水泥、火电、造纸等重点行业的地方排放标准,为全面完成总量减排任务提供法规支撑。
  2.建立完善总量减排相关政策。一是充分发挥价格政策作用。所有的上网燃煤电厂、镇以上污水处理厂均应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核定和水质核定政策,将脱硫投运率和处理达标水量作为享受脱硫电价和拨付污水处理费的依据。积极争取燃煤电厂脱硝电价政策,鼓励建设脱硝设施,提高脱硝效率。全面推行排污权交易,新增主要污染物的企业一律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总量指标。二是大力促进绿色信贷政策。环保和金融部门要加强合作与联动,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以强化环境监管促进信贷安全,以严格信贷管理支持环境保护。各金融机构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要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要加大对总量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总量减排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得给予项目贷款。三是加大总量减排资金投入。市政府设立总量减排专项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经费用于总量减排工作。要加大对燃煤电厂脱硝和水泥厂脱硝试点等重点项目的资金补助,加大向国家争取资金补助的工作力度。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总量减排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管,确保总量减排经费专款专用,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资金,确保减排项目顺利完成。

  

  (四)完善工作机制。

  

  1.落实调度督办制度。市政府定期召开总量减排调度会,检查督办总量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和重点减排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市减排办每季度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总量减排工作的调度,按季度进行形势分析,预测无法完成任务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增添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市政府督查室和市监察局要将总量减排纳入市政府重大事项的督查范围和行政效能监察范围,加强督查督办,对于严重滞后的减排项目等进行挂牌督办。

  

  2.完善预警通报制度。市减排办要在加强调度督办的基础上,对总量减排机制未建立或不完善、减排项目进度滞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预测新增量且未追加减排项目的区县(自治县)和单位,及时进行预警。建立预警跟踪制度,对未按期完成预警整改内容的,有关部门要启动行政问责并实施区域限批。

  

  市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总量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内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

  

  3.完善数据会审制度。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环保、市政、统计、公安、农业等部门要建立数据会审制度,及时提供、通报相关数据,准确发布总量减排有关情况。

  

  4.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市减排办要按照“十二五”总量减排工作的要求,修订《重庆市“十二五”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并将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区域限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1〕44号)规定,实施区域限批,不得批准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对未完成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工作评优“一票否决制”,并启动行政问责。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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