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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07 生效日期: 2012-06-1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伊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三届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伊春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拓宽招商领域,提高引资质量,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商引资,是指以引进产业项目为主要内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为主要形式的特定行为。

第三条 表彰奖励对象为做出突出贡献的招商引资引荐人(中介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团体。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位引荐人(中介人)。

第四条 对招商引资引荐人(中介人),根据引进项目的规模和对我市经济增长、就业、税收等方面的贡献,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矿山开采、风电项目)。

(一)投资总额1亿元至5亿元的产业项目,对引荐人(中介人)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投资总额6亿元至10亿元的产业项目,对引荐人(中介人)给予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对引荐人(中介人)给予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四)对地方经济拉动作用强的重大产业项目的引荐人(中介人),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奖。

第五条 对引荐人(中介人)的奖励采取分期奖励的办法,在项目投资额度和形象进度完成一半时兑现奖金的50%,剩余部分的奖金在项目竣工达产后兑现。

第六条 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过亿元的的引荐人(中介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重用。

第七条 引荐人(中介人)奖励的申报、审核及批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备案。项目立项之后,引荐人(中介人)持项目投资者的证明、投资合同、投资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引荐人身份证明、引资项目基本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经项目落地所在县(市)、区、局及工业园区初审后,报市招商办进行审核并备案,项目开工后要逐年备案审核。项目投资额度与形象进度完成一半和竣工达产时,由引荐人(中介人)向市招商办提出奖励申请。

(二)审核认定。由市招商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三)批准。由市招商办汇总引荐人(中介人)考核确认情况,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支付。

第九条 对虚报骗取奖金的引荐人(中介人),奖金全部收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区、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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