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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配合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等单位做好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1-08 生效日期: 1992-01-08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办安字[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有关单位: 
  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批准,劳动部上海特种电器安全检验中心已成立“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并已按GB6829-86标准号对应的标准,开展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产品的安全认证工作。 
  经与国家技术监督局、机电部、能源部商定,漏电保护器列为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由上海低压电器检测站(机电部)、广州电气安全检测站(技术监督局)、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劳动部)和尚待批准的武汉高压电气研究所(能源部)分工负责。今后,在漏电保护器认证检测方面,上述四站具有同等资格、同样效力,生产企业只需经过其中任何一个站的认证检测合格,经认证委员会审查批准,即可获得合格证书。为配合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一九九二年电气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是:继续贯彻落实《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990>16号);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协商分工,开展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工作;开发触漏电分级保护系统,解决企业输配电线老化,漏电严重,漏电保护器不能安装的实际问题;在建筑、码头、造船、冶金、露天、坑道等作业场所建立触漏电分级保护系统样板工程;开展手持电动工具维修网点和修理人员资格审查认可工作;起草工业企业防雷击安全监察规定;成立电气安全监察工作协作网。 
  2.目前全国漏电保护器生产,产大于销,且伪劣产品多。据一九九一年全国工业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漏电保护器的合格率仅为16.7%,漏电保护器的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各地劳动部门应遵照劳安字<1990>16号文的规定加强对漏电保护器的监督检查,支持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实施安全认证检测工作,对生产企业因漏电保护器安全质量不良,而造成的企业职工触电伤亡事故,要进行调查处理,并追查生产厂家的责任。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今后凡国家有关部门审查认证合格的漏电保护器生产企业,只要其产品带有认证合格证书,各地劳动部门均应准许在本地区销售、使用。 
  3.一些省、市建立了特种危险电气安全监察认可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各类安全电气产品,效果很好。为进一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我部拟于今年公布一批安全质量合格的安全电气产品,供企业选用,以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的健康。 
  附:关于批准“上海漏电电流动作保护电器检测站”的函(略)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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