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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3-19 生效日期: 2012-03-19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发[2012]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指导意见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

  

  我省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众多,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当前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比较突出,违法行为隐蔽性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必须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联防联控。实践证明,实行举报奖励,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受理机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方便群众举报和有利于提高查处效率的原则,依据职能确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的范围和内容。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不得推诿拒绝,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情况并及时安排核实、查处,具体办案单位对符合奖励范围和条件的及时予以确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对监管环节不明确的举报事项,以及跨区域、跨部门等需要协调的重大举报事项,应当报告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由食安办指定相关部门落实举报事项查处和奖励确定等工作。

  

  (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将举报电话、举报途径及其受理范围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畅通举报渠道,并对举报事项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宗。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应加强举报信息的相互沟通,保证举报奖励工作有效落实。各地应遵循“集中、统一、高效”原则,适时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受理资源的整合。

  

  三、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围、条件和方式

  

  (一)凡举报以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并经核实的,属于奖励范围:

  

  1.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3.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4.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5.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6.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7.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8.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下列人员和情形不属于本意见奖励范围:

  

  1.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2.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3.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三)受奖励的举报人应是实名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能够核实其有效身份的人。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顺序以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由举报人共同署名领取奖金。

  

  (四)举报的方式包括来人举报、电话或传真举报、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以及其他途径的举报。
  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及货值金额,由办案单位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一)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5%(含)的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3%(含)的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或查办线索,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也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给予不超过该案货值金额1%(含)的奖励。

  

  (四)以上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举报人员,应适当提高奖励额度。经举报并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甚至更大范围,造成大量人员中毒或死亡,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涉案金额很大、社会影响很坏的重大食品安全恶性案件,对举报人的奖励,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不受上述奖励标准的限制。

  

  五、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的基本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合理确定奖励条件,并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具体措施,实现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抓好举报奖励工作的落实。

  

  (二)严格奖金管理。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本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奖励经费应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广泛宣传引导。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按照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科普宣教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办法,切实调动群众参与监督食品安全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身份资料及举报情况公开给被举报单位或其他无关人员。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经查实,严肃追究责任。受理举报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举报人应对其所举报事实负责,严禁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举报人或其委托人领取奖金必须提供有效证件、证明。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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