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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2·16”重大运输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18 生效日期: 2012-02-18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明电[2012]2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2月16日0点30分,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宏发煤矿发生一起重大运输事故,造成15人死亡、3人重伤。

  

  该矿为个体私营企业,证照齐全,设计生产能力6万吨/年,属低瓦斯矿井。2月10日该矿通过耒阳市煤炭局组织的节后复工验收(耒阳市政府规定先复工验收、后复产验收),允许开展井下巷道维修、设备维护等工作。初步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该矿违规使用矿车在斜井(斜长420米,坡度28°)运送人员,且运料车与乘人矿车混挂(4节载人矿车在运行方向之前,4节料车在后),运行中第2节与第3节料车连接绳套(用钢丝绳和绳卡子自制的绳套)拉脱,导致2节料车和4节矿车跑车。事故暴露出的直接问题有:一是严重违规使用矿车运送人员且与料车混挂;二是违规挂车8节(超规定);三是违规使用自制钢丝绳绳套替代连接装置,且井筒中未设置防跑车的挡车装置;四是串车未挂保险绳。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初步了解,该矿存在借复工维修之名组织生产、多井筒出煤、新招员工未经培训下井等问题,这是一起严重违规违章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抓好煤矿复产验收工作。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密切配合,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研究完善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方案,做到严格有序恢复生产建设。要严把验收质量关,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批准复产。停产放假或停产检修的煤矿企业要落实停产或检修期间的安全措施;企业申请复产时,必须经过地方有关部门逐级验收审批合格,方可恢复生产;恢复生产、建设时,煤矿必须制定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正常运转。要严防煤矿企业以复工维修名义,违法组织生产。

  

  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日常执法、重点执法和跟踪执法,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的工作合力。对存在非法违法行为的矿井要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煤矿运输安全管理。所有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立即开展有针对性的大检查。矿井要完善提升运输系统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主要提升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保险装置和后备保护装置,运行时严禁甩掉保险装置。各种保险装置必须动作灵敏、性能可靠。斜井提升连接装置必须装设保险绳,确保安全可靠。斜井井巷中防跑车与跑车防护装置等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善,提升时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必须采用专用乘人装置运送人员,严禁使用矿车、材料车等运送人员;用人车运送人员时,严禁附挂物料车,严禁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四、切实加大安全培训力度。各煤矿企业要落实安全培训责任,加大培训力度,对全体煤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季节工等)进行严格的安全培训,使职工了解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以及应急避险等安全逃生设备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等知识。尤其是当前大量煤矿复工复产,新招收工人多,培训任务紧迫,煤矿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坚持全员培训,明确培训内容,确保培训时间,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相关部门要对煤矿企业职工特别是井下农民工的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经培训上岗或培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煤矿企业停产整顿。

  

  五、切实加大事故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引发的煤矿事故,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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