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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26 生效日期: 2012-02-26
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居工程)是国务院加强新时期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科学防震、主动减灾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推进我市农居工程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7〕55号)的要求,结合郑州都市区建设总体规划,全面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对农村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农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大量震害表明地震引起房屋倒塌毁坏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原因,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是避免地震灾害的重要措施。我市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防震减灾意识淡薄,农村建房未纳入建设管理,大部分房屋未经正规设计和施工。因此,农村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潜在地震安全隐患非常突出。特别是都市村庄私搭乱建严重、安全隐患多,成为现阶段我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重点,“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的特征非常明显。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民居建设的进程中,切实有效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建设安全和谐新农村,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农居工程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居民地震安全工程要与合村并城,合村并镇,合村并区相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求结合新农村建设,同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综合抗震减灾能力,保障农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实施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在加强政府支持和社会扶助的同时,制定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的积极性。要充分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务求工作实效。

  2.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坚持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落实节能、节地、节材的要求,体现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

  3.坚持经济实用、安全抗震。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帮助和引导农民建造抗震性能好、造价合理的房屋,改善农民居住条件。

  4.坚持统筹安排、协调发展。把实施农居工程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与南水北调集中安置建设结合起来,与城市化建设结合起来,促进农村面貌整体改善。

  (三)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充分利用总体规划,结合移民搬迁、城中村改造工程的契机,统筹安排新型农村社区和中心村建设,并严格履行农村建房审批制度和相关手续。通过对全市不同区域农村民房基础资料的调查,结合这次调查,积极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大力加强防震减灾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设技术服务网络,为全面开展农居工程奠定基础。

  三、主要任务

  (一)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各县(市、区)要紧密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制定本地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农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并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实施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村镇规划和村庄治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98号)要求,把抗震设防和农村综合防灾等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明确为村镇规划编制的强制性内容。在农村民居选址时,严格执行选址意见书制度,加强安全把关,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地段。

  (三)加强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各级地震、建设、民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对新农村建设、移民搬迁过程中统一规划和建设的民居,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抗震抗灾设计,既要力求统一,又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要明确施工和验收要求,确保建房质量。对农民自行建设和改造的房屋,地震、建设部门要坚持监督与服务并举的原则,免费提供多种建房方案或图纸,供群众参考、选择。通过加强技术指导等措施,引导农民建造满足抗震安全的房屋。
(四)建立健全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筑抗震基础知识、房屋结构抗震理论和方法、房屋抗震加固、抗震结构改造等施工技术培训,培养一批掌握农村民居抗震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新型农村建筑工匠,组建一批能够满足农村建房需求的抗震民居建筑队伍。要积极引导经过抗震技术培训和取得住房建筑工匠资格认证的工匠个人或由其组织的施工队伍优先承接农民住房建设工程。(五)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农居工程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更新农民群众建房观念,增强农民群众对农居工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提高农民群众建设农居工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载体,让群众愿意听宣传、愿意受教育,接受新观念,推进农居工程工作深入持久开展。

  (六)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各县(市、区)市政府,要结合当地都市村庄改造、移民搬迁、村镇改造、中小学危房改造等工作,选择一定数量的乡镇或村,新建、改造和加固一批安全适用且对周围农民有吸引力的抗震农居,发挥以点带面和典型示范作用,带动农居工程的全面实施。

  (七)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与开发建设地震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各地农村民居特点和建房习惯,开展农村民居地震破坏机理研究,研发适合不同地域、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造价、不同结构类型的农村民居抗震实用化技术。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写农村民居抗震技术导则,编印一批经济适用、符合农民建房习惯的抗震民居图集,免费向建房农户提供。

  四、推进农居工程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实施农居工程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特别是针对在城市扩展过程中的都市村庄,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目标管理和监督检查机制,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地震、建设、民政、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居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组织管理,精心制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和技术服务。发展改革(物价)、监察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清理农民建房不合理收费,减免相关税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二)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抗震民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优先安排都市村庄的农户进入新村规划区建房,建设、规划部门对新村规划或施工图纸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要优先批准开工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严格用地审批的前提下,制定必要的倾斜政策,鼓励都市村庄的农民集体建设抗震民居。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一定的农居工程专项资金,按照群众自筹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整合村镇规划、移民搬迁、征地安置、救灾扶贫和阳光工程等各种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吸收各种社会捐赠,拓宽农民建房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的资金渠道。

  (三)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导向作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农居工程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动员社会各阶层共同关心和支持农居工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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