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终裁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21 生效日期: 2012-05-22
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务部公告2012年第20号
  2006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6年5月22日起5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52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11年5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相同,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商务部对终止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进口被调查产品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2年5月22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32号公告、2009年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2年5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2年5月22日起执行。

  

   商务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11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一、原反倾销措施

  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2009年7月28日,调查机关发布年度第52号公告,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作出期中复审裁定,依法对该措施进行了调整。

  二、期终复审调查程序

  (一)到期公告。

  2010年11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83号公告,告知利害关系方原反倾销措施将于2011年5月22日到期。根据《反倾销条例》,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60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二)复审申请。

  2011年3月21日,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倾销对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

  (三)立案前通知。

  2011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美国和日本驻华使馆。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符合立案要求。
根据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11年5月21日发布该年度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立案通知及利害关系方评论。

  立案当日,调查机关就立案事宜通知了美国和日本驻华使馆,并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公开文本。同时,调查机关通知了申请人和已知的涉案国生产商、出口商。有关申请书公开文本,利害关系方可于商务部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相关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本次复审立案发表评论意见。

  (七)登记应诉。

  2011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公布,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如利害关系方未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美国和日本被调查产品生产商、贸易商登记应诉。

  (八)倾销调查和损害调查。

  1.倾销调查

  (1)调查问卷

  立案后,没有涉案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本次倾销调查。因此,调查机关没有对涉案国生产商、出口商发放调查问卷。

  调查机关向申请人发放问卷和补充问卷,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调查期内邻苯二酚的国际国内市场相关信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答卷。

  (2)公开信息渠道

  调查机关通过查询海关数据、咨询相关行业协会、查阅相关网站、公开刊物等方式,收集了与被调查产品及其同类产品有关的数据、信息。

  (3)各利害关系方意见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口头或书面意见陈述。

  (4)听证会

  在调查过程中,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召开听证会。

  (5)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所有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倾销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6)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12年3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最终倾销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利害关系方提交评论意见。

  2.损害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11年5月21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参加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相关利害关系方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1年5月24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成立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1年6月10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

  在规定的时间内,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1年6月23日,应本案申请人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

  本案在立案公告规定的时限及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未收到除申请人之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书面评论意见。

  (5)召开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

  2011年11月28日,调查机关召开本案上下游企业意见陈述会,听取了本案申请企业以及部分下游企业的意见陈述。

  邻苯二酚下游企业提出,调查期内,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被调查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差异,可相互替代。同时表示,支持商务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希望通过此次调查,进一步改善中国邻苯二酚市场竞争环境,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促进与下游企业的共同和谐发展。
本案申请企业再次表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倾销行为给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损害将继续发生,同时表示,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发展需要得到下游企业的大力支持,希望在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发展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并与下游企业形成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6)实地核查

  2011年7月25日,调查机关发布《关于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的通知》。2011年8月,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核查期间,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书及该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核查结束后,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邻苯二酚反倾销期终复审案实地核查修改资料》。

  (7)信息公开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所有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均已按规定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措施公开信息查阅室。本案所有利害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与产业损害调查有关的公开信息。

  (8)信息披露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产业损害调查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前向本案利害关系方披露了本案最终裁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信息披露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提出评论意见。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材料、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分析和全面评估,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予以了充分考虑。本案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也未收到除申请企业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并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

  三、被调查产品和调查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邻苯二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72910。该产品英文名称为catechol。

  (二)调查范围。

  原产于美国、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

  四、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同类产品的认定。

  商务部2006年5月22日第32号公告发布的邻苯二酚反倾销原审案件最终裁定中认定,“调查机关在考察了产品的基本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制造过程、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的替代性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后,认定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属于同类产品”。

  商务部2011年5月21日第23号公告发布的本次复审调查立案公告中认定,复审被调查产品范围与原反倾销被调查产品一致。

  在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与原审案件调查期内生产的邻苯二酚在物理和化学性能、生产工艺、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次复审的被调查产品与国内生产的邻苯二酚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申请人提出,2002年至2006年,连云港三吉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是国内唯一的邻苯二酚生产商。2007年罗地亚(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开始生产邻苯二酚,但由于罗地亚(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与本案涉案企业之一的美国罗地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应当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据调查,罗地亚(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与美国罗地亚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有证据表明罗地亚(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与其他非关联的国内邻苯二酚生产者不同。因此,调查机关认定,本案不将罗地亚(镇江)化学品有限公司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证据显示,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申请企业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国内申请企业可以代表中国邻苯二酚产业。
五、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六、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倾销调查期内倾销情况。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美国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的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调查机关无法直接获得其倾销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调整因素等数据和证据。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因素等进行认定。

  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数据对日本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进行了认定,对影响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可比性的因素进行了调整,并在同一贸易环节进行了比较。

  经调查,调查机关认定,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二)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美国

  由于没有美国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美国邻苯二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美国邻苯二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 存在继续倾销的可能性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4%至46.81%;在前述期中复审的最终裁定中,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9.7%至46.81%。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认为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倾销出口情况未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产 能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产 量
4500
4000
3500
3500
3500
产能利用率
75.00%
66.67%
58.33%
58.33%
58.33%
闲置产能
1500
2000
2500
2500
2500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至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产能保持在6000吨,产量则由4500吨下降至3500吨,降幅达22.22%。同期产能利用率由75%下降至58.33%,闲置产能大量增加。2010年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为1.74万吨,美国闲置产能数量占中国国内同类产品表观消费量的比例达14.36%。如果美国将其闲置产能全部释放,其邻苯二酚出口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2)美国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单位: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产 能
6000
6000
6000
6000
6000
消费量
4000
4000
3000
1500
1400
消费量占产能比例
66.67%
66.67%
50.00%
25.00%
23.33%
世界市场消费量
23400
23900
24000
26300
26700
消费量占世界比重
17.09%
16.73%
12.50%
5.70 %
5.24%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至2010年,在产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美国邻苯二酚国内市场消费量总体大幅下降,由4000吨缩减为1400吨,降幅达65%。美国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远低于其同期产能数量。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消费量占产能的比例仅为23.33%。

  2006年以来,在世界市场消费量保持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美国邻苯二酚消费量却大幅下降,其占世界市场消费量的比重也大幅降低,从2006年的17.09%下降至2010年的5.24%。这表明美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缩减,内需不足。根据现有材料,这种情形短期内不会发生变化。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吨

  
期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出口量
3700
3400
2700
3300
3000
产量
4500
4000
3500
3500
3500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82.22%
85%
77.14%
94.28%
85.71%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调查期内美国、日本邻苯二酚的对外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以来,美国邻苯二酚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高水平,2006年至2010年该比例的平均水平超过80%,表明对外出口是美国消化国内邻苯二酚剩余产量的主要渠道。
以上分析说明,2006年以来,美国邻苯二酚的产量在产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出现大幅缩减,产能闲置的比例较大。同期国内市场需求大幅下降,内需不足。美国邻苯二酚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很高,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

  3.对中国出口情况

  单位:吨;美元/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对中国出口数量
3136
2682
389
2546
1449
对中国出口平均价格
3129.80
3343.33
3970.11
3425.83
3653.31
中国总进口量
7828.54
6643.63
6621.75
8425.44
7639.18
对中国出口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
40.05%
40.36%
5.87%
30.21%
18.96%


  数据来源: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邻苯二酚进出口情况的统计数据》

  

  (1)对中国出口数量

  根据我国海关统计数据, 2006年至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数量出现波动但总体呈下降趋势,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53.79%。相应的,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数量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也从2006年的40.05%下降为2010年的18.96%。这体现了反倾销措施良好的制约效果。从贸易方式方面看,2006年以来,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中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而其他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有所增加。

  调查机关注意到,美国罗地亚公司与法国罗地亚公司是关联公司,这两家公司同属于罗地亚公司,并且是世界邻苯二酚最主要生产商。据申请人反映,这两家公司是美国和欧盟邻苯二酚主要生产商。

  2003年8月27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4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在该措施影响下,我自欧盟进口邻苯二酚大幅下降,而自美国进口邻苯二酚增长迅速,从2002年的80吨上升至2005年的2730.25吨。2006年5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3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自2006年以后,我自美国进口邻苯二酚呈下降之势,从2006年的3136吨下降至2010年的1449.22吨;而自欧盟进口数量呈上涨之势,从2006年的3419.35吨上升至2010年的4188.02吨。

  单位:吨

  
期  间
美国
欧盟
合计
2002
80
3400
3480
2003
1900.01
1059
2959.01
2004
3200.29
1989
5189.29
2005
2730.25
2679
5409.25
2006
3136
3419.35
6555.35
2007
2681.97
3160
5841.97
2008
389.01
4480
4869.01
2009
2546.04
3740
6286.04
2010
1449.22
4188.02
5637.24


  数据来源: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邻苯二酚进出口情况的统计数据》

  

  考虑到美国罗地亚公司与法国罗地亚公司的关联关系,以及前述出现的出口转移情况,调查机关认为,在目前对欧盟进口邻苯二酚仍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如终止对自美国进口邻苯二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可能导致罗地亚公司实施贸易转移,扩大自美国罗地亚公司低价出口,进而影响到对欧盟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

  (2)对中国出口价格

  在反倾销措施期间,美国对中国出口价格总体略有上升,由2006年的3129.80美元/吨上升至2010年的3653.31美元/吨。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情况

  单位: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出口总量
3700
3400
2700
3300
3000
对中国出口数量
3136
2681.97
389.01
2546 .04
1449.21
对第三国出口数量
564
718.02
2310.98
753.96
1550.77
对第三国出口占出口总量的比例
15.24%
21.12%
85.59%
22.85%
51.69%


  数据来源:申请人补充提供《调查期内美国、日本邻苯二酚的对外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2006年以来,美国邻苯二酚生产商、出口商还向除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邻苯二酚产品。除2008年和2010年以外,美国对第三国出口邻苯二酚的比例均低于30%,超过70%的产品均以低于同期国内销售价格向中国出口。2006年以来中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量总体保持增长,2010年中国邻苯二酚表观消费量较2006年增长了126.74%,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对海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美国邻苯二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市场。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美国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自2006年以来,美国国内邻苯二酚存在大量闲置产能,产能利用率不断下降;其邻苯二酚市场需求逐年缩减,内需不足;其邻苯二酚出口能力较大,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己成为美国邻苯二酚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受反倾销措施制约,美国对中国出口数量、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均呈现总体下降的趋势,而其他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有所增加,出口价格略有上升,但仍属于倾销价格,低价出口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美国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并可能影响到对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效果。

  日本

  由于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应诉并提交答卷,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通过对日本邻苯二酚倾销调查期内的倾销情况、出口能力、对中国的出口、对第三国(地区)的出口的分析,对日本邻苯二酚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审查。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是可获得的最佳信息。
1. 存在继续倾销的可能性

  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

  同时,调查机关注意到,在原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中,日本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的倾销幅度为42.86%。措施实施期间,没有日本生产商、出口商向调查机关申请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根据现有材料,调查机关认为日本邻苯二酚对中国倾销出口情况未发生变化。

  2.出口能力

  (1)产能、产量和闲置产能

  单位: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产 能
3500
3500
3500
3500
3500
产 量
2500
2500
2000
2700
2900
产能利用率
71.42%
71.42%
57.14%
77.14%
82.85%
闲置产能
1000
1000
1500
800
600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到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产业的产能保持在3500吨,产量略有波动并呈上升之势,从2006年的2500吨上升至2010年的2900吨;闲置产能先升后降,但仍维持在一定水平,如果日本将其闲置产能全部释放,其邻苯二酚出口能力有进一步增强的可能性。

  (2)日本国内市场消费情况

  单位: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产 能
3500
3500
3500
3500
3500
消费量
2200
2200
1800
2000
2100
消费量占产能比例
62.85%
62.85%
51.42%
57.14%
60.00%
世界市场消费量
23400
23900
24000
26300
26700
消费量占世界比重
9.40%
9.20%
7.50%
7.60%
7.87%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至2010年,在产能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日本邻苯二酚国内市场消费量总体略有下降,由2200吨缩减为2100吨。日本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远低于其同期产能数量,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消费量占产能的比例仅为60%。

  2006年以来,在世界市场消费量保持增长情况下,日本邻苯二酚消费量却呈下降之势,其占世界市场消费量的比重也在下降,表明日本邻苯二酚市场需求不足。根据现有材料,没有证据表明这种情形短期内会发生变化。

  (3)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单位:吨

  
期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出口量
800
700
600
1100
1200
产量
2500
2500
2000
2700
2900
出口量占产量比例
32%
28%
30%
40.74%
41.38%


  数据来源:申请书附件六《关于全球邻苯二酚生产以及美国、日本邻苯二酚产业及其国内销售价格的报告》;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调查期内美国、日本邻苯二酚的对外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数据,2006年以来,日本邻苯二酚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一直保持在28%以上,表明对外出口是日本消化国内邻苯二酚剩余产能的重要渠道。

  以上分析说明,2006年以来,日本邻苯二酚的产量波动较大,闲置产能一直维持在一定水平。同期国内市场需求不足。日本邻苯二酚出口量占其产量的比例逐年增加,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

  3.对中国出口情况

  单位:吨; 美元/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对中国出口数量
320.02
192.02
50.59
1018.84
1071.79
对中国出口平均价格
2031.14
2032.76
3944.38
2824.26
3025.47
中国总进口量
7828.54
6643.63
6621.75
8425.44
7639.18
对中国出口占中国总进口量比例
4.08%
2.89%
0.76%
12. 09%
14.03%


  数据来源:全国海关信息中心提供《邻苯二酚进出口情况的统计数据》

  

  (1)对中国出口数量

  根据我国海关统计数据, 2006年至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数量在波动中大幅上涨,从2006年的320.02吨上升至2010年的1071.79,增幅达234.91%。日本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贸易方式发生重大变化,在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下,2006年以来日本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大幅下降,而其他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大幅增加。

  (2)对中国出口价格

  2006年至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价格先升后降,2010年较2006年增长了48.95%。前述倾销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原产于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

  4.对第三国出口情况

  单位:吨

  
期  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出口总量
800
700
600
1100
1200
对中国出口数量
320.02
192.02
50.59
1018 .84
1071.79
对第三国出口数量
479.98
507.97
549.40
81.15
128.21
对第三国出口占出口总量的比例
60.00%
72.57%
91.57%
7.38%
10.68%


  数据来源:申请人补充提供《调查期内美国、日本邻苯二酚的对外出口情况》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统计数据,日本对第三国出口数量呈下降之势,从2006年的479.98吨下降至2010年的128.21吨;对第三国出口占其出口总量的比例也在大幅下降,从2006年的60%下降至2010年的10.68%,而对中国出口的比例却在大幅增长。自2006年以来,中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量总体保持增长,2010年中国邻苯二酚表观消费量较2006年增长了126.74%,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对海外生产商、出口商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日本邻苯二酚生产商、出口商向第三国(地区)的出口可能会转向中国市场。

  上述调查表明:倾销调查期内日本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出口存在倾销;自2006年以来,日本邻苯二酚闲置产能一直维持在一定水平;其邻苯二酚国内市场需求已基本饱和,内需不足;其邻苯二酚对国外市场依赖程度不断增加,快速增长的中国市场己成为日本邻苯二酚出口的主要目标市场;受反倾销措施制约,日本对中国出口一般贸易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大幅下降,而其他方式下出口量所占比例大幅增加,出口价格仍属倾销价格,低价出口是其海外市场销售的一种通常价格策略。综上所述,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日本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
(三)倾销调查结论。

  上述调查表明,美国、日本的邻苯二酚在倾销调查期内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对美国、日本的邻苯二酚的反倾销措施,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

  七、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一)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状况。

  1.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同类产品之间在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工艺流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产品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评价等方面基本相同,在国内市场上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认定,调查期内,对被调查产品对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2.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分别为3456.02吨、2873.99吨、439.61吨、3564.88吨和2521.01吨。2007年比2006年下降16.84%,2008年比2007年下降84.7%,2009年比2008年大幅增长710.92%,2010年比2009年下降29.28%。

  (2)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占国内市场份额总体呈现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别为33.81%、26.85%、3.2%、20.92%和14.43%。2007年比2006年下降6.96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下降23.65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增长17.72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6.49个百分点。

  3. 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分别为3028.07美元/吨、3255.76美元/吨、3967.15美元/吨、3253.9美元/吨和3386.39美元/吨。2007年比2006年上升7.52%,2008年比2007年上升21.85%,2009年比2008年下降17.98%,2010年比2009年上升4.07%。

  4.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七、八条及《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四、五、六、七条规定,调查机关对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调查。证据显示:

  (1)表观消费量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呈逐年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表观消费量分别为10221吨、10704.36吨、13723.69吨、17040.86吨和17476.52吨。2007年比2006年增长4.73%,2008年比2007年增长28.21%,2009年比2008年增长24.17%,2010年比2009年增长2.56%。

  (2)产能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生产能力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100%,2007年至2010年产能未发生变化。

  (3)产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产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38.96%,2008年比2007年增长25.05%,2009年比2008年增长27.63%,2010年比2009年下降0.65%。

  (4)开工率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开工率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14.8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上升8.44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11.64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0.35个百分点。

  (5)销售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23.71%,2008年比2007年增长18.46%,2009年比2008年增长35.02%,2010年比2009年下降18.7%。

  (6)市场份额

  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市场份额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上升4.41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下降2.19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2.44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5.67个百分点。

  (7)销售价格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6.58%,2008年比2007年下降3.58%,2009年比2008年下降19.13%,2010年比2009年增长4.07%。

  (8)销售收入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销售收入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15.57%,2008年比2007年增长14.22%,2009年比2008年增长9.19%,2010年比2009年下降15.39%。

  (9)税前利润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税前利润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78.38%,2008年呈亏损状态,2009年虽然扭亏为盈,但2010年继续亏损。

  (10)投资收益率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投资收益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12.68个百分点,2008年比2007年下降10.51个百分点,2009年比2008年上升32.94个百分点,2010年比2009年下降29.93个百分点。
(11)就业人数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就业人数呈逐年下降趋势。2007年比2006年下降16.07%,2008年比2007年下降14.18%,2009年比2008年下降14.05%,2010年比2009年下降30.77%。

  (12)劳动生产率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劳动生产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65.57%,2008年比2007年增长45.72%,2009年比2008年增长48.5%,2010年比2009年增长43.5%。

  (13)人均工资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人均工资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29.75%,2008年比2007年下降7.67%,2009年比2008年增长17.05%,2010年比2009年增长13.85%。

  (14)期末库存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2007年比2006年增长429.42%,2008年比2007年增长504.02%,2009年比2008年增长88.39%,2010年比2009年增长141.35%。

  (15)现金净流量

  调查期内,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总体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同类产品现金净流量呈净流出状态,2009年和2010年呈净流入状态,但2010年现金净流量比2009年下降97.88%。

  (16)投融资能力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利用有利时机,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产能扩大、生产工艺改造、产品开发和技术升级。但同类产品税前利润总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和2010年处于亏损状态,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受到抑制。

  上述证据表明,由于实施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使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同时,调查期内,生产邻苯二酚的主要原料苯酚的国际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其对中国出口邻苯二酚的价格相应地呈现上升趋势。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邻苯二酚产品销售价格2010年比2006年下降24.19%,而同期邻苯二酚单位生产成本却增长了0.57%,中国邻苯二酚销售价格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这表明,调查期内,美国和日本继续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抑制了国内邻苯二酚产品的价格。

  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酚市场需求旺盛,国内邻苯二酚表观消费量2010年比2006年增长了70.99%,年均增长14.35%。随着国内邻苯二酚市场需求的增长,中国邻苯二酚产业陆续新建和扩建了一批生产装置,国内邻苯二酚产业产能、产量都呈增长态势。但由于美国和日本在中国实施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之后,继续向中国大量倾销被调查产品,使得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在调查期内多项经济指标并未得到明显的好转,国内产业开工率在调查期内一直处于较低水平。虽然同类产品销售量呈上升趋势,但同类产品销售量的增长幅度低于表观消费量的增长幅度,导致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呈下降趋势并在调查期内都处于较低水平。

  调查期内,虽然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销售量2010年比2006年增长60.87%,但由于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0年比2006年下降24.19%,导致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销售收入2010年比2006年仅增长21.96%,国内邻苯二酚产业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抑制。与此同时,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成本呈下降趋势,2010年比2006年下降3.9%,由于被调查产品的价格抑制了同类产品的价格,同类产品销售价格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24.19%,导致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润大幅下降,2010年比2006年下降82.94%,同类产品单位销售毛利和毛利率都处于较低水平。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的税前利润大幅下降,2010年税前利润处于亏损状态,比2006年下降了150.37%,期末库存则大幅增加了144.4倍。此外,税前利润下降导致投资收益率大幅下降,国内邻苯二酚产业新建和扩建的生产装置,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正常回收,企业偿贷压力增加。

  因此,调查期内,虽然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了反倾销措施,但由于美国和日本继续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被调查产品,国内产业受被调查产品倾销的影响,仍然遭受实质性损害。

  5.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情况

  调查期内,其他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产品的国家(地区)主要为欧盟。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的进口数量分别为4370.35吨、3769.52吨、6121.98吨、4800.03吨和5088.07吨,其进口数量占国内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5.83%、56.74%、92.45%、56.97%和66.6%,占国内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2.73%、35.21%、44.61%、28.17%和29.11%。自2003年8月26日起,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2009年8月25日,商务部决定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因此,调查期内,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的进口数量相对稳定,占国内市场份额则呈大幅下降趋势,2010年比2006年下降13.62个百分点,在国内市场上的销售价格趋于合理,原产于欧盟的邻苯二酚的倾销行为得到遏制。与此同时,未有证据表明,除欧盟外的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邻苯二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因此,调查期内,国内邻苯二酚产业受到的实质性损害并非由其他国家(地区)进口邻苯二酚造成的。

  (二)中国邻苯二酚市场供求状况。

  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开始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邻苯二酚产品市场需求急剧增长。邻苯二酚原审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处于成长期,市场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案调查期内,邻苯二酚产品在农药、医药、香料、合成树脂、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带动了中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继续逐年稳定增长。2006年至2010年,中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年均增长幅度达到14%以上,高于同期世界邻苯二酚需求平均增长幅度,中国已成为全球邻苯二酚需求量最大的国家。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市场需求稳定增长,同时,中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反倾销措施,改善了中国邻苯二酚产业市场环境,国内邻苯二酚产业生产经营状况与原审调查期相比有所改善,但由于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大量低价倾销,国内邻苯二酚产业仍然受到实质性损害。

  预计在未来几年内,随着国内邻苯二酚下游香兰素等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新应用领域的开拓,我国邻苯二酚的需求量仍将继续保持在较高的水平,达到每年1.8万吨左右的市场需求水平。同时,随着国内邻苯二酚新建和改扩建装置的陆续投产,国内邻苯二酚的供需状况基本达到平衡。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由2006年的3456.02吨下降到2010年的2521.01吨,下降了27.05%。被调查产品占中国市场份额总体也呈下降趋势。由2006年的33.81%下降到2010年的14.43%,下降了19.38个百分点。

  调查期内,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合计数量占中国邻苯二酚总进口量的比例较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合计数量占中国邻苯二酚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44.15%、43.26%、6.64%、42.31%和33%,表明美国和日本是中国邻苯二酚产品的主要进口国。

  美国邻苯二酚市场状况

  调查期内,美国邻苯二酚产能保持相对稳定。2006年至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生产能力均为6000吨。美国邻苯二酚产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和2007年美国邻苯二酚产量分别为4500吨和4000吨,2008年至2010年均为3500吨。调查期内,美国邻苯二酚闲置产能总体呈增长趋势。2006年和2007年美国邻苯二酚闲置产能分别为1500吨和2000吨。2008年至2010年均为2500吨,占当年产能的41.67%。以上数据表明,调查期内,美国邻苯二酚闲置产能保持在较高水平。

  调查期内,美国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呈大幅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分别为4000吨、4000吨、3000吨、1500吨和1400吨。2010年比2006年大幅下降了65%。美国邻苯二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总体呈大幅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美国邻苯二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为2000吨、吨、2000吨、3000吨、4500吨和4600吨。2010年比2006年大幅增长了130%,2010年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占当年产能的比例为76.67%。证据显示,调查期内,虽然美国邻苯二酚出口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由2006年出口邻苯二酚3700吨下降至2010年出口3000吨,2010年比2006年出口数量下降了18.92%,但是美国邻苯二酚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都达到75%以上。以上数据表明,美国邻苯二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对外出口是美国邻苯二酚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的重要方式。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美国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美国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分别为3136吨、2681.97吨、389.01吨、2546.04吨和1449.22吨。2007年比2006年下降14.48%,2008年比2007年下降85.5%,2009年比2008年增长554.49%,2010年比2009年下降43.08%。证据显示,调查期内,美国在各年度出口邻苯二酚的众多国家之中,对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均位居前列,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对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84.76%、78.88%、14.41%、77.15%和48.31%,中国是美国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国。

  日本邻苯二酚市场状况

  调查期内,日本邻苯二酚生产能力保持相对稳定。2006年至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生产能力均为3500吨。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产量分别为2500吨、2500吨、2000吨、2700吨和2900吨,2010年比2006年增长16%。2006年和2007年日本邻苯二酚闲置产能均为1000吨,占当年产能的28.57%。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闲置产能分别为1500吨、800吨和600吨,分别占当年产能的42.86%、22.86%和17.14%。以上数据表明,日本邻苯二酚闲置产能较大。
调查期内,日本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总体呈下降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分别为2200吨、2200吨、1800吨、2000吨和21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4.55%。日本邻苯二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变化不大。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日本邻苯二酚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分别为1300吨、1300吨、1700吨、1500吨和1400吨。2010年比2006年增长了7.69%,2010年可供出口的生产能力占当年产能的比例达到40%。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日本邻苯二酚出口数量总体呈增长趋势,由2006年出口邻苯二酚800吨增长至2010年出口1200吨,增长了50%,日本邻苯二酚出口数量占其国内产量比例在调查期内总体呈增长趋势,由2006年的32%增长到2010年的41.38%。以上数据表明,日本邻苯二酚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很高,其大量闲置产能需要通过寻求国外市场来消化。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日本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呈大幅增长趋势。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日本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分别为320.02吨、192.02吨、50.6吨、1018.84吨和1071.79吨。2007年比2006年下降40%,2008年比2007年下降73.65%,2009年比2008年增长1913.52%,2010年比2009年增长5.2%。证据显示,调查期内,日本在各年度出口邻苯二酚的众多国家之中,对中国出口的邻苯二酚数量均位居前列,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对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占其总出口量的比例分别为76.8%、70.1%、13.32%、81.02%和60.02%,中国是日本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国。

  上述证据表明,调查期内,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生产能力保持平稳,维持在9500吨左右,产量总体呈小幅下降趋势,装置开工率较低,2010年装置开工率合计为67.37%,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闲置产能较大。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大幅下降,由2006年的6200吨下降到2010年的3500吨,2010年比2006年下降了43.55%,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始终维持在较低水平。表明上述两国邻苯二酚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对国际市场依赖度较高,需要通过对外出口的方式来消化其国内消费的剩余产品。中国实施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以后,虽然美国和日本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趋于减少,但上述两国对中国出口邻苯二酚数量占本国总出口数量的比例均较大,中国是上述两国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国。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的数量将可能大量增加。

  (四)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据中国海关统计,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上升趋势。由2006年的3028.07美元/吨上升到2010年的3386.39美元/吨,增长了11.83%。

  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上述两国向中国出口邻苯二酚价格有所上升。同时,调查期内,生产邻苯二酚的原材料价格上升导致邻苯二酚生产成本也随之增加,被调查产品的价格相应地呈现上升趋势。

  调查期内,中国邻苯二酚销售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国内邻苯二酚产品销售价格2010年比2006年下降24.19%,而同期邻苯二酚单位生产成本却增长了0.57%,中国邻苯二酚销售价格未能达到合理的价格水平,被调查产品的进口价格抑制了国内邻苯二酚产品的价格。另外,美国和日本继续向中国大量低价出口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价格大幅下降,被调查产品的降价将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随着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的快速发展,反倾销措施实施前中国邻苯二酚产品供不应求的局面开始得到改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被调查产品与同类产品在生产成本、产品质量、销售渠道上基本一致的情况下,产品价格成为企业营销的决定因素,对下游用户选择产品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被调查产品将存在较大的降价空间并可能转化为实际的降价幅度,很可能通过压低销售价格来扩大对中国出口,以恢复和扩大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

  (五)产业损害调查结论。

  1.中国实施邻苯二酚反倾销措施之后,美国和日本继续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被调查产品,中国邻苯二酚产业继续受到实质损害。

  2.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国内消费量呈下降趋势,产品严重依赖出口市场,中国是美国和日本邻苯二酚的主要出口国。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来自上述两国的邻苯二酚产品可能继续向中国大量低价倾销,可能造成国内产业继续受到实质损害。

  八、复审裁定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机关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实施的原反倾销措施,将原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自2012年5月22日起延长五年。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