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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2-27 生效日期: 2012-02-27
发布部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经信节能[2012]136号
  各地级以上市节能主管部门,广州市经贸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顺德区经济促进局,有关行业协会、省属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0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编制工作安排,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推荐国家重点节能技术

  

  请按《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推荐材料文字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我委(节能和循环经济处),同时将电子版抄报省节能监察中心。

  

  二、积极组织推荐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

  

  我省同时启动组织编制《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负责。请你们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节能技术、设备(产品)的组织推荐工作。

  

  (一)未列入国家1-4批推荐目录、省1-3批推荐目录,行业普及率未达到80%以上的新技术、新设备(产品)均可推荐。获得国家和广东省节能量奖励以及申请广东省能效电厂试点项目的技术或产品,应积极组织推荐。推荐的省节能技术和产品必须有明确的节能原理,在广东省内有实际应用并证实该技术或产品稳定可靠,具有合理的投资回收期。

  

  (二)推荐的省节能技术和产品按《通知》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的要求填写,并在推荐表表头中注明“推荐省级”,于2012年5月30日前一并将推荐材料文字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报省节能监察中心。

  

  三、工作安排

  

  我委将组织专家对推荐的重点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审核,将具有国家级先进水平的重点节能技术推荐到国家,将具有省级先进水平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列入《广东省节能技术、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第四批)》,并适时公布。

  

   广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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