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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4-24 生效日期: 2012-04-24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文号: 海船检[2012]282号
  境内各验船公司,中国船级社: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作为一项公司和船舶评估及认证活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规范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境内对国内注册管理非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根据《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交水发[2011]589号,以下简称《整顿通知》)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我局批准或授权在我国境内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检验的机构(公司),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这一评估及认证活动,须满足下列条件并报我局批准认可:

  (一)其所在机构检验的船舶前三年在亚太地区和我国港口接受psc检查平均滞留率均低于10%(含);

  (二)上一年度内其在中国境内审核的船舶未发生有审核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

  二、拟申请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船舶检验机构(公司)应于2012年5月18日前向我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备在我国境内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能力说明;

  (三)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相关程序性规定或质量控制文件;

  (四)审核员管理相关规定或质量控制文件、审核员名单;

  (五)目前持有本机构doc和smc的我国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一览表;

  (六)2009-2011年所在机构检验船舶分别在亚太地区和我国港口接受psc检查滞留情况;

  (七)2011年本机构(公司)审核(检验)船舶事故情况;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次未申请或不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船舶检验机构,在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可随时向我局申请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三、我局将根据各机构申请情况,在对递交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公布批准认可的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的船舶检验机构。2012年7月1日后,对未持有我局批准认可机构签发doc副本及smc的我国国际船舶管理公司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海事部门将根据《整顿通知》的规定,不允许其进出我国港口,不允许境内的海员外派机构为其派遣中国籍船员。

  四、经批准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应加强管理,加大审核力度,提高审核质量,确保始终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的要求,并于每年一月上旬向我局提交上一年度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情况报告。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批准认可机构审核发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发证存在问题的,我局将视情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审核发证业务直至取消批准认可。

  对于已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规定要求的,我局将取消相应机构的批准认可。

  对于被暂停审核发证业务或取消批准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在相关问题整改完成并满足本通知第一项规定的情况下,可再向我局申请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

  联系人:邓少彪,电话:010-65292881。(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检处,邮编:100736;申请材料也可递交电子版至dengshaobiao@msa.gov.cn邮箱)

  请各直属海事局将本通知发送至辖区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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