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12年船员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0 生效日期: 2012-04-20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文号: 海船员[2012]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2012年船员管理的总体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2012年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和直属海事系统工作会议精神,转变管理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以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为主线,结合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进一步规范船员适任管理;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船员服务管理;全面推广海船船员管理信息化,深化船员信息系统共享;以“四型海事”建设为抓手,强化船员管理队伍素质,充分发挥船员管理在提高海事管理效能中的积极作用,保障船员整体权益,促进船员队伍健康发展,服务航运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一、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切实提高船员素质

  (一)全面做好船员适任管理工作。注重关口前移,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落实好培训管理环节“五线谱方案”(即行政许可、质量管理、日常监督、信息反馈和专项治理的相互协调和有机结合)。规范地落实好行政许可审核制度,把好审验关; 做好质量体系的审验工作,保证质量体系的实际、有效运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促进培训机构将教学与实际操作训练的要求落到实处;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安排好检查重点,讲求实际管理效果。通过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发挥好船员教育培训环节的作用,切实提高船员素质。

  深化“8.19工程”,全面评估、完善海船船员、内河船员培训、考试与评估管理的相关标准。各单位要按照部海事局的工作安排,挑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此项工作,结合已下达的海事科技项目计划,落实好相关工作布置。

  (二)进一步完善考试评估机制。通过科学管理,完善机制,发挥好考试评估在船员培训、发证、履责环节中引导提高船员实际适任能力的作用。结合学习理解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stcw公约适任标准,分析各层级各职务的船员实操能力特点,明确评估内容与评判标准,把好船员适任能力评估关;建设好考试与评估员队伍,强化考试管理。继续做好海船船员、内河船员考试题库维护、更新工作。探索使用新的考试方式,各单位要在今年6月1日前将已开发的电子模拟、智能化考试等方面的情况报部海事局,以便在此基础上协调做好后续工作安排。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适任能力评估情况的总结和船员实操技能的检查,汇总分析相关信息,不断完善评估内容、评判标准和评估方法,确保船员适任。

  (三)强化内河船员管理。分析内河船员队伍现状,结合内河船舶技术的运用、船型的变化,有针对性的开展内河船员适任培训、适任考试和发证机构资质标准研究,采用客观标准衡量船员的综合技能和实际操作技能。推进在一类内河船员培训机构建立培训质量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特殊船舶船员的管理,完成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办法以及相应的培训教材、题库以及示范课程的制作;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在一、二类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关逐步建立起考试发证质量体系。

  注重将内河船员管理放在区域安全管理上总体考虑,结合区域特点加强船员适任管理,包括对渡口、渡船的管理,以及对渡工的培训和管理,为水上交通安全提供基础保证。

  (四)建立与完善船员管理与海事各项业务的协同机制。强化船员适任履责的现场监督管理,进一步制定完善船员现场管理制度和标准,研究现场实操性检查和评估办法,逐步实现船员管理与海事各项业务的协同以及船员源头管理与现场监管的协同;同时要建立海事调查、船舶安检、通航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船员值班履责方面存在缺陷的信息反馈与案例搜集机制,加强对船员适任履责薄弱环节的管理 ,切实提高我国船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总体适任能力水平。落实《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结合船员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船员履责记录数据库。

  (五)认真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宣贯力度,通过组织召开宣贯会等方式,使有关方面系统了解规则与配套规定、过渡期管理措施、船员教培质量管理规则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等保障船员适任的管理规章体系,确保履约工作平稳过渡,有序推进。
二、完善机制,注重服务,维护船员整体权益

  (六)全面推进船员服务管理工作。做好服务机构、外派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服务承诺、信息公开和业务统计报备等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服务机构、外派机构调研,掌握船员队伍发展的社会需求和服务机构的运作特点,把握规律,厘清思路,抓住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将劳动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管理要素科学应用于实际管理过程中,规范船员劳动市场,营造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加强船员权益保障机制建设,有效保障船员权益。充分发挥全国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建立健全地方海上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稳步推进《中国海员集体协议》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建立船员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搭建行业与政府间的有效沟通机制,有效解决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船员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八)规范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加强调研,结合对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管理,进一步规范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高度重视《ilo第185号公约》在保障海员权益、便利海上运输方面的重要意义,结合船员出入境证件管理,推进《ilo第185号公约》的履约研究工作。

  (九)做好《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即将达到生效条件,各单位要组织落实对《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学习研究,理解掌握公约的要求,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加强船员管理人员履约培训,积极跟踪公约国际履约动态,确保履约工作顺利进行。结合《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履约准备工作, 了解掌握船员就业条件、劳动关系、社会保障、职业与安全健康保护等方面的国内法规与国际规范,使履约准备工作能够做对、做好,落到实处。加大公约宣贯力度,指导航运公司、服务机构与外派机构全面履约。

  三、推进船员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

  (十)完成海船船员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发动,加大培训力度,全力推进新版海船船员信息系统上线应用。严格按照部海事局要求,组织海船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和历史数据核对清理工作,建立权威、准确海船船员数据库。及时反馈上线后系统存在的问题,持续有效地改进系统功能,确保海船船员信息系统建设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为实现海事信息化顶层设计规划积累经验。

  (十一)加强内河信息系统的建设,做好内河信息系统在水网和非水网地区海事管理机构的应用。注重与海船船员信息系统的融合,为整合船员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充分准备。

  (十二)加强船员网和相关政府网站船员管理信息的公开和维护工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船员法规相关要求,及时维护、更新信息,提高公众服务能力。

  (十三)结合信息化建设,加强船员注册管理。完善注册管理实施细则,强化船员基础管理工作,确保船员注册在确认船员执业资格、跟踪船员服务资历、掌握船员任职表现、统计船员基本信息、分析船员结构情况、进行船员需求评估、制定队伍发展规划、提高海事管理效能、提供便捷高效服务等方面切实发挥作用,为船员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船员管理能力和水平

  (十四)按照“四型海事”的要求,加强船员管理队伍素质建设,努力创造主动学习和善于调研的氛围。船员管理人员除完成海事系统80学时学习任务外,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每人每个月至少完成4个学时的业务学习,组织部门内进行业务学习交流,要将学习内容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讲求学习实效;养成将学习融入工作,将调研融入管理的习惯,使船员管理工作适应形势的发展,破解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讲求管理的绩效,实现管理的目标。注重提高船员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加强船员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注重在专项工作任务中发现和培养专家型、领军型人才,保障专家队伍相对稳定性和船员管理队伍梯队发展。加强船员管理队伍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整体大局,创新管理方式。抓好风险防控,落实好廉政纪律。

  (十五)以修订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为抓手,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发挥好管理职能。明确岗位职责,岗位设置要适应船员管理工作的需要;完善船员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运行衔接机制,发挥好各部门的作用;探索船员管理部门和其它业务管理部门的合作机制,构成船员管理的完整体系。
(十六)加强考试和评估员队伍建设。发挥好海事人力资源的作用,开展船员考试和评估考官培训,建立起一支专兼结合、素质过硬的的船员考试和评估员队伍。

  五、加强船员管理规律性研究

  (十七)深入开展船员适任培训、考试、发证机构资质标准和船员劳动关系、船员职业保障等领域的研究,注重将研究成果应用于船员管理实践。列入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的研究任务,应合理安排研究进度,确保项目及时完成。

  2012年船员管理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各单位要站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服务航运发展方式转变和全面履行海事职责的高度,抓好船员管理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请各单位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船员管理工作总结和后续相关工作的建议报部海事局船员处。部海事局将适时组织对相关工作进行督查。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7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