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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5-28 生效日期: 2012-05-28
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办发电[2012]19号
  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在川港、川澳的共同努力下,港澳特区援助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情况良好。目前,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已进入后期阶段,大部分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为切实做好有关后续工作,强化项目使用管理,充分发挥项目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项目管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业主及参建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港澳援助项目的管理工作,始终坚持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工程质量安全规范、规程及标准组织项目施工,强化项目监管,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确保工程施工和项目使用安全。

  

  二、切实加强资金监管。港澳援助资金要坚持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各级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认真执行项目的建设标准,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概算实施,严禁出现超规模、超概算建设的情况。完工项目要加快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决算审计。

  

  三、始终严格履行协议。各级政府、各项目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履约意识,严格履行协议,始终坚持尊重援助方意愿的原则,任何重大变更必须征得援助方同意。决不允许随意改变援助项目的建设内容、规模、用途,决不允许随意变更项目名称和援助项目受益人,决不允许擅自对援助项目进行拆除、搬迁。

  

  四、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援助项目竣工后,要尽快按照援助协议明确的功能开展长期运营,有效发挥其功能并持续长久地服务于灾区群众。各地要尽快制定援助项目运行方案,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强化人员配备,开展教育培训,落实经费保障,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援助项目正常运行。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港澳援助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相应责任,加强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强化监督检查。要严格工作纪律,坚持依法行政,对违规违纪行为,要限期整改、并严肃查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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