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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31 生效日期: 2012-01-31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1]19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办法

  


  为规范困难家庭救助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分层分类救助相结合的救助管理机制,根据我市困难群众帮扶救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因家庭生活困难申请困难家庭救助。

  

  本办法所称困难家庭,是指除低保家庭以外的符合相应层级救助条件的市级或区级困难家庭。

  

  本办法所称医疗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用。

  

  二、申请条件

  

  申请困难家庭救助,须经低收入家庭认定并取得《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并符合相关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市级困难家庭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含)以上、1.2倍(含)以下的;

  

  2.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在5000元(不含)以上,且家庭年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倍(含)以下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申请区级困难家庭救助:

  

  1.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2倍(不含)以上、1.5倍(含)以下的;

  

  2.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在5000元(不含)以上,且家庭年收入扣减家庭成员年合计医疗费支出后,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城镇或农村低保标准1.5倍(不含)以上、2倍(含)以下的。

  

  三、审批程序

  

  在以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为前置条件的基础上,为简化困难家庭救助审批工作环节,提高救助审批工作效率,同步进行困难家庭救助审批与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一)申请人在提交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时,同时提交与困难家庭救助有关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清单(原件及复印件)、病历本、疾病诊断书等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村)委会初审,对符合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申请表》后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通过审核后,对符合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区民政部门通过审核后,对确认符合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申请家庭,将家庭致困原因等情况在社区(村)范围内进行公示(与低收入家庭认定公示合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7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困难家庭救助管理系统;对不符合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期结束后,经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对符合市级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发给《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对符合区级困难家庭救助条件的,发给《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

  

  四、救助待遇

  

  (一)在救助待遇享受期限内,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按规定享受“春风行动”救助及日常生活、文化生活、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参保等方面的帮扶救助政策待遇;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困难家庭,按规定享受所在区规定的帮扶救助政策以及市里统一的有关帮扶救助政策。

  

  (二)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待遇的享受期限均为12个月,期满后应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三)困难家庭救助遵循“一户一证”的原则,市、区级困难家庭在享受救助待遇期间,其提出的其他持证类(如各类救助证、助学援助证等)救助申请均不予受理。

  

  五、相关核定及认定工作

  

  (一)家庭收入核定。以《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社会救助专用)》中核定的家庭年收入和家庭人均年收入为依据,结合相应层级困难家庭申请条件,核定家庭人均月收入。  (二)家庭人口核定。以申请时户内实有户籍人口为主体核定对象,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非市区户籍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核定为家庭人口。

  

  (三)医疗费用核定。家庭成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自负和自理部分医疗费,纳入有效医疗费用核定范围。已病故家庭成员在医疗费用计算时间段内所发生的符合扣减条件的医疗费用,纳入有效医疗费用核定范围。就诊医疗机构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已给予减免的医疗费,在核定医疗费用时应按照医疗费用结算单据上载明的减免金额据实扣除。未载明自负和自理部分的医疗费用结算单据,须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并出具医疗费用核定证明。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核定范围。

  

  家庭收入及医疗费用的计算时间段为申请当月起前12个月。

  

  (四)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农村居民申请困难家庭救助,应参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函[2010]249号)的规定及有关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先行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其中,申请家庭从事农业生产所得收入,由其所在村委会评估核定并出具农业生产收入证明;申请家庭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取得的收入,由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收入证明。

  

  六、惩戒措施

  

  (一)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困难家庭救助的,或在享受困难家庭救助待遇期间购置房产或机动车辆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其救助资格,收回救助证并予以注销。

  

  (二)被取消救助资格的家庭,自收到区民政部门的《救助金退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区民政部门退交已领取的救助金。

  

  (三)被取消救助资格的家庭,自被取消救助资格之月起5年内,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及困难家庭救助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取消困难家庭救助资格的信息由区民政部门报市民政部门记入家庭和个人诚信信息系统。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牵头组织实施。前发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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