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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12-26 生效日期: 2011-12-26
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2011年第16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19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刘大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令〔2010〕第11号),市政府决定对《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文件名称中的“暂行”.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建立和完善财政监督体系,强化财政监督职能,确保我市市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国有资本收益、政府性基金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其他各项政府收入。”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企业可处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二十的罚款;对其他缴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六、将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对有责任的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有关部门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有责任的其他人员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删除第六条和第二十条中的“乡”.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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