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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6-12 生效日期: 2012-06-12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发布文号: 内教政法字[2012]5号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为实施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5月30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于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我区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目标和保障措施,规范了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学校的教育教学行为和社会各界与实施义务教育有关的行为,对促进我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保障作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一、深刻领会《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前提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各项建设事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期盼日益提高,义务教育在国民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在全面实现“两基”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水平、提高质量已经成为义务教育的主要任务。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了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明确了实施素质教育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途径。其主旨是用法律来保障义务教育从普及向提高的转变。

  

  我区也和全国一样,自1988年《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20年艰苦卓绝的努力,义务教育的覆盖率从当年的不到20%,提高到2006年的100%,并于2007年顺利通过了“两基”国检,标志着我区义务教育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但是,由于基础差、底子薄,我区的义务教育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比如,我区的“两基”达标是低水平的,义务教育的各项主要指标都刚刚达到或接近90年代初的国家标准;义务教育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的差距明显,发展不均衡问题比较突出;素质教育难以推进,学生课业负担较重,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适应社会和把握机会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这些困难和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义务教育的健康发展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以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主旨,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为主线,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既以实现教育现代化为背景和参照,具有前瞻性,又立足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现实需要,具备科学性;既体现了少数民族自治区发展民族教育的特殊性,又以解决自治区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为切入点,注重实用性;既是指导我区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纲领性文件,也是我区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法规保障。

  

  二、提高保障水平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基础

  

  《实施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实际,在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按照在校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旗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政府拨付的公用经费补助基础上,加大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在上级政府拨付的取暖费补助基础上,全额承担学校取暖费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市辖区人民政府全额承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其标准不低于旗县(市)同类、同规模学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并按规定比例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教育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共博物馆和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对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教师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这些规定都是提高义务教育保障水平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
  三、提高管理水平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保障

  

  《实施办法》以“按照教育规律管教育,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为指导,规范了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和学校的办学行为,明确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长的聘任、培训、考核、交流等管理工作,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教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食品、交通等安全秩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计划的有效实施,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开设地方课程和专题教育课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测学生课业负担,每学期公告一次;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授权的,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不得对学校进行检查、评比;学校应当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这些规定体现了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要求有关管理部门和学校尊重教育规律,规范管理行为,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

  

  四、提高教育质量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根本

  

  《实施办法》以提高教育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素质教育的精神和要求具体化为行为规范,明确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实施教师全员培训;对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培训,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解聘或者安排其转岗;学校和教师应当推行课程改革,尊重学生的学习机会、学习能力和首创精神,按照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本身规律设计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应当按照课程计划开设音乐、体育、美术课程,保证学生每天在校锻炼1小时以上,开展每学年一周的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活动和劳动与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建立校长和教师交流制度,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就近、免试入学,以此促进办学条件的均衡、师资水平的均衡和生源的均衡。《实施办法》把考试评价制度改革成果上升到法规层面,规定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唯一标准,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为学生排名次。强调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规定了评价学校、教师和学生的主要内容。这些规定是扭转应试教育倾向、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这些规定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五、落实优先重点方针是有效实施义务教育的特色

  

  民族教育是我区教育工作的重点,也应该成为亮点。《实施办法》把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作为重点之一,明确规定:在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基础上,对在民族学校寄宿的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实施标准化学校建设优先保障民族学校;少数民族学校(班)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同类、同规模普通学校;在把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中,对民族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倾斜;自治区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各类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和使用。这些规定是在提高保障水平、提高管理水平、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上提出的特殊要求,体现了优先发展、重点保障的原则和精神,落实好这些规定对我区民族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六、加强组织领导是贯彻落实好《实施办法》的关键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要高度重视《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带头学习宣传的基础上,研究部署本盟市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分管领导要认真负起责任来,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制定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学习宣传提纲及贯彻落实责任分工;各科室要根据职能职责确定学习宣传重点及贯彻落实细则,对教育系统特别是中小学校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保证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有序进行。

  

  要加强执法检查,积极申请并配合人大和政府法制部门对本地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检查内容、程序、时间和方法,督促一次解决一个问题,检查一回总结一方经验,以坚韧不拨的意志和日积月累的耐心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的落实,保证我区义务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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