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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在元旦春节期间对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8 生效日期: 2011-12-2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救发[2011]79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帮困送温暖工作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发放节日临时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在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期间享受本市城乡低保待遇家庭。已享受元旦春节期间节日生活补助的农村不可扶家庭以及民政特殊救济对象、农村五保户不在此范围。

  

  二、补助标准

  

  城乡低保家庭节日临时补助标准为150元/户,采取“节日临时补助券”的形式发放。

  

  三、有关事项

  

  (一)定点供应。各街道(乡镇)应在辖区范围内,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指定节日临时补助定点供应店。

  

  (二)持券领取。节日临时补助券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和指定的供应店加盖公章后生效;持券低保家庭在街道(乡镇)辖区范围内指定供应店内,领取等值的粮油等生活必需品。

  

  (三)有效时间。节日临时补助券使用时间为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1月31日,过期作废。

  

  (四)结算方式。各供应店将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集中后与各有关街道(乡镇)结算,2月10日-25日以前,各供应店应将所有回收的节日临时补助券移交街道(乡镇)救助事务管理所,核对无误、双方确认后,由街道(乡镇)支付货款。各街道(乡镇)在2月29日前将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区县民政局。3月10日前,区县民政局将汇总结算数据上报市民政局。

  

  (五)经费安排。此次节日临时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民政局将按照实际数与各区县结算。为便于基层救助机构与各供应点的结算工作,市民政局将按照2011年12月底的城乡低保户数(不包括农村低保不可扶家庭),先行下拨70%的经费;余额待各区县具体结算数据上报后,按照实际结算数多退少补,在2012年3月底前一次性结清。

  

  (六)凭证保存。街道(乡镇)与供应点结清货款后,回收的节日补助券和发放签收单,由各街道(乡镇)保存五年。

  

  四、工作要求

  

  各区县民政局要督促指导街镇民政部门做好发放对象的登记、造册等管理工作,并加强与供应店联系、沟通、协调,确保供应货源和质量。对群众反映的与节日补助券发放有关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上报市民政局,并及时整改。

  

  节日临时补助券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范围。回收、清点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定点供应点要有明显标志,发放要有严格的签收手续,确保把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帮困措施落到实处。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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