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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1 生效日期: 2012-04-11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供销厅字[2012]37号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各部局、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五届理事会第5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26日印发的《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供销厅字[2005]6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新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在统一思想、凝聚力量、促进改革发展中的作用,为供销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总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社新闻宣传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牢牢把握“为农服务”宗旨,坚持鼓劲引导、正面宣传为主,坚持贴近“三农”、贴近实际、贴近基层,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思想保证、精神激励和舆论引领作用,为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第二章 新闻宣传的组织管理

  第三条  总社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由办公厅负责,具体组织由办公厅新闻处承担。

  

  第四条  凡以总社名义举办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以及涉及总社和系统全局工作的重大事件,按照总社部署,由办公厅统一组织实施新闻宣传活动;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对自身业务工作进行的新闻宣传活动,由各单位遵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对宣传内容负责,如有需要,办公厅可以协助。

  

  第五条  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有关供销合作社活动的重要新闻、讲话,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经同意后方可刊登;拟以总社名义公开发表或以总社领导署名的文章,须经办公厅审核后报送总社领导审定方可刊登;对全系统有重要影响、涉及总社重大活动或社会热点问题等文章,原则上须经办公厅会同有关部局审核后,方可公开发表。

   第三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六条  建立总社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总社新闻发言人,必要时,以新闻发言人形式统一对外发布新闻。新闻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通气会或座谈会(以下简称发布会)的形式。发布会的内容除办公厅会同有关部局和单位提出外,也可由有关部局和单位提出,报总社或办公厅领导审定后,以总社、办公厅或部局的名义举办。未经办公厅统一安排,各部局、各单位不得以总社的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七条  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总社各直属事业单位、各主管社团自行举办各种类型的新闻发布活动,实行办公厅备案制度。举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办公厅新闻宣传处告知举办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范围等。举办单位要加强对新闻发布活动的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第四章 新闻采访管理

  第八条  总社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由办公厅统一负责安排新闻单位的采访工作;总社各部局组织召开的各种专业会议,可以由办公厅统一安排,也可由主办部局组织采访,但须报办公厅备案,新闻宣传稿件由会议主办单位负责审定。

  

  第九条  对总社领导的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须提前报办公厅,并提交新闻单位介绍信和采访提纲,经总社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统一安排。采访后,以总社领导名义撰写的稿件、答记者问,或对总社领导的专访稿件,须经领导本人审定;以记者名义撰写的稿件须经办公厅或有关部局审定。

  

  对总社机关各部局领导或有关人员进行采访或约稿,新闻单位一般须向办公厅提出申请,由新闻处统筹安排,采访稿件须经被采访单位领导审定后,方可对外刊登。

  

  在华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对总社有关部门或人员的采访、约稿,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外国记者的采访应当通过总社国际合作部初审,经总社有关部门同意后做出安排;对经批准来内地采访的港澳台记者的采访要求,应持欢迎态度,并在征得总社有关部门同意后,本着热情友好、积极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妥善安排,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和工作纪律,注意内外有别。
第五章 总社媒体的管理

  第十条  总社主管的媒体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宣传和新闻出版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一条  总社主管媒体在总社领导下,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各媒体可根据自身的特点和具体报道计划,自行开展新闻采访和宣传报道,办公厅可给予相应的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十二条  总社主管媒体须积极承担总社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并负责留存完整的文字、图片及声像资料。

   第六章 系统宣传工作的组织

  第十三条  对系统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事件,必要时由总社统一部署新闻宣传活动,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广泛开展相关宣传活动,上下联动,形成宣传合力。

  

  第十四条  各地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向总社报送新闻宣传素材,总社视情况组织中央主流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活动。

  

  第十五条  各地供销合作社需要组织中央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总社办公厅可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服务。

  

  第十六条  加强对宣传工作的考核。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根据组织宣传报道的影响效果以及报送新闻线索的情况,尽快建立和完善对宣传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条件给予奖励。

   第七章 新闻宣传纪律

  第十七条  新闻宣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政策和法规,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用事实说话。严禁泄露党和国家机密。

  

  第十八条  总社各部局和有关单位必须对所发新闻稿件认真审核,凡未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

  

  第十九条  总社各部局、各直属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向涉外新闻机构投稿,对其电话采访,应予婉拒。

  

  第二十条  新闻宣传中涉及的有关保密工作在总社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由办公厅会同总社保密办公室共同监督。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总社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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