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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1 生效日期: 2012-04-11
发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201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西宁市扶持发展小型微型宾馆的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住宿业结构,快速增加床位供应,缓解旅游旺季住宿难等问题,根据《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12]16号)、《商务部关于加快住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商贸发[2010]92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扶持发展小型和微型宾馆(以下简称“小微宾馆”)的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西宁高原生态旅游目的地、集散地和具有国际知名度的高原山水花园旅游名城,以盘活城乡居民和社会存量房产资产,鼓励旅游地产、商业地产快速健康发展,促进全民创业就业,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和经营性收入为主导,以满足多层次住宿需求为目标,本着在发展中规范的原则,有效推动我市小微宾馆快速有序发展,不断扩大全市旅游资源,提升全市旅游接待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审批管理

  

  (一)本意见所称的小微宾馆,是指通过利用自有、租赁等方式对合法拥有的空置住宅、闲置楼宇、农村院落和投资兴建的旅游商业地产,按照小微宾馆的服务质量标准经转换改造、装修装饰后具备住宿等基本起居条件,以住宿旅客为接待对象,以个体、合伙或公司经营为主要形式的小型(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10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2000万元以下)和微型(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旅游住宿接待场所。

  

  (二)鼓励个人和企业利用空置住宅、闲置楼宇、农村院落和兴建的旅游商业地产投资经营小微宾馆。其中,在小区住宅楼内经营小微宾馆的,须征得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辖区社区居委会书面同意。

  

  (三)成立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旅游、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消防、卫生、质监、安监、房产等部门及区县政府领导组成的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负责全市小微宾馆发展政策的制定实施、综合协调和业务指导等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做好协调指导等工作。

  

  (四)设立小微宾馆实行属地化审批管理。鼓励投资新建、改建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小型酒店和连锁酒店等小微宾馆,其注册登记按现有程序审批,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西宁市小型和微型宾馆”标识牌;利用农家院落、住宅楼内的住宅经营小微宾馆的,由经营者向所在区县的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经营者申请后,负责组织协调辖区街道办(乡镇)、旅游、公安、消防、工商、卫生、质监、安监、建设等部门进行实地审验,达到标准的即予以审批,并采取便捷、简易的程序和一站式服务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的小微宾馆核发“西宁市小型和微型宾馆”标识牌。

  

  三、政策扶持

  

  (五)市、区县分别设立扶持发展小微宾馆专项资金,对新审批设立并获得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西宁市小型和微型宾馆”标识牌的小微宾馆实行资金扶持。扶持标准为:投资新建、改建注册登记的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小型酒店、连锁酒店等小微宾馆和开设在住宅楼内的小微宾馆,拥有50张床位以下的(含50张),每张床位一次性扶持2500元;50张床位以上的,每张床位一次性扶持3500元。开设在农家院落的小微宾馆,每张床位一次性扶持1500元。

  

  对开设在住宅楼内的小微宾馆,在按床位给予扶持的同时,根据小微宾馆服务质量标准分类(a、b两种类型)另行给予奖励,达到a类标准的,每张床位奖励2500元;达到b类标准的,每张床位奖励1500元。

  

  (六)对企业、个人通过开办公司形式购买房产投资经营小微宾馆以及投资新建、改建注册登记的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小型酒店和连锁酒店等小微宾馆,对购买环节缴纳的契税和经营期间缴纳的房产税,按实际缴入市、区县的税额部分,由市、区县给予50%的补助。
  (七)扶持奖励资金由市、区县按7:3的比例给予扶持。区县扶持奖励资金由小微宾馆业主向各区县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市级扶持奖励资金由各区县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拨付给小微宾馆经营者。

  

  (八)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照《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宾馆,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的小微宾馆,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税务部门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小微宾馆,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万元的限额扣减营业额。

  

  四、保障措施

  

  (九)小微宾馆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相关安全设施,增强质量意识,提升服务水平。

  

  (十)小微宾馆要接受辖区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诚信经营,明码标价,不得损害住宿旅客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并按要求公布旅游、公安、消防、工商、卫生、质监等部门监督电话。

  

  (十一)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为小微宾馆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市场营销、法律咨询等服务,对小微宾馆经营者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同时,协调处理对小微宾馆的投诉,共同推动小微宾馆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市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小微宾馆搭建宣传等服务平台,通过旅游网等门户网站对取得标识牌的小微宾馆予以公布,并提供信息咨询、宣传促销、投诉处理等服务。

  

  (十三)建立小微宾馆退出机制。对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标准的小微宾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恶意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施行和解释

  

  (十四)本扶持意见执行中,对同时符合现已出台国家、省、市及相关部门扶持政策的,按从优原则执行,不再重复享受。

  

  (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扶持发展小微宾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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