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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透水事故的通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19 生效日期: 2012-04-19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煤调[2012]5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4月10日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3起较大以上煤矿透水事故,共造成24人死亡或被困井下。分别是:

  

  4月10日,中煤集团公司上海大屯能源公司孔庄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被困,经全力抢救,其中3人成功获救,4人死亡。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防治水措施落实不到位,7432材料道工作面掘进作业导致采空区透水。

  

  4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并蓄意隐瞒谎报死亡人数,仅上报9人被困井下。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重大事故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12采区2#皮带巷掘进过程中掘透老窑积水。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该矿擅自违法组织生产。该矿为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1年7月12日被注销。二是该矿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掘进过程中未执行有关探放水规定。三是该矿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且发现透水征兆后未及时撤人。四是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驻矿安监员没有报告和阻止该矿擅自组织生产,负责该矿安全管理的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对该矿管理不严,当地政府也未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五是该矿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规定立即上报,且谎报被困人数。

  

  4月14日,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11人被困,经全力抢救,其中2人成功获救,7人死亡、2人被困井下。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探放水措施不落实,2010复采面机巷保护煤柱不够,上部一废弃井筒采空区积水溃入该工作面。

  

  上述事故暴露出一些煤矿企业非法违法生产、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瞒报谎报迟报事故、不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安全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同时也反映出老空区透水已成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威胁。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地区要深入贯彻落实4月1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迅速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作出动员和部署,进一步加强领导,针对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的工作合力。要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的特点,紧紧抓住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以及反复发生、长期难以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确保“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要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区,要严格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切实加强老空水探放工作。煤矿企业要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综合探测技术,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条件,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及废弃老窑的情况。水患严重、开采破坏严重的整合技改煤矿,必须切实加强探放水工作,查清本矿井和相邻矿井的老空积水情况,否则不得进行生产和施工。凡未按要求建立防治水机构、没有编制和落实探放水措施以及没有配备探放水设备的煤矿,矿区(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源不清、周边老窑位置不清的煤矿,以及开采煤层上部存有老窑水、未按规定留足隔离煤柱、未进行探放水设计和采取探放水措施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的煤矿,要坚决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扎实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督查。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29号)要求,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真组织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督查活动。要通过专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按要求成立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由专业人员、专职队伍使用专用探放水设备进行探放水的规定;井下出现透水征兆时,要立即停产撤人并及时报告;认真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强降雨期间煤矿井下要停产撤人,待彻底排查和消除隐患后方可恢复作业。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查处力度。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的组织者和瞒报、谎报事故的主谋者、参与者,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着力用事故教训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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