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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08 生效日期: 2012-05-08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1号
  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初裁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年9月8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73044910、73045110和7304591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和7304491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具体描述: 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铬(cr)含量大于16%、镍(ni)含量大于7%、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屈服强度大于200mpa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被调查产品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日本公司

  1.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15.8%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2.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14.5%

  (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3.其他日本公司   39.2%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 9.7%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2.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17.5%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

  3.其他欧盟公司 37.5%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2年5月9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调查机关将依法予以考虑。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11 年9 月8 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73045110 和73045910 。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国内产业是否受到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初步调查结论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 立案及立案通知。

  1. 立案

  2011 年7 月15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代表国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9 月8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 年7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 年1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以下称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以下称日本驻华使馆)。

  2011 年9 月8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向欧盟驻华代表团和日本驻华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家(地区)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欧盟和日本生产商、出口商。

  (二) 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 天登记应诉期内,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deutschland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ibf s.p.a 公司、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aktiebolaget sandvik materials technology)、山特维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欧洲钢管协会(european steel tube association)、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等有关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2. 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1 年10 月9 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 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有关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2011 年11 月9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递交了《为一欧盟出口商对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调查的延期提交问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申请公司适当延期。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同时,住友商事株式会社(sumitomo corporation)、上海住友商事有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shanghai) ltd. )分别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

  2012 年2 月24 日和3 月1 日,调查机关就应诉公司提交的倾销部分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应诉公司发送反倾销调查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相关公司的补充答卷。住友德国有限公司(sumitomo deutschland gmbh )提交了补充答卷的相应部分。

  2012 年3 月15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申请人发放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申请人的答卷。

  3. 有关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调查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分别就本案调查中的有关问题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评论意见。

  (1)关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

  2011 年9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立案的异议》,认为本案申请书所依据的有关进口数量和价格、倾销幅度的估算数据,是基于主观臆测和不准确的数据,只能得出不准确的结论,没有满足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3 条关于“准确和充分”的要求,希望调查机关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的规定立即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本案申请书中的主要数据无法满足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法律要求,调查机关不应当立案,虽然已立案,调查机关应立即终止调查;在本案倾销调查期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极少,应当被认定为可忽略不计,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2011 年10 月27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根据反倾销申请阶段的客观条件,申请人在可合理获得的信息的基础上,在申请书中针对倾销、实质损害和因果关系已经进行了符合法律要求的、充分的举证。本案申请书完全具备立案标准。申请人请求调查机关依法驳回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立案异议的相关主张,驳回其关于终止本次调查的请求。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考虑。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认为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书中的证据不可信,调查机关认定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4 条和第15 条的规定。

  (2)关于被调查产品有关税则号的意见

  2011 年9 月19 日,欧洲钢管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对立案公告进一步澄清的请求,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产品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中剔除。

  2011 年9 月27 日,欧洲钢管协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产品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中剔除。

  2011 年9 月28 日,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被调查产品不能被归在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请求调查机关在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公告中将上述两个税则号删除。

  2011 年9 月28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涉及被调查产品的进出口税则号包含的进口产品范围过宽,请求调查机关确认立案公告中税则号项下不符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进口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

  2011 年10 月7 日,欧盟驻华代表团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立案公告中调查范围的意见,认为根据立案公告描述,请求调查机关将调查范围缩小到仅针对税则号73044110 和73044910 。

  2011 年10 月27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相关利害关系方关于将73045110 和73045910 两个税则号从调查范围剔除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2011 年11 月14 日,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评论意见,认为根据立案公告中产品描述、主要用途和进口税则号的理解,该公司调查期内未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希望调查机关澄清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产品不属于此次反倾销调查范围。

  2011 年12 月12 日,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本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请求调查机关在初裁和终裁中必须采用经过调查后合理准确的税则号来确定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本案仅能对税则号73044110 和73044910 项下的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项下为其他合金钢类产品,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税则号73044910 只限于非冷拔或冷轧的不锈钢,由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化学特性的高要求,被调查产品只能从以冷拔或冷轧方式生产,税则号73044910 不可能包含被调查产品。

  (3)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意见

  2011 年9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立案的异议》,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用途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

  2011 年9 月28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有关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认为中国国内钢管生产商无法生产符合锅炉客户要求的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请求调查机关将上述产品排除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012 年2 月9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提请调查机关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商务部《关于反倾销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召开本案听证会。

  2012 年3 月20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认为其347hfg 和310n 产品、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应当被排除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外。

  2012 年3 月12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认为根据本案申请书的具体描述,申请调查的产品范围明确不包含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请求调查机关在进行倾销和损害调查时对与tp347h 产品相关的数据和信息不予考虑。

  (4)关于公共利益的意见

  2012 年2 月16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考量公共利益的请求》,认为日本进口产品对中国发电事业做出了长期的重大贡献;日本进口超超临界钢管产品在产品质量、安全性和稳定性方面与国内同类产品存在明显差异且不能替代,彼此间不构成竞争关系;调查机关从被调查产品范围中排除日本进口的超超临界钢管产品(s304h 和hr3c )符合中国下游锅炉行业和发电行业的利益和需求;如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损害下游产业,增加安全隐患。

  2012 年3 月15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日本企业公共利益请求》的评论意见,认为日本被诉企业对其观点和主张没有提供必要的肯定性证据;对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相应的反倾销措施完全符合公共利益。

  调查机关对各利害关系方提交的关于公共利益的评论意见依法进行了审查和考虑。

  (5)关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材料价格的评论

  2012 年3 月22 日,本案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问卷》,提供了本案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料钢坯的日本市场价格和欧盟市场价格以及西班牙商业银行三个月短期贷款平均利率,并附具了相关证据。

  2012 年3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于申请人《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问卷申请人答卷(公开文本)》的评论和请求,请求调查机关不予采信申请人关于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原料钢坯的日本市场价格信息,并要求申请人披露详细信息。

  4. 听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2011 年9 月26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欧洲钢管协会,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011 年12 月19 日和2012 年3 月1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本案国外应诉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2012 年4 月12 日,调查机关应约会见了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机构部、日本经济产业省制造产业局和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听取了其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

  5. 进一步听取各方意见

  调查机关于2012 年3 月派出调查人员赴江苏上海进行实地考察,倾听有关国内生产企业和下游用户意见,进一步了解产业状况。

  (三) 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1 年9 月8 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250 号)。2011 年9 月28 日,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期截止,调查机关共收到11 家利害关系方参加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申请,分别为:

  国外生产者/出口商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deutschland gmbh)、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ltd.)、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ltd.)、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t.t.i.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s.a.)、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ab sandvik materials technology),国内进口商山特维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sandvik international trading 〈shanghai 〉co.,ltd.)、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和欧洲钢管协会。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本案调查过程中,有部分利害关系方未参加应诉登记或未在调查机关指定的期限内送达应诉登记申请材料。为更充分地听取此类利害关系方的评论意见,并考虑本案调查需要,调查机关决定接受此类利害关系方的拜访请求或书面评论意见。
2. 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 年11 月24 日,调查机关成立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并于当日发出《关于成立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26 号)。

  3. 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11 年10 月8 日,调查机关向本案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5 号)(以下简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6 号)(以下简称《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商调查函[2011]287 号)(以下简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

  2011 年10 月31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分别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 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1 年11 月17 日,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011 年11 月28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通过代理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递交《关于迟延提交产业损害答卷补充资料的说明》。经审查,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延期申请。

  在调查问卷规定的回收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回了11 份调查问卷答卷,包括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交的2 份《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4 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5 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2012 年2 月10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答卷中部分数据的说明》。

  2012 年2 月21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第18 题项下出口平均价(cif )的换算》。

  2012 年2 月28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损害补充问卷答卷》。

  4. 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 年10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0 月18 日发出《关于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06 号)。2011 年10 月25 日,调查机关召开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申请人陈述提起申请的主要理由及对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的相关意见,并于当日收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国内生产企业意见陈述会汇报材料》。

  2011 年11 月24 日,日本山阳特殊制钢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2 月1 日与日本山阳特殊制钢株式会社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1 年11 月21 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 年12 月7 日与上述利害关系方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2 年2 月16 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出拜访请求。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2 年3 月1 日与上述利害关系方进行座谈,听取其意见陈述。
2012 年4 月12 日,应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申请,调查机关接待了日本经济产业省通商政策局参事官一行,并听取了其就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意见陈述。

  5. 接收利害关系方书面意见

  2011 年9 月28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以及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和《应诉企业正确中文名称说明》。

  2011 年10 月27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评论的评论意见》。

  2011 年11 月14 日,调查机关收到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的信函。

  2011 年11 月17 日,调查机关收到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信函。2011 年11 月28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迟延提交产业损害答卷补充资料的说明》。

  2011 年12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以及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江苏银环精密钢管股份有限公司退出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的函》。

  2012 年2 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以及《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考量公共利益的请求》。

  2012 年2 月28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应诉申请中出口平均价(cif )的换算》。

  2012 年3 月12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

  2012 年3 月15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日本企业公共利益请求的评论意见》。

  2012 年3 月21 日,调查机关收到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

  2012 年3 月29 日,调查机关收到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进一步提供全国生产情况的说明》。

  6. 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11 年12 月5 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函[2011]396 号)。2011 年12 月19 日至2012 年1 月,调查机关分别对申请企业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等进行了核查。2012 年1 月17 日,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分别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实地核查后补充材料》。2012 年3 月1 日,应调查机关要求,本案申请人通过律师事务所向调查机关提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补充提供相关数据和证据资料的说明》和相关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

  7. 接收听证会申请

  2012 年2 月9 日,调查机关收到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

  8. 信息公开

  根据《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初裁前公开材料均已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开信息。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对本案利害关系方提交的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

  关于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调查机关将按照《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描述。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英文名称:certain high-performance stainless steel seamless tubes 。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 、铬(cr )含量大于16% 、镍(ni)含量大于7% 、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 、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 、屈服强度大于200mpa 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具有持久强度高、组织稳定性好、抗蒸汽氧化、高温耐蚀性优良等特点。

  主要用途: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二)对本案被调查产品涉及税则号的澄清。

  立案后,欧洲钢管协会、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欧盟驻华代表团、山特维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出请求明确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不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认为立案公告中税则号包含的进口产品范围过宽,税则号73044110 项下只有极少部分进口产品符合被调查产品描述。

  本案申请人提出,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以具体描述为准,海关税则号都只是具有参考意义而不具有决定意义,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所提供的初步证据表明实践中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产品也有通过税则号73045110 、73045910 进口的情况。

  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定,没有充分、可核实的证据表明被调查产品通过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应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3044110 和73044910 ,上述税则号项下不符合上述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的其他钢管产品,不属于本次调查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反倾销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确定应以产品的具体描述为准,税则号是对被调查产品范围所确定的进口产品数量和金额进行统计的工具,并为将来海关执行临时和最终反倾销措施提供参考,因此调整立案公告中涉及的税则号并不是调整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本案立案公告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描述是确定的,该产品描述所对应的产品范围也是清晰的。通过进一步调查对该产品描述所对应的税则号进行澄清,并不改变被调查产品范围本身。

  (三)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问题。

  立案后,本案申请人递交了《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请求调查机关明确被调查产品范围不包含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截止本初步裁定作出时,本案应诉公司等相关利害关系方未对此进行评论。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立案公告对被调查产品抗拉强度的描述为大于等于550mpa ,根据国标gb5310-2008 和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astm) 相应标准的规定,tp347h 产品的最小抗拉强度为520mpa ,即使实践中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产品的抗拉强度存在大于等于550mpa 的可能性,但其正常标准值是低于550mpa 的,不符合本案被调查产品描述,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本案申请人将牌号07cr18ni11nb (tp347h )的产品排除在本案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外的主张。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超超临界钢管产品(型号为s304h 和hr3c);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请求调查机关从目前的被调查产品范围排除型号为347hfg 和310n 的产品(347hfg 和310n 产品即本裁决所述的tp347hfg 和tp310hnbn 产品。)、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和超超临界钢管。

  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应按照本公告中规定的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及相关指标确定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上述s304h 、hr3c 、347hfg 、310n 型号产品和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在碳(c)、铬(cr)、镍(ni)、铌(nb)含量、抗拉强度和屈服强度等基本理化特性和技术指标,以及主要用途上均符合本案立案公告相关描述。上述型号之间的差异属不同型号在同一类产品间的正常差别,其在基本理化特性、技术指标、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方面与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等规格的产品没有实质性差异。因此在初裁决定中,调查机关决定对于将s304h 、hr3c 、347hfg 、310n 型号产品和vdtüv 证书钢管、喷丸(shot-peened )钢管排除出被调查产品范围的主张暂不予接受。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调查中,调查机关是按立案公告对于被调查产品的描述来审查本案应诉企业的答卷及补充答卷中相对应数据。所以,上述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明确,不影响本案的立案、调查和调查结论。

  关于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的《关于提请召开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听证会的申请书》,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后考虑上述主张及申请。

  (四)关于被调查国家问题。

  在调查中,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认为在本案倾销调查期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数量极少,应当被认定为可忽略不计,调查机关应当立即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的调查。

  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认为,来自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因此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对于欧盟企业提出的关于终止针对原产于欧盟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暂不予支持。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二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条、十一条关于同类产品认定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价格等因素进行了考察,初步调查显示:

  1. 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上基本相同,两者同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在化学成分、金相组织、晶粒度、屈服度、抗拉强度、硬度等主要技术指标方面基本相同,能够相互替代。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出,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用途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在化学特性、物理特征、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主张国内企业无法生产超超临界电站锅炉过热器、再热器用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中国国内钢管生产商无法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347hfg 产品、310n 产品、超超临界钢管、喷丸钢管和符合德国vdtüv 认证标准的超临界钢管。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评论的评论意见》中进行了抗辩。其主要观点包括:

  (1)本案的产品范围,主要是根据产品的基本物理化学性能所确定,即“碳(c)含量大于等于0.04% 、铬(cr)含量大于16% 、镍(ni)含量大于7% 、铌(nb)含量大于等于0.2% 、抗拉强度大于等于550mpa 、屈服强度大于200mpa 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2)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提供的数据和证据已表明国内产业生产和销售用于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

  (3)喷丸钢管和未经喷丸处理的钢管产品在物理化学特征、基本技术指标、用途等方面并没有实质性差异,相互之间存在直接的替代和竞争关系,属于同一类产品。并且国内企业完全有能力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喷丸钢管。

  (4)vdtüv 证书是德国联邦技术监督协会联合会出具的压力容器认证证书,在中国有与之相应的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证书。两种证书在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标准上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异,甚至中国的评审标准要求更高。对于已经通过了中国评审的国内钢管企业来说,其产品技术标准和质量水平完全能够达到vdtüv 证书的标准。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1)本案申请人提交的下游客户质量评审材料、销售合同和发票,各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业界研究机构和科技刊物等多家第三方机构的质量认证(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13、14、17、18、19、24、29、30、31、32、33、34、39、40、42、53、55 项证据。)以及部分国内进口商在其《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陈述,可以证明国内企业能够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tp347hfg 产品、tp310hnbn 产品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用的不锈钢无缝钢管。
(2)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国内企业所获喷丸钢管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国内企业的喷丸机采购合同和下游企业的喷丸钢管采购合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2、3、4、5、6、7、57 项证据。)均表明国内企业有能力生产符合客户要求的喷丸钢管。

  (3)本案申请人提交的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相关认证(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4 、18、55 项证据。)证明国内企业能够生产符合我国国家标准、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astm )标准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国内企业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与vdtüv 证书产品在技术、质量和安全等标准上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2. 产品外观。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外观基本相同,交货时外观状态均经固溶酸洗、钝化。

  3. 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根据《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的相关陈述,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原材料、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两者的原材料基本相同,均为tp347hfg 、s30432 和tp310hnbn 材质的不锈钢管坯。两者的生产设备基本相同,均主要包括:热穿孔机或热挤压机、冷轧机、热处理、酸洗、检验和试验设备等。两者的生产工艺流程基本相同,均为:

  钢坯-热挤压-冷加工-热处理-酸洗钝化-检验交货,或:

  钢坯-热穿孔-冷加工-热处理-酸洗钝化-检验交货。

  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生产在热加工环节既可以采用热挤压方式也可以采用热穿孔方式,使用的热加工设备分别为热穿孔机和热挤压机。热加工方式的不同对生产出来的产品性能没有实质性影响。国内生产企业目前大多同时拥有热挤压机和热穿孔机。在冷加工及之后的环节,加工工艺基本相同。

  4. 产品用途。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用途基本相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1、40 项证据。),均主要用在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的过热器、再热器上。

  5. 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区域。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基本相同(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31、39、40 项证据。),均主要通过直销等方式进行销售。销售市场区域基本重合,均为主要的电站锅炉生产地,包括黑龙江上海四川等。

  6. 客户群体和价格。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和部分国内进口商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的客户群体基本相同,部分国内用户既使用国内生

  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又使用被调查产品,二者可以相互替代。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价格总体变化趋势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

  调查机关通过对上述证据分析后认为,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基本相同,外观、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生产设备、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可以相互替代。因此,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国内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本案国内产业的范围进行了审查。

  现有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5、57 项证据以及本案申请书附件五所附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和常熟华新特殊钢有限公司生产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主要部分,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国内产业认定的规定,可以代表国内产业。本裁决所依据的国内产业数据,除特别说明外,均来自以上特定的国内生产者。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调整项目作出初步认定,并在公平比较的基础上计算出倾销幅度,初步裁决如下: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初步认定。

  1. 日本公司

  (1)日本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1) 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日本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总量及对应型号数量的比例均大于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该公司报告,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此类销售不能反映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因此,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该公司报告其主要原材料钢坯系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经发放补充问卷,该公司没有提供日本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也没有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该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利润。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的利润情况。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由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其利润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来计算其利润。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

  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 )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其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2)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由其销售给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后者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3)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位于第三国关联贸易公司,由其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4)通过日本非关联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初裁决定中,(1)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其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暂采用该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2)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关联贸易公司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公司,由其销售给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再由后者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由于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没有单独答卷,调查机关以该中国关联贸易公司对中国非关联用户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在该转售价格的基础上扣除关联公司的费用和利润(利润率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得出推定出口价格,并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3)对于该公司通过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第三国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4)对于该公司通过日本非关联贸易商转售至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交易,该公司在交易的过程中知晓被调查产品将销往中国,并由此确定与日本非关联公司之间的价格,调查机关采用该公司销售给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由于采取结构正常价值方法,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港口装卸费、信用费用、报关代理费、国际保险费、出口检验费、在信用证交易议付货款时发生银行手续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各自递交了答卷。关于两家公司在倾销答卷中提出与对方合并计算倾销幅度的主张,其在补充问卷中未能解释该主张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达到视为一个整体的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合并计算两家公司倾销幅度的主张。

  (2)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日本国内销售的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未在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关于成本及费用数据,该公司报告其主要原材料钢坯系关联采购。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不能反映正常市场交易情况。经发放补充问卷,该公司没有提供日本国内该原料采购的市场价格,也没有提供该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未受到关联关系影响的证据,调查机关无法确定该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决定在初步裁定中暂不接受该原材料采购价格,采用可获得的价格作为该原材料的计价,并在此基础上重新计算生产成本。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销售、管理、财务费用及其分摊情况。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填报的费用数据。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的利润。在答卷中,该公司报告了调查期内的利润情况。调查机关经调查认为,由于该公司的国内销售全部为关联销售,其利润不能真实反映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在国内销售实现的利润。因此,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该公司答卷中主张的某一合理利润率来计算其利润。

  在以上调查基础上,调查机关确定了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对中国销售被调查产品全部通过一家日本关联贸易商销售给另一家日本关联贸易商,由其销售给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商,再由后者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中国保税区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非关联用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由于采取结构正常价值方法,调查机关决定暂不接受内陆运费、信用费用等调整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信用费用、在信用证交易议付货款时发生银行手续费、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出口检验费、内陆运费等调整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本案立案后分别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并各自递交了答卷。关于两家公司在倾销答卷中提出与对方合并计算倾销幅度的主张,其在补充问卷中未能解释该主张的合理性,调查机关发现,这两家公司的关联关系未达到视为一个整体的程度,因此,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不接受合并计算两家公司倾销幅度的主张。

  (3)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
本案于2011 年9 月8 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国驻华使馆,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2011 年10 月9 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对于其他未应诉的日本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2. 欧盟公司

  (1)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及补充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国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国内没有销售被调查产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暂采用这些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确定其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在审查答卷中发现,该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的费用分摊缺乏支持性证据,调查机关暂根据公司总体的费用比例对三项费用进行了重新分摊计算,并据此对生产成本进行了调整。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该公司主张,在调查期内全部被调查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进口商。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该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进口商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以该非关联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该公司没有国内销售交易,也没有报告内销交易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该主张。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内陆运费、国际运费、国际运保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用、佣金等调整主张。

  4) 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2)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出口中国的被调查产品及在欧盟内销售同类产品的型号进行了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公司在答卷中提供了型号划分的基本依据,能够反映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及国内同类产品的实际生产和销售情况,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在答卷中主张的型号划分方法。

  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在欧盟内销售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总量及各型号数量分别占同期向中国出口对应数量的比例进行了审查。调查期内,该公司被调查产品共两个型号,即甲型号和乙型号,并有相同型号的内销同类产品。公司报称,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应将甲型号欧盟内销售中的样品交易和销售量极低的交易排除。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排除样品交易的主张;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应将销售量低于某特定数量的交易排除,调查机关不接受将销售量极低的交易排除的主张。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甲型号的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超过5% ,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乙型号内销数量占同期向中国出口销售数量的比例不到5% ,暂采用结构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欧盟内交易情况。经审查,对甲型号,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时暂以公司对非关联客户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对乙型号,公司主张以该型号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制造成本、三项费用和合理利润率作为计算结构正常价值的基础。鉴于该型号产品欧盟内销售的特殊性,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采用该型号产品对中国出口的制造成本、欧盟内销售的三项费用及合理利润率确定其结构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理及财务费用。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的数据,对于公司答卷提供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调查机关初步认为分摊方法合理,暂接受公司数据。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对甲型号欧盟内销产品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情况进行了初步审查。经计算,其内销价格低于其成本销售的数量低于20%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以该型号全部内销非关联交易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情况。公司主张,调查期内其产品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客户。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以公司出口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 调整项目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公平合理比较,调查机关对该公司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查。

  第一,正常价值部分。对甲型号,该公司提出了若干费用调整的主张。经审查交易情况,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主张。对乙型号,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采用结构正常价值的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并根据比例进行费用调整。

  第二,出口价格部分。在公司答卷和补充答卷中,公司主张若干费用调整的项目。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上述费用调整的主张。

  4) 关于到岸价格(cif 价格)

  经审查,现有证据表明该公司所报告的到岸价格是合理的,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3)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本案于2011 年9 月8 日立案,当日,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书上列明的出口商或生产商,也通知了涉案地区驻华代表团,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公告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立案公告。立案后,调查机关给予各利害关系方20 天的登记应诉期,给予所有利害关系方合理的时间获知立案有关情况。

  2011 年10 月9 日,调查机关向登记应诉公司发放了调查问卷,同日,调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本案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尽最大能力通知了所有利害关系方,也尽最大能力向所有利害关系方提醒不登记应诉或不提交答卷的结果。对于其他未应诉的欧盟公司,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来认定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二) 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未应诉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日本公司

  
(1)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
15.8%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2)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
14.5%
(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3)其他日本公司
39.2%
(all others)
 
2. 欧盟公司
 
(1)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
9.7%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2)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
17.5%
其他欧盟公司37.5% (all others)
37.5%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相关证据后认定(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期内,仅有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以上述企业的出口量总和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并根据国外生产者的上述问卷答卷,计算欧盟和日本的出口量数据。),调查期内,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倾销幅度均在2%以上;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不属于微量或可以忽略不计的范围。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基本物理特征和化学特性无明显区别,外观、原材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流程、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市场区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价格总体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具有可替代性,存在相互竞争关系,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致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的信函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请求对其所占的可忽略不计的出口份额不可能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任何损害的事实情况,予以充分考虑。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 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在调查期最后的12 个月内从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极少;因此,要求调查机关审查自欧盟进口的被调查产品是否属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规定的可忽略不计。

  调查机关认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决定是否累积评估损害影响时,应该调查来自某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量。本案在立案公告中明确,本案调查范围为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德国、意大利和西班牙均为欧盟成员国,在本案中不应单独考察来自某一欧盟成员国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的数据合计,2008 年至2010 年,及调查期最后12 个月内,自欧盟进口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均超过3% ,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调查机关认定,对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 被调查产品进口量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及后续相关补充材料中提供的数据,调查期内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2.01 万吨;2009 年为1.64 万吨,比2008 年下降18.49%;2010 年为0.45 万吨,比2009 年下降72.79% 。2011 年1-6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为0.26 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1.89% 。

  2. 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国内生产者在申请书附件五中提供的数据及实地核查获得的证据(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5、47 项证据。),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2008 年至2010 年,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86.20% 、87.04% 、47.22%,2009 年比2008 年上升0.84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39.81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为51.43%,比上年同期下降6.45 个百分点。调查机关进一步考察了不同牌号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tp347hfg 牌号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 年有少量销售,占同期国内市场份额为1.45% 。调查期内,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先升后降再上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8 年至2010 年分别为89.48% 、96.65% 、90.49%,2009 年比2008 年上升0.06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6.16 个百分点;2011年1-6 月,该牌号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为97.63%,比上年同期上升10.45 个百分点。2008 年至2010 年,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略呈下降趋势,分别为100.00% 、99.94% 、99.10%,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0.06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0.84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该牌号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为90.69%,比上年同期下降8.63 个百分点。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除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外,被调查产品还通过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其他合金钢无缝钢管)进口。由于后两个税则号包括大量非被调查产品,因而无法从中国海关获得准确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和进口价格统计数据。申请人主张以某权威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国内市场需求数据为基础,推算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其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对此,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异议。其主要观点包括:

  (1)被调查产品不可能通过税则号73045110 和73045910 (其他合金钢无缝钢管)进口,73044110 、73044910税则号内包括的产品范围过宽,也包含了不少非被调查产品。
(2)申请人在计算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总进口量时,并未援引相关税则号下的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而采用匿名的“权威第三方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然误导出不可靠、不准确的数据。

  (3)为确定国别进口量,申请人却采用了其认为不准确的、所涉及中国海关四个税则号中的73044110 、73044910 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国别进口量统计比例。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了类似主张。日本jfe 钢铁株式会社也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关于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的再次评论意见》中提出类似观点。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1)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项下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数据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据。从现有海关统计数据中无法单独获得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和分国别进口量。

  (2)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期内,仅有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并向中国出口。

  (3)尽管申请人已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其可合理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认为以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量总和作为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更为合理。调查机关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日本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总量作为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期内347h 牌号的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进口数据。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被调查产品范围的澄清和说明》,该产品不属于本案被调查产品。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不包括该牌号的进口量数据。),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的被调查产品对华出口总量作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并以此为基础,计算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表观消费量(表观消费量=国内总产量+进口总量-出口总量)。及被调查产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所占的国内市场份额。

  (4)关于申请人申请对“权威第三方机构”名称进行保密的合法性问题。由于披露该机构名称将影响数据来源机构的正常业务,并可能引发商业报复行为,调查机关认可申请人提出的保密理由,并接受其保密请求。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及后续相关补充材料中提供的数据计算,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cif 价)(此处被调查产品价格(cif 价)为包含海上运费和保险费的到岸价格,且为经汇率换算后的人民币加权平均价。)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11.83 万元/吨;2009 年为10.17 万元/吨,比2008 年下降14.09%;2010 年为7.85 万元/吨,比2009 年下降22.77% ;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8.55%,2011年1-6 月为7.11 万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2.49%。

  本案申请人在申请书中采用了73044110 和73044910 税则号下的中国海关进口统计价格数据以及来源于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调查报告的数据分析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对此,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异议,其主要观点包括:

  (1)正如申请人所承认的,既然“通过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地了解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量”,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得出的进口价格同样也是明显不准确的数据。

  (2)申请人仅依据“来源于市场调查报告”的数据,直接得出了不同钢种的进口价格,并且在未考虑不同钢种进口量显著差异的情况下,直接简单算术平均得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
(3)关于tp347hfg 产品,调查期内住友金属向中国出口量极少。因此,tp347hfg 进口产品价格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不具有可比性。

  (4)申请人计算进口价格的公式,仅考虑了关税因素,但至少忽略了进口各项附加费用、代理费用、国内运输费用以及进口商的利润等诸多因素,而忽略了前述因素的进口价格显然比实际成交价格低了很多。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也提出了类似主张。

  经调查后,调查机关认为:

  (1)根据调查期内各年度的中国海关税则,被调查产品所属税则号下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量还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从现有海关统计数据中无法获得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分国别进口价格。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调查期内,仅有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被调查产品。尽管申请人已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其可合理获得的信息,调查机关认为以上述企业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作为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更为合理。在此基础上,调查机关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原产于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和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加权平均价作为原产于欧盟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2)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牌号主要包括tp347hfg 、s30432 、tp310hnbn 三类。调查显示,与同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量相比,tp347hfg 牌号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 年有少量进口,二者价格的可比性较小。与同牌号被调查产品相比,tp310hnbn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在2009 年和2010 年有少量销售。由于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之间的数量差异巨大,二者之间的价格对比应适当考虑数量差异因素。2008 年至2010 年,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各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分别为:73.09%、77.12%、83.30%,2011 年1-6 月,该比例上升至93.54%。调查期内各年度,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均有较大规模的商业销售。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之间具有可比性。

  (3)对本案被调查产品而言,由于不同牌号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较大,为更准确地评估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不同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比较。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与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商出货价格基本属于同一贸易水平,二者均不包含增值税、内陆运输费用、保险费和次级销售渠道费用等其他税费。由于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商没有提供被调查产品销售价格信息,调查机关在被调查产品国外生产者提供的被调查产品价格(cif 价)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关税、港杂费、报关费、商检费等成本费用(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59 项证据。)以及国内进口商的代理费或佣金等合理利润[调查机关根据提交《国内进口商问卷答卷》的所有进口商(其进口量约占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的三分之二)提供的佣金和代理费率和进口金额信息,计算出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商的加权平均代理费或佣金费率。],以上述cif 价格和其他税费的总和调整推算被调查产品国内进口商出货价格,以此作为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厂价格可比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4)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12.51 万元/吨;2009 年为10.73 万元/ 吨,比2008 年下降14.23%;2010 年为8.67 万元/吨,比2009 年下降19.18%;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6.74%;2011年1-6 月为7.90 万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1.99% 。调整后的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11.23 万元/吨;2009 年为9.38 万元/吨,比2008 年下降16.43%;2010 年为8.37 万元/吨,比2009 年下降10.78%;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3.65%;2011 年1-6 月为7.69 万元/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0.63% 。调查机关按照同样的方法对tp347hfg 、tp310hnbn 两个牌号被调查产品价格进行了调整。由于仅有一家国外生产者在2008 年对华出口tp347hfg 牌号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接受该利害关系方的保密请求,此处不公开其调整前后的价格数据;而调查期内,仅有两家国外生产者对华出口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调查机关考虑到利害关系方的保密请求,此处仅公开其调整后的年度加权平均价格的相对变化情况。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价格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4.27%;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36.32%;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21.92%;2011 年1-6 月比上年同期上升5.99% 。
除特别说明外,调查机关在下文所采用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均为按上述方法调整后的价格。

  (四)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27、28、37、38、43、48、52、56、59 项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为不包含增值税、运输费用、保险费、次级销售渠道费用和其他税费的出厂价,且为加权平均价。)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29.78%,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32.31%,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31.05%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8.90%;s30432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为不包含增值税、运输费用、保险费、次级销售渠道费用和其他税费的出厂价,且为加权平均价。)先升后降再上升,但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上升3.95%,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30.94%,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5.27% 。2011 年1-6 月,s30432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上升2.30%;tp347hfg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先降后升,但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9.08%,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22.17%,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5.88%,2011 年1-6 月,tp347hfg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上升9.08%;tp310hnbn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仅在2009 年和2010 年有少量销售,2010 年,tp310hnbn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2009 年上升112.80% 。

  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先增后降趋势,但仍然占有50% 左右的市场份额。其中,tp347hfg 牌号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 年有少量销售,占同期国内市场份额为1.45% ;调查期内,s30432 牌号产品进口数量占进口总量的70% 以上,占同牌号产品国内市场份额接近或超过90% ,并总体呈上升趋势;同期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进口总量的20% 以上,占同牌号产品国内市场份额超过90% 。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仍有较大的影响力。

  关于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8、56、59 项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经调整后的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但不同牌号产品的价格差异较大。为更客观地评估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调查机关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对被调查产品价格和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进行了分牌号考察。

  tp347hfg 牌号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 年有少量进口,且该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高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与同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量相比,被调查产品的进口量极少。因此,上述价格对比对本案的参考意义有限。

  与同牌号被调查产品相比,tp310hnbn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仅在2009 年和2010 年有少量销售。因此,价格对比应考虑被调查产品进口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售之间的数量差异。调查机关认为,一般而言,同等贸易条件下的商品成交数量越大,则成交价格可能越低。调查机关注意到,2009 年,该牌号被调查产品所占国内市场份额在99% 以上,同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远大于国内产业同类产业国内销售量;在此情形下,该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仍高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10% 以上;而2010 年,该牌号被调查产品国内市场份额仍维持在99% 以上,但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大幅下降。在此情形下,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却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50% 以上。因此,调查机关认定,2010 年,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的大量低价销售对国内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有较明显的削减作用。

  调查期内各年度,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各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的比例在70% 以上,且该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2008 年至2010 年,该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幅度在3%~28% 之间。2011 年1-6 月,该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幅度在15% 以上。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产生较明显的削减作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处于较高水平,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较明显的削减作用。

  (五)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五条和第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审查了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

  1. 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表观消费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至2010 年分别为:2.33 万吨、1.88 万吨和0.94 万吨,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19.27%,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49.85%,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36.37% 。2011 年1-6 月,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表观消费量为0.50 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12.08% 。

  2. 产能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呈逐年上升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增长7.89%,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17.07%,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增长12.39%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比上年同期增长13.89% 。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其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主张,本案主要申请人之一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加大投资新项目并扩大产能的行为正好说明中国产业并未受到损害。

  对此,江苏武进不锈钢管厂集团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其产能扩大项目的相关书面材料,以及该项目受阻而搁置的相关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8 项证据。)。

  调查机关在审查书面证据和实地核查后认定,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在调查期内有所扩大,但是其产能扩大进度落后于原计划,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所提及的本案申请人的产能扩大计划因被调查产品进口的影响而受阻搁置。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发表于2010 年6 月的《中国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s30432 钢管研制》中披露“钢管的产量将逐渐扩大到5000 t/a 以上。”因此,主张国内产业所谓的4 万吨左右的合计产能不可信,并在此基础上认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能仅为5000 吨,进而得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利用率超过98% 的结论。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中国超超临界火电机组用s30432 钢管研制》一文仅预测s30432 单一牌号国内同类产品产量将逐渐扩大到5000 t/a 以上,文中并未提及国内产业各牌号同类产品的总产能。因此,相关利害关系方在此基础上所推算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总产能和产能利用率数据缺乏事实依据。

  3. 产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先降后升,总体呈增长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40.17%,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148.18%,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增长21.85%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比上年同期增长7.16% 。

  4. 销售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先降后升,总体呈增长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44.72%,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171.16%,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增长22.43%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比上年同期增长9.16% 。

  5. 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先降后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3.43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上升32.59 个百分点,比2008 年上升29.16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比上年同期上升6.81 个百分点。

  6. 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29.78%,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32.31%,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31.05%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8.90% 。

  7. 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先降后升再下降,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61.07%,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83.41%,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

  15.50%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收入比上年同期下降0.38% 。

  8. 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87.30%,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16.69%,2008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67.47%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税前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9. 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27.66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2.04 个百分点,比2008 年下降29.70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比上年同期下降72.19%。

  2.58 个百分点。

  10. 开工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先降后升再下降,总体保持在30% 以下的较低水平,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10.20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上升14.22 个百分点,比2008 年上升4.02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比上年同期下降1.34 个百分点。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设备可以生产其他产品。因此,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有所下降,但申请人可以轻易转向生产其他产品,故整体产能利用率不会急剧下降。

  对此,国内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投资建设和产品发展规划材料(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41 项证据。),声明其用于生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设备是在项目投产之初新增的专用设备,不用于生产其他产品。

  调查机关对国内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实地核查后,认定:目前,没有证据表明用于生产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设备在调查期内被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信实地核查获得的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数据。

  11. 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先降后升再下降,总体呈增长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23.06%,2010年比2009 年增长92.22%,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增长21.61%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比上年同期下降4.22% 。

  12. 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先降后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22.24%,2010 年比2009 年上升29.11%,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上升0.20%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比上年同期上升1.89% 。

  13. 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年人均工资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增长5.17%,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33.46%,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增长18.48%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比上年同期增长9.96% 。

  14. 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逐年增长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增加175.94%,2010 年比2009 年增加37.58%,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增加94.84%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比上年同期增加23.49% 。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申请人期末库存的增加与国内金融危机的影响有关,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无关。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也提出,申请人期末库存呈现持续增长应是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由于进口被调查产品造成的。

  对此,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下游企业向其发出的采购计划调整通知,主张倾销进口导致了下游企业采购计划的调整,使得国内申请人按采购合同提前生产的备货积压,进而导致期末库存增加。

  经初步调查,调查机关决定采信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

  15. 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 年由上年同期的现金净流入变为净流出,2010 年由上年同期的现金净流出变为净流入,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减少47.78%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由上年同期的现金净流出变为净流入。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申请人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大幅下降系因申请人在调查期间进行大量新建扩建以及对外投资所致,与被调查产品进口无关。

  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机关审查的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数据,而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的主张是申请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变化情况。
16. 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明显恶化,企业投融资能力出现下降。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供的产能扩大项目投资规划书(相关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8 项证据。)和实地核查证据显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扩大投资项目受阻搁置。

  现有证据(相关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8、26、27 、28、35、36、37、38、41、43、44、45、46、47、48、49、50、51、52、56、59 项证据。)显示,2008 年至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量和市场份额总体呈上升的情形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产量同步增长;在产能和产量增长的带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就业人数、劳动生产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在国内劳动力成本普遍上升的背景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人均工资呈上升趋势。但是,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始终保持在30% 以下的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呈逐年上升趋势;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年均下降31.05% ,尽管国内销售量年均增长22.43% ,但由于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国内销售收入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61.07%,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83.41%,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5.5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持续下降,单位毛利润年均下降56.39% ;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分别下降67.47% 、47.78% ;受税前利润大幅下降的影响,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较2008 年下降29.70 个百分点;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扩大投资项目因此而受阻搁置。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市场份额、产能、产量、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是开工率仍然保持在30% 以下的较低水平,期末库存比上年同期增加23.4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8.90% ,受其影响,销售收入同比下降0.3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继续下降,单位毛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2.50% ;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72.19% ;受税前利润大幅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同比下降2.58 个百分点。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根据本案国外生产者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中提供的数据合计,2008 年至2010 年,欧盟和日本被调查产品年均生产能力保持在3 万吨以上,分别为3.98 万吨、3.97 万吨和3.38 万吨,2011 年1-6 月,为1.64 万吨。由此可见,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地区)仍维持着较大的生产能力。

  2008 年至2010 年,欧盟和日本被调查产品出口总量(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未对华出口被调查产品,也未提交其出口总量数据。调查机关以所有提交问卷的企业数据计算出欧盟和日本的出口总量。)占其总产量的比例先升后降再上升,分别为73.84% 、88.82% 和71.64%,2011 年1-6 月为79.97% 。由此可见,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出口国家(地区)的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地区外)市场的依赖程度较高,且总体呈上升趋势。

  2008 年至2010 年,欧盟和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总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分别为87.17% 、

  76.63% 和59.05%,2011 年1-6 月为55.32% 。由此可见,尽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有所下降,但中国仍是其主要的出口市场之一。

  综上,欧盟和日本被调查产品生产能力较大,对国外(地区外)市场依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生产能力和出口能力。中国市场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调查期内,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的全部。根据国外生产者提交的评论意见和调查问卷答卷,尽管印度和韩国等国家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市场需求出现增长,但包括欧盟在内的全球市场整体上仍在萎缩中。由于超临界、超超临界机组是中国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该产业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 年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目录清单。),可以预见,在上述下游产业发展的带动下,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国内市场需求将呈增长趋势,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国内市场需求在全球的重要地位短期内不会改变。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欧盟和日本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生产企业可能会进一步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并继续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六、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

  调查显示,调查期内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为2.01 万吨;2009 年为1.64 万吨,比2008 年下降18.49%;2010 年为0.45 万吨,比2009 年下降72.79% 。2011 年1-6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为0.26 万吨,比上年同期下降21.89% 。2008 年至2010 年,被调查产品占各年度国内市场份额分别为86.20% 、87.03% 、47.23%,2009 年比2008 年上升0.83 个百分点,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39.80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被调查产品占各国内市场份额为51.43% ,比上年同期下降6.46 个百分点。综上,调查期内,虽然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呈逐年下降趋势,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呈先升后降趋势,但仍然占有50% 左右的国内市场份额。其中,tp347hfg 牌号被调查产品仅在2008 年有少量销售,占同期国内市场份额为1.45% ;调查期内,s30432 牌号产品进口数量占进口总量的70% 以上,占同牌号产品国内市场份额接近或超过90% ,并总体呈上升趋势;同期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占进口总量的20% 以上,占同牌号产品国内市场份额超过90% 。因此,被调查产品进口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仍有较大的影响力。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在保持较大市场份额的同时,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各年度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均低于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幅度在3%~28% 之间;2010 年,tp310hnbn 牌号被调查产品国内市场份额维持在99% 以上,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却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50% 以上。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产生了明显的削减作用。2008 年至2010 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年均下降16.74%。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年均下降31.05% ,国内销售收入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61.07%,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83.41%,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15.50%;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持续下降,单位毛利润年均下降56.39%;受此影响,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总体呈下降趋势,年均分别下降67.47% 、47.78% ;受税前利润大幅下降的影响,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较2008 年下降29.70 个百分点;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始终保持在30% 以下的较低水平,期末库存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明显恶化,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扩大投资项目因此受阻搁置。

  2011 年1-6 月,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继续下降,较上年同期下降12.09% ,具可比性的s30432 牌号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仍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15% 以上。在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削减作用下,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8.90% ,受其影响,国内销售收入同比下降0.38%;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和单位销售成本之间的差额继续下降,单位毛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2.50% ;受此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72.19%;受税前利润大幅下降的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同比下降2.58 个百分点。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市场份额、产能、产量、劳动生产率、人均工资和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但是开工率仍然保持在30% 以下的较低水平,期末库存比上年同期增加23.49% 。由此可见,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盈利能力持续下降,经营状况继续恶化。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调查机关认定,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大量低价进口已经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的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其他已知因素分析。

  调查机关对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其他已知因素进行了初步调查。初步证据表明:

  1. 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变化和消费模式变化因素。调查表明,国内没有限制使用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政策变化,也未出现由于其他替代产品等消费模式变化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严重萎缩。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电厂建设项目减少,被调查产品市场价格的下降是由于市场需求减少所致。由于市场需求的减少对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不应归咎于被调查进口产品。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了类似主张。
调查机关经初步调查后认定,调查期内,由于国内火电投资的下降,导致下游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表观消费量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19.27%,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49.85%,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36.37% 。2011 年1-6 月,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表观消费量比上年同期下降12.08% 。

  调查机关认为,表观消费量下降可能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量和国内销售价格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因此,调查机关首先分析了调查期内表观消费量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量和国内销售价格两个指标的影响。

  (1)表观消费量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国内销售量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先降后升,总体呈增长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44.72%,2010 年比2009 年增长171.16%,2008 年至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年均增长22.43%;2011 年1-6 月,比上年同期增长9.15% 。上述证据显示,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总体上未受表观消费量下降这一负面因素的实质影响。

  为进一步评估表观消费量变化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调查机关考察了不同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对相应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的影响。2008 年至2010 年,tp347hfg 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表观消费量年均增长74.07%;2011 年1-6 月,同比增长16.75% 。由此可见,该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不会对同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造成负面影响。

  2008 年至2010 年,s30432 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年均下降50.00%,同期同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年均下降54.69%;2011 年1-6 月,s30432 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同比下降15.78%,同期同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下降99.89% 。由此可见,调查期内,同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下降幅度高于同期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即使该牌号产品的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也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与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tp310hnbn 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年均下降62.66%,2011 年1-6 月,同牌号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表观消费量同比下降75.48% 、tp310hnbn 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仅在2009 年和2010 年有少量销售,2010 年同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比2009 年上升326.65% ,未受同牌号产品表观消费量下降因素的影响。2011 年1-6 月,该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同比下降100% 。由此可见,调查期内,该牌号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量下降幅度高于同期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幅度。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即使该牌号产品的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量产生了负面影响,也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与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表观消费量的变化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呈逐年下降趋势,2008 年至2010 年年均下降31.05%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比上年同期下降8.90% 。调查机关不排除表观消费量的下滑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价格的下降,但目前没有更充分、可核实的证据证明存在该事实。初裁后,调查机关将进一步调查该因素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下降的影响。

  综上,调查机关初步认定,目前没有充分、可核实的证据表明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对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调查机关认为,前文的分析已表明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低价削减作用导致了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进而导致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负向变动,并论证了进口的削减作用与后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被调查产品进口的低价削减作用导致了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表观消费量的下降,并不必然导致被调查产品价格大幅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因此,即使存在表观消费量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下降的事实,也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与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 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的影响。根据国外生产者在《国外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调查期内,来自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的全部。不存在其他国家(地区)进口产品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情况。
3. 国内产业经营管理情况。实地核查情况表明,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申请人企业不断加强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国内产业管理状况良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成本和质量等各项企业管理制度严格并不断完善,已通过了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 管理体系认证。国内产业生产的同类产品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9~12 、15、16、54 项证据。)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经营管理不善等因素造成。

  4. 国内产业技术进步情况。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获得我国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20~23 项证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科技部、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多家第三方科研机构和下游企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和认证也表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内外标准和客户要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与国外(地区)先进技术不存在实质差距。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生产工艺和技术落后等因素造成。

  5. 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变化。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目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实行市场化的价格机制,生产经营受市场规律调节。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销售区域基本与被调查产品相同,国内没有颁布限制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贸易行为和其他相关政策。调查期内,在商业流通领域并不存在其它阻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国内销售或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因素。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商业流通渠道和贸易政策等因素造成。

  6. 最终用户的指定采购情况。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以及与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被调查产品由国内锅炉厂购买,并由锅炉厂使用被调查产品生产超临界、超超临界电站锅炉后销售给发电厂。由于国内同类产品无法证明其质量、长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出于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以及稳定发电的考虑,发电厂作为最终客户指定锅炉厂须订购进口产品。因此,国内产业部分经济指标下滑的最直接原因系最终用户(发电厂)明确要求使用进口产品所致。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锅炉厂有限公司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上海市对外贸易浦东有限公司、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在各自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

  (1)调查期内,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的最终用户可能更倾向于采购进口被调查产品,但利害关系方没有提供更充分、可核实的证据证明最终用户出于质量或安全原因,在锅炉生产企业的采购合同中指定其使用进口被调查产品。初裁后,调查机关将进一步调查“最终用户指定使用进口产品”的情形是否属实。

  (2)国内下游企业出具的技术评审材料、公开文献及其国内申请企业的采购合同等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1、31、39、40 项证据。)表明,至少有部分国内最终用户认可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并不存在国内最终用户完全指定使用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事实,且国内最终用户对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同度在提高。因此,即使存在部分最终用户指定使用进口产品的事实,该因素对国内产业的影响,也不足以否定被调查产品倾销和国内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经营情况。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在其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自2008 年1 月至2011 年6 月,中国国内生产商出口量整体呈下降趋势,国内同类产品出口量显著下降而且欧盟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被调查产品的出口。因此,申请人的国内同类产品出口量显著下降导致的产业损害不应归咎于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税则号73044110 、73044910 项下中国海关统计的进口量也包括部分非被调查产品。从现有海关统计数据中无法单独获得国内同类产品的出口量。根据实地核查获得的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35、47 项证据。),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出口量始终较少,不足总销售量的0.1% ,不存在所谓的国内同类产品出口量显著下降的情形。调查机关在评估后认定,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出口经营情况的变化造成。
8. 不可抗力的影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未发生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生产装置运行正常,未受不可抗力影响。因此,国内产业受到的实质损害并非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

  9. 国内产能扩大的影响。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在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扩大产能,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更是显著加剧。因此,由于国内产能扩大导致的国内生产商之间竞争加剧对国内产业产生的影响,不应归咎于被调查进口产品。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国内产业的无序竞争、高投资成本导致的高固定成本等因素使得国内产业发生财务困难。

  调查机关认为,产能的扩大可能导致产量的增加,并进而增加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市场供应量,从而加剧竞争,并间接影响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销售量、销售收入、税前利润等经营性指标,但产能扩大并不必然导致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加剧。调查显示,2008 年至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年均增长12.39% ,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年均增长21.85% 。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比上年同期增长13.89%,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量比上年同期增长

  7.16% 。调查机关注意到,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产量远小于表观消费量,即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供应量仍远远小于国内市场需求,不存在国内同类产品供给大于需求的过剩情况。因此,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扩大及其随之而来的产量增加并未显著加剧国内同类产品生产商之间的竞争。

  为更客观地评估产能扩大因素的影响,调查机关对可能受产能扩大直接影响的开工率、投资收益率经济指标进行了单独分析:

  (1)开工率。产能扩大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的下降。而调查显示,调查期内,尽管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保持在30% 以下的较低水平,但产能扩大因素并非导致低开工率的主要原因。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比2009 年上升14.22 个百分点,比2008 年上升4.02 个百分点。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仅比上年同期下降1.34 个百分点。

  (2)投资收益率。产能扩大也可能导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投资额的上升,进而使得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出现下降。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但投资收益率下降的主要因素为税前利润的大幅下滑,而非产能扩大导致的平均投资额的增加。2008 年至2010 年,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年均下降67.47%,同期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平均投资额仅增加13.07%;2011 年1-6 月,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72.19%,而同期平均投资额仅增加0.17% 。

  综上,调查机关认为,国内产能扩大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否定被调查产品倾销进口与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产能的扩大也不能否认被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的削减作用,及由此对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负面影响。

  10. 国内产业财务费用上涨的影响。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和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在其共同提交的《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抗辩意见》中提出,调查期内,申请人因启动新扩建项目以及扩大产能发生了大量的财务费用。申请人自身财务费用上涨导致的损害不应归咎于被调查进口产品。

  调查机关认为,财务费用的上涨并不必然导致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为避免财务费用因素干扰调查机关对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调查机关单独考察了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的财务费用和单位毛利润的变动趋势。

  根据实地核查获得的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8、26、27、28、35 、36、37、38、41、43、44、45、46、47、48、49、50、51、52、56、59 项证据。)。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财务费用逐年下降,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5.69%,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43.70%,2011 年1-6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69.42%。调查期内,不受财务费用因素影响的单位毛利润指标也呈逐年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57.68%,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55.07%,2011 年1-6 月,比上年同期下降52.50%。综上,调查机关认定,财务费用因素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和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1. 国内产业生产成本增加的影响。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

  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主张,原材料和燃料价格的上升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是导致国内产业财务困难的因素之一。

  根据实地核查获得的证据(详见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清单第8、26、27、28、35 、36、37、38、41、43、44、45、46、47、48、49、50、51、52、56、59 项证据。),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单位生产成本先降后升,总体呈下降趋势,2009 年比2008 年下降20.32%,2010 年比2009 年下降28.72%,2011 年1-6 月,比上年同期上涨5.95% 。综上,调查机关认定,生产成本因素不能否定被调查产品进口和国内产业所受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基于以上证据事实和分析,欧盟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倾销与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调查期内其他已知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不足以影响该因果关系的认定。

  七、关于产业损害调查的其他事项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在《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关于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反倾销案立案的异议》中提出,申请书所依据的有关进口量和价格的估算数据,是基于主观臆测和不准确的数据,只能得出不准确的结论。因此申请人没有满足《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3 条关于“准确和充分”的要求。希望调查机关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的规定立即终止本次反倾销调查。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德国公司、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在其共同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无损害抗辩意见》中也提出了类似主张。

  对此,申请人在其提交的《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对相关利害关系方的立案异议及产品范围评论的评论意见》中进行了抗辩。其主要观点包括:

  (一)根据美国对产自加拿大的软木材的反倾销案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在任何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无法合理获得其中某些事项的相关信息,那么该申请人并没有义务要在申请中提供该信息。”而本案申请调查产品所属税则号中还包括申请调查产品之外的其他钢管产品。因此,通过中国海关统计数据无法准确地了解到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品的进口量和进口价格。申请书中所提供的关于被调查产品量和进口价格的信息是申请人可合理获得的最佳信息。

  (二)根据危地马拉对墨西哥硅酸盐水泥反倾销案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证据的足够性,而不是证据本身的准确性和适当性,是作为决定是否发起立案的适用标准”。而本案申请书中的相关证据已足够支持调查机关发起调查。

  (三)根据美国对产自加拿大的软木材的反倾销案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并不要求“调查机关有义务在立案调查后继续对申请书中的信息是否足够进行审查,并由于其它证据削弱了申请书信息的充分性而终止调查。一旦基于有足够的证据而立案调查,申请书就已经完成了它的使命。从逻辑上说,调查机关由于发现没有足够的证据而终止调查的义务必须以在调查过程中对所有证据的总体情况的判断为依据,而不是对申请书中包含的信息的充分性进行判断。”因此,在本案已经合法立案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没有义务再对申请书的信息是否足够进行审查。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的规定要求调查机关终止本次的调查的请求并无法律依据。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已尽其所能地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足够的证据,以支持发起本案调查。尽管调查机关在全面考虑了调查过程中所获的其他证据后,并未采信申请书中提供的国内市场需求、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分国别进口量、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等证据信息,但正如美国对产自加拿大的软木材的反倾销案件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所言,“《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第5.8 条并不要求调查机关有义务在立案调查后继续对申请书中的信息是否足够进行审查,并由于其它证据削弱了申请书信息的充分性而终止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根据调查机关初步调查所获得的证据,本案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因此,调查机关不支持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提出的立即终止本案调查的主张。

  八、初步裁定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和日本的进口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存在倾销,中国相关高性能不锈钢无缝钢管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1. 日本公司
(1) 住友金属工业株式会社15.8%
(sumitomo metal industries, ltd.)
(2) 神钢特殊钢管株式会社14.5%
(kobe special tube co., ltd.)
(3) 其他日本公司39.2%
(all others)
2. 欧盟公司
(1) 吐巴塞克斯不锈钢管公司9.7%
(tubacex tubos inoxidables, s.a.)
(2) 沙士基达曼内斯曼不锈钢管意大利公司17.5%
(salzgitter mannesmann stainless tubes italia s.r.l.)
(3) 其他欧盟公司37.5%
(all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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