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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1-31 生效日期: 2012-01-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12]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特结合实际提出我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重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近年来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省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但一些地区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重视不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仍时有发生,行政执法领域存在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相关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 将此项工作作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提升四川改革开放形象的重要举措来抓,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食品、药品、化妆品、农资、建材、机电、汽车配件等重点商品,以及著作权、商标、专利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

  

  1.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和食品抽样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取缔(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强化重点口岸执法,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责任单位:成都海关、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盗版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4.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群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有关部门要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责任单位:公安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检察院、省法制办作为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工作双牵头部门, 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向衔接。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加快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2013年年底前分批全面建设完成,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平台。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协作的,由监察部门或检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省检察院、省法制办、监察厅、公安厅、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责任单位:公安厅)。

  

  三、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健全监督考核制度。

  

  1.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责任单位:省政府绩效办、省综治办、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责任单位:监察厅)。

  

  (六)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诚信是企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各地区、各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有关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增强诚信意识。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加大对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的信息披露力度,强化社会惩戒。鼓励金融机构将企业信用状况与银行授信挂钩(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厅(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 。

  

  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热线电话、网络平台作用。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大力宣传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政策措施、工作进展和成效,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识假防骗知识,宣传注重创新、诚信经营的企业,曝光典型案件,震慑犯罪分子,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自觉抵制侵权和假冒伪劣产品(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活动,强化对领导干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责任单位:省知识产权局)。

  

  3.按照全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的有关工作部署,提供我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材料,以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成果网络展为基础,建设集宣传、教育、警示等功能为一体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平台(责任单位: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五、完善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设立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商务厅,负责领导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和协调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重点区域、重点市场的整治;各监管部门要制定加强监管的具体措施,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切实负起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认真贯彻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掌握相关刑事定罪量刑标准,健全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加大对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惩处力度,依法有效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对跨境、有组织知识产权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的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措施(责任单位:相关行政执法单位)。

  

  (十一)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加强执法队伍业务和作风建设,提高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充实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加强刑事司法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专业力量,下移监管重心,推进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责任单位:监察厅、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

  

  2.对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所需经费给予支持,逐步改善执法装备和检验检测技术条件(责任单位:财政厅)。

  

  (十二)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1.建立和完善多双边的执法合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跨境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打击能力(责任单位:公安厅)。

  

  2.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海外预警维权和争端解决机制,提高企业在对外贸易投资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能力。加强多双边知识产权交流,增进互利合作。建立国际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和动态信息资料库,学习和借鉴先进经验,提高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责任单位: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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