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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01 生效日期: 2012-07-01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安健〔201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为规范有序地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甲级和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6288/2012/0703/172944/content_
172944.htm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





附件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且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4.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和附录3)。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
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当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所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见附录2和附录4),其中,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42项,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8项;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12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基础,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的编制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规范、清晰、准确、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二)应当具备一定范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备全部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基础。申请的每项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甲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件)
一 采样设备
1 5L/min~30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2 1L/min ~5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20(10)
3 0~1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20(10)
4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15(每种)
5 压力计 2
6 温、湿度计 2
7 流量计 2
二 现场检测设备
8 热球式风速仪 2
9 辐射热计 2
10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11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12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10(4)
13 倍频程声级计(包括防爆) 2(1)
14 手传振动测定仪 1
15 照度计 2
16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工频及微波等频段) 1
17 紫外线测定仪 1
18 烟尘浓度测试仪 2
19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1
20 皮托管 2
三 实验室检测设备
21 分析天平(1/1000) 1
22 分析天平(1/10000) 1
23 分析天平(1/100000) 1
24 去湿机 1
25 普通冰箱 3
26 低温冰箱(-20℃) 1
27 样品消化装置 1
28 样品混匀装置 1
29 磁力搅拌器 1
30 超声波清洗器 1
31 恒温水浴箱 1
32 离心机 1
33 高温炉 1
34 干燥箱 1
35 红外线干燥箱 1
36 白金坩埚 5
37 普通坩埚 5
38 玛瑙研钵 1
39 生物显微镜 1
40 相差显微镜 1
41 分散度测定器 1
42 酸度计 1
43 分光光度计 1
4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45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46 高效液相色谱仪 1
47 离子色谱仪 1
4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1
49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FPD或PFPD) 2


附录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甲级)
序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一 化学有害因素
(一) 金属类
1 锑及其化合物 ☆
2 钡及其化合物 ★
3 铍及其化合物 ☆
4 铋及其化合物 ☆
5 镉及其化合物 ★
6 钙及其化合物 ☆
7 铬及其化合物 ★
8 钴及其化合物 ☆
9 铜及其化合物 ★
10 铅及其化合物 ★
11 锂及其化合物 ☆
12 镁及其化合物 ☆
13 锰及其化合物 ★
14 汞及其化合物 ★
15 钼及其化合物 ★
16 镍及其化合物 ★
17 钾及其化合物 ★
18 钠及其化合物 ★
19 锶及其化合物 ☆
20 钽及其化合物 ☆
21 铊及其化合物 ★
22 锡及其化合物 ★
23 钨及其化合物 ☆
24 钒及其化合物 ☆
25 锌及其化合物 ★
26 锆及其化合物 ☆
27 铟及其化合物 ☆
28 钇及其化合物 ☆
(二) 非金属类
29 硼及其化合物 ☆
30 无机含碳化合物 ★
31 无机含氮化合物 ★
32 无机含磷化合物 ★
33 砷及其化合物 ★
34 氧化物 ★
35 硫化物 ★
36 硒及其化合物 ☆
37 碲及其化合物 ☆
38 氟及其化合物 ★
39 氯及其化合物 ★
40 碘及其化合物 ☆
(三) 有机类
41 烷烃类化合物 ★
42 烯烃类化合物 ☆
43 混合烃类化合物 ★
44 脂环烃类化合物 ★
45 芳香烃类化合物 ★
46 多苯类化合物 ☆
47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
48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
49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
50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
51 醇类化合物 ★
52 硫醇类化合物 ★
53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
54 酚类化合物 ★
55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
56 苯基醚类化合物 ☆
57 醇醚类化合物 ☆
58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
59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
60 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
61 醌类化合物 ☆
62 环氧化合物 ★
63 羧酸类化合物 ★
64 酸酐类化合物 ☆
65 酰基卤类化合物 ★
66 酰胺类化合物 ★
67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8 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9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70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
71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
72 腈类化合物 ★
73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
74 乙醇胺类化合物 ☆
75 肼类化合物 ★
76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
77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
78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
79 杂环化合物 ☆
80 有机物定性 ☆
(四) 农药类
81 有机磷农药 ★
82 有机氯农药 ★
83 有机氮农药 ★
(五) 其他化合物
84 药物类化合物 ☆
85 炸药类化合物 ☆
86 生物类化合物 ☆
(六) 粉尘类
87 总粉尘 ★
88 呼吸性粉尘 ★
89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
90 粉尘分散度 ★
91 石棉纤维 ★
二 物理有害因素
92 高温 ★
93 高气压 ☆
94 低气压 ☆
95 手传振动 ★
96 噪声 ★
97 照度 ★
98 紫外辐射 ★
99 高频电磁场 ★
100 超高频辐射 ★
101 微波辐射 ★
102 工频电场 ★
103 激光辐射 ☆
104 通风(风速、风量、风压) ☆
说明:★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附录3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仪器设备目录(甲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1 X、γ射线测量仪 2
2 环境X、γ剂量率仪 2
3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2
4 中子测量装置 1
5 高剂量率测量仪 1
6 氡测量仪 1
7 空气采样装置 1
8 灰化装置 1
9 γ能谱仪 1
10 热释光或光致发光测量装置 1
11 *固体径迹探测系统 1
12 *低本底α、β测量仪 1
13 *低本底α能谱仪 1
14 *低本底液闪测量仪 1
说明:带*号者允许与其他单位共享。
附录4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甲级)
类别 检测项目 备注 条件要求
序号 名称
非医用辐射设备及场所检测 1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X、γ和中子等射线探伤 ★
2 人体、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 ★
3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
4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 ★
5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 ★
6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 ★
7 中子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8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9 其他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核设施与辐照装置等大型设施工作场所辐射防护 10 核电站放射防护检测 ★
11 核燃料循环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包括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工化、燃料制造、反应堆、燃料后处理、核燃料循环研究等工作场所 ★
12 大型辐照装置放射防护检测 ★
13 中、高能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 大于等于50MeV ★
工作场所放射性核素分析 14 γ放射性核素分析 ★
15 α放射性核素分析 ☆
16 β放射性核素分析 ☆
17 总α放射性分析 ☆
18 总β放射性分析 ☆
19 氡及其子体检测 ★
20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 ☆
说明:★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附件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一、第一类业务范围的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1.技术评审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序号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2 ★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计量认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部门设置 4 *质量管理部门
5 *评价部门
6 *检测检验部门
7 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设置、职责 8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
9 *质量控制负责人
10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11 评价人员、检测人员
12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13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依法执业 14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人员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 15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16 经培训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 17 ★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包括评价、检测人员) 不少于25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18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19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0 *具有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名
21 *具有2年以上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10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名
22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3 *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4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25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现场笔试考核 26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
27 评价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8人
28 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8人
29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工作场所 30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31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32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实验室要求 33 检测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4 检测工作场所的水、电、气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实验室具备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及相应的警示标识
35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6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37 *具有附件1附录1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38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运行良好
计量检定 39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40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41 检定周期内应进行运行核查
仪器设备管理 42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3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44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45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 4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样品及耗材管理 47 *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48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49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符合有关要求
检测能力 50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51 *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应不少于42项(附件1附录2)
52 *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应不少于8项(附件1附录2)
53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作业指导书及运行 54 建立规范的物理因素检测作业指导书,并有效运行
55 建立规范的化学有害因素(化学物质、粉尘)检测作业指导书,并有效运行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抽查20份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档案) 56 原始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57 *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规范、清晰、完整
58 *原始记录具有可溯源性
59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规范
60 *检测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发送
61 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与判定依据正确
62 检测报告内容完整、规范
63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4名) 64 *现场采样、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65 实验室分析操作规范、熟练
66 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记录规范、完整
盲样考核 67 ★盲样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现场考核6个盲样,有机化合物2个、非金属化合物1个、金属样品2个和农药样品1个)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评价能力 68 *应当具有不少于3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69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4份) 70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方法正确,评价内容完整
71 工程分析全面、到位
7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全面、准确
73 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科学、准确
7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准确
75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76 评价结论完整、准确
评价过程管理 77 评价工作委托文件
78 合同评审记录
79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80 现场调查与实施
81 评价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82 评价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83 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84 *评价相关原始资料应准确、完整、可溯源
模拟评价 85 *编制现场模拟评价报告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等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职业卫生工程考试
(参加考试人员不少于2名) 86 职业卫生工程口试合格
87 职业卫生工程测试操作熟练、规范
7.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8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89 *程序性文件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90 *作业指导书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91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文件控制 92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
93 *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94 内部审核全面、有效
95 管理评审应有效开展
96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监督记录 97 校核人记录
98 *监督员监督记录
99 投诉处理记录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99项,其中否决项8项,关键项34项,一般项57项。
判定标准如下:
评审结论 否决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2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5项<基本符合项数≤8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8项<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不通过 不符合项数≥1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二、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1.技术评审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序号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2 ★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计量认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部门设置 4 *质量管理部门
5 *评价、检测(检验)部门
6 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设置、职责 7 *技术负责人
8 *质量控制负责人
9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10 评价人员、检测人员
11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12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依法执业 13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人员 技术负责人 14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5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15 经培训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 16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17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18 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工程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不少于1名
19 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20 ★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
21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22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现场考核 23 *参加现场笔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24 *现场笔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25 管理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26 专业技术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工作场所 27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28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实验室要求 29 工作场所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制订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30 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31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
32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3 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
34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5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36 *具有开展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附件1附录3),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共享仪器应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37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
计量检定 38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管理 39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40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1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个体防护措施 42 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 43 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样品管理 44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管理
45 应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检测能力 46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47 放射卫生防护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12项(附件1附录4)
48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抽查15份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档案) 49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规范,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50 应按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或保存
51 数据处理规范
52 *原始记录可溯源
质量控制措施 53 积极采取包括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有证标准物质在内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4名) 54 *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盲样考核 55 *考核样品检测结果合格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评价能力 56 *应具备全部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57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4份) 58 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9 *抽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专家审查意见
60 评价工作的委托文件
61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62 现场调查与实施
63 评价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64 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65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检测原始记录
模拟评价 66 *编制现场模拟评价报告的源项分析、放射防护措施评价两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放射防护原则
7.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7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8 *程序性文件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9 *作业指导书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70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文件控制 71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
72 *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73 内部审核全面、有效
74 管理评审应有效开展
75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监督记录 76 校核人记录
77 *监督员监督记录
78 投诉处理记录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78项,其中否决项7项,关键项24项,一般项47项。判定标准如下:
评审结论 否决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2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5项<基本符合项数≤8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8项<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不通过 不符合项数≥1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10项


附件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

一、机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部门、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所需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二、人员要求
(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二)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熟悉本专业业务,不得外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培训合格。
(三)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3.具有2年以上职业卫生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
4.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
6.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8名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人员的构成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3.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三、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配置要求
(一)具有所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见附录1和附录3)。
(二)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当满足工作的需要,且运行良好。
(三)仪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检定或校验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当有自行编制的校验和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应当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四)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当符合要求。
(五)检测实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检测仪器放置合理,便于操作。实验室应当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六)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七)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八)放射性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有证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纪录。
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当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一)具备与申报项目相关的检测与评价的方法和技能,能够独立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
(二)具有所申请技术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见附录2和附录4),其中,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32项,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当采用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四)样品检测的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规定要求书写、打印、审核、签章、发送和保存。
(五)独立完成盲样考核,且考核合格。
(六)原始记录应当规范、清晰、完整、可溯源,并按规定的时间保存。
(七)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基础,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检测记录)。
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一)评价报告书写规范、内容全面、结论正确;评价过程管理符合要求;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可溯源。
(二)应当具备一定范围的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申请第一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申请第二类业务范围的,应当具有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三)应当具备一定的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基础。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当至少独立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六、其他要求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编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并严格进行质量控制。
(二)应当有与其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措施。
(三)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根据所申请的业务范围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附录1
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目录(乙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件)
一 采样设备
1 5L/min~30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2 1L/min ~5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3 0~1L/min采样器(包括防爆) 10(5)
4 各种空气样品收集器(大型气泡吸收管、小型气泡吸收管、多孔玻板吸收管、冲击式吸收管等) 15(每种)
5 压力计 2
6 温、湿度计 2
7 流量计 2
二 现场检测设备
8 热球式风速仪 2
9 辐射热计 2
10 通风干湿球温度计 2
11 黑球、湿球温度计 2
12 个体噪声剂量计(包括防爆) 5(2)
13 倍频程声级计(包括防爆) 2(1)
14 手传振动测定仪 1
15 照度计 1
16 电磁场测定仪(含高频、超高频及微波等频段) 1
17 紫外线测定仪 1
18 烟尘浓度测试仪 1
19 不分光红外线分析仪 1
20 皮托管 1
三 实验室检测设备
21 分析天平(1/1000) 1
22 分析天平(1/10000) 1
23 分析天平(1/100000) 1
24 去湿机 1
25 普通冰箱 2
26 低温冰箱(-20℃) 1
27 样品消化装置 1
28 样品混匀装置 1
29 磁力搅拌器 1
30 超声波清洗器 1
31 恒温水浴箱 1
32 离心机 /
33 高温炉 1
34 干燥箱 1
35 红外线干燥箱 1
36 白金坩埚 5
37 普通坩埚 5
38 玛瑙研钵 1
39 生物显微镜 /
40 相差显微镜 1
41 分散度测定器 /
42 酸度计 1
43 分光光度计 1
44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
45 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 1
46 高效液相色谱仪 /
47 离子色谱仪 /
48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
49 气相色谱仪(FID、ECD、NPD、FPD或PFPD) 1
说明:“/”为不作要求。



附录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乙级)
序号 检测项目 条件要求
一 化学有害因素
(一) 金属类
1 锑及其化合物 ☆
2 钡及其化合物 ★
3 铍及其化合物 ☆
4 铋及其化合物 ☆
5 镉及其化合物 ★
6 钙及其化合物 ☆
7 铬及其化合物 ★
8 钴及其化合物 ☆
9 铜及其化合物 ★
10 铅及其化合物 ★
11 锂及其化合物 ☆
12 镁及其化合物 ☆
13 锰及其化合物 ★
14 汞及其化合物 ★
15 钼及其化合物 ★
16 镍及其化合物 ★
17 钾及其化合物 ★
18 钠及其化合物 ★
19 锶及其化合物 ☆
20 钽及其化合物 ☆
21 铊及其化合物 ★
22 锡及其化合物 ★
23 钨及其化合物 ☆
24 钒及其化合物 ☆
25 锌及其化合物 ★
26 锆及其化合物 ☆
27 铟及其化合物 ☆
28 钇及其化合物 ☆
(二) 非金属类
29 硼及其化合物 ☆
30 无机含碳化合物 ★
31 无机含氮化合物 ★
32 无机含磷化合物 ★
33 砷及其化合物 ★
34 氧化物 ★
35 硫化物 ★
36 硒及其化合物 ☆
37 碲及其化合物 ☆
38 氟及其化合物 ★
39 氯及其化合物 ★
40 碘及其化合物 ☆
(三) 有机类
41 烷烃类化合物 ★
42 烯烃类化合物 ☆
43 混合烃类化合物 ★
44 脂环烃类化合物 ★
45 芳香烃类化合物 ★
46 多苯类化合物 ☆
47 多环芳烃类化合物 ★
48 卤代烷烃类化合物 ★
49 卤代不饱和烃类化合物 ★
50 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 ★
51 醇类化合物 ★
52 硫醇类化合物 ★
53 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 ★
54 酚类化合物 ★
55 脂肪族醚类化合物 ☆
56 苯基醚类化合物 ☆
57 醇醚类化合物 ☆
58 脂肪族醛类化合物 ★
59 脂肪族酮类化合物 ★
60 酯环酮和芳香族酮类化合物 ☆
61 醌类化合物 ☆
62 环氧化合物 ★
63 羧酸类化合物 ★
64 酸酐类化合物 ☆
65 酰基卤类化合物 ★
66 酰胺类化合物 ★
67 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8 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69 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 ★
70 芳香族酯类化合物 ★
71 异氰酸酯类化合物 ★
72 腈类化合物 ★
73 脂肪族胺类化合物 ☆
74 乙醇胺类化合物 ☆
75 肼类化合物 ★
76 芳香族胺类化合物 ★
77 硝基烷烃类化合物 ☆
78 芳香族硝基化合物 ★
79 杂环化合物 ☆
80 有机物定性 ☆
(四) 农药类
81 有机磷农药 ★
82 有机氯农药 ★
83 有机氮农药 ★
(五) 其他化合物
84 药物类化合物 ☆
85 炸药类化合物 ☆
86 生物类化合物 ☆
(六) 粉尘类
87 总粉尘 ★
88 呼吸性粉尘 ★
89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 ★
90 粉尘分散度 ★
91 石棉纤维 ★
二 物理有害因素
92 高温 ★
93 高气压 ☆
94 低气压 ☆
95 手传振动 ★
96 噪声 ★
97 照度 ★
98 紫外辐射 ★
99 高频电磁场 ★
100 超高频辐射 ★
101 微波辐射 ★
102 工频电场 ★
103 激光辐射 ☆
104 通风(风速、风量、风压) ☆
说明:★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附录3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仪器设备目录(乙级)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1 X、γ射线测量仪 1
2 环境X、γ剂量率仪 1
3 α、β表面污染监测仪 1
4 中子测量装置 1
5 高剂量率测量仪 1
6 氡测量仪 1
7 空气采样装置 1
8 灰化装置 1
9 *γ能谱仪 1
10 热释光或光致发光测量装置 1
说明:带*号者允许与其他单位共享。
附录4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项目(乙级)
类别 检测项目 备注 条件要求
序号 名称
非医用辐射设备及场所检测 1 工业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检测 X、γ和中子等射线探伤 ★
2 人体、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放射防护检测 ★
3 非医用加速器放射防护检测(不包括中、高能加速器) ★
4 含密封源仪表放射防护检测 ★
5 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放射防护检测 ★
6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防护检测 ★
7 中子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8 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9 其他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 ★
工作场所放射性核素分析 10 γ放射性核素分析 ☆
11 α放射性核素分析 ☆
12 β放射性核素分析 ☆
13 总α放射性分析 ☆
14 总β放射性分析 ☆
15 氡及其子体检测 ☆
16 放射性气溶胶检测 ☆
说明:★为重点检测项目;☆为一般检测项目。


附件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一、第一类业务范围的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1.技术评审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序号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2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计量认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部门设置 4 *质量管理部门
5 *评价部门
6 *检测检验部门
7 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设置、职责 8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
9 *质量控制负责人
10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11 评价人员、检测人员
12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13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依法执业 14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人员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 15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16 经培训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 17 ★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包括评价、检测人员) 不少于20名,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
18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4名
19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20 *具有2年以上检测工作经历的检测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1 *具有2年以上评价工作经历的评价人员不少于8名,且高级技术职称不少于2名
22 *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通风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3 *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公共卫生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且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1名
24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25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现场笔试考核 26 技术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负责人必须参加考试,并考试合格
27 评价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6人
28 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6人
29 *现场考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工作场所 30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31 职业卫生检测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2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实验室要求 33 检测实验室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34 检测工作场所的水、电、气布局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实验室具备有效的防尘防毒设施及相应的警示标识
35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6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37 *具有附件3附录1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及现场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38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需要,并运行良好
计量检定 39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
40 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41 检定周期内应进行运行核查
仪器设备管理 42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3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44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45 精密仪器和加热设备隔离放置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 46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样品及耗材管理 47 *应当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
48 应当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49 标准物质、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应符合有关要求
检测能力 50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51 *化学因素重点检测项目应不少于32项(附件3附录2)
52 *物理因素重点检测项目应不少于6项(附件3附录2)
53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作业指导书及运行 54 建立规范的物理因素检测作业指导书,并有效运行
55 建立规范的化学有害因素(化学物质、粉尘)检测作业指导书,并有效运行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抽查15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档案) 56 原始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审核、签字
57 *现场采样和检测记录信息规范、清晰、完整
58 *原始记录具有可溯源性
59 原始记录数据处理规范
60 *检测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发送
61 检测报告检测方法与判定依据正确
62 检测报告内容完整、规范
63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
(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4名) 64 *现场采样、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65 实验室分析操作规范、熟练
66 现场采样、检测、实验室分析记录规范、完整
盲样考核 67 ★盲样检测结果全部符合要求(现场考核5个盲样,有机化合物2个、非金属化合物1个、金属样品2个)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评价能力 68 *应当具有不少于2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69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4份) 70 评价目的、依据、范围、方法正确,评价内容完整
71 工程分析全面、到位
72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全面、准确
73 危害程度评价和健康影响评价科学、准确
7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评价准确
75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具有针对性
76 评价结论完整、准确
评价过程管理 77 评价工作委托文件
78 合同评审记录
79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80 现场调查与实施
81 评价资料的收集与分析
82 评价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83 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84 *评价相关原始资料应准确、完整、可溯源
模拟评价 85 *编制现场模拟评价报告的工程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分析、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等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
职业卫生工程考试
(参加考试人员不少于1名) 86 职业卫生工程口试合格
87 职业卫生工程测试操作熟练、规范
7.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88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89 *程序性文件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90 *作业指导书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91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文件控制 92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
93 *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94 内部审核全面、有效
95 管理评审应有效开展
96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监督记录 97 校核人记录
98 *监督员监督记录
99 投诉处理记录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99项,其中否决项8项,关键项34项,一般项57项。
判定标准如下:
评审结论 否决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2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5项<基本符合项数≤8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8项<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不通过 不符合项数≥1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二、第二类业务范围的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
1.技术评审项目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结果
序号 具体内容
1.组织机构 法人资格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 2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计量认证 3 ★取得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
部门设置 4 *质量管理部门
5 *评价、检测(检验)部门
6 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
岗位设置、职责 7 *技术负责人
8 *质量控制负责人
9 质量监督员、设备管理员、内审员、样品管理员、档案管理员
10 评价人员、检测人员
11 授权签发人
经费保障 12 台账及经费保障措施
依法执业 13 ★没有违法行为记录
2.人员 技术负责人 14 ★技术负责人具有与所申报业务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3年以上工作经验,且不得外聘
15 经培训合格
专业技术人员 16 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名
17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不少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40%
18 具有2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的放射卫生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
19 ★经培训合格的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
20 *具有满足所申请业务范围专业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且每项专业不少于1名
21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记录
现场笔试考核 22 *参加现场笔试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80%
23 *现场笔试人员合格率达到90%
24 管理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25 专业技术人员口试成绩合格
3.工作场所及实验室 工作场所 26 ★有与所从事的评价、检测(检验)、质量管理等工作相适应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27 有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实验室要求 28 工作场所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并制订有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29 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
30 放射性样品应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
31 *操作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
32 检测实验室应当有良好的内务管理,以保证实验室整洁有序
33 实验室应配有必要的防污染、防火、控制进入等安全措施
34 凡是检测方法或检测仪器有要求的,应按要求对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和放射性本底等环境条件进行有效、准确的测量并记录
4.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配备 35 *具有开展项目需要的仪器设备(附件3附录3),仪器设备应有购置凭证,共享仪器应提供合作协议或合同书。停用设备不计入有效设备
36 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精度应满足工作的需要,并运行良好
计量检定 37 *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贴有相应状态标识。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相应校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
仪器设备管理 38 主要仪器设备应建有档案,有验收、检定校准、使用和维修等有关资料。进口仪器设备说明书的使用方法部分应当有中文译文
39 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40 仪器设备应有固定的放置场所,放置合理,便于操作
个体防护措施 41 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 检测方法 42 应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采用非标方法,应当进行方法比对或验证,编写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并经技术负责人审批
检测样品管理 43 应为检测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管理
44 应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
检测能力 45 *申报的检测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46 放射卫生重点检测项目不少于6项(附件3附录4)
47 申报的每个检测项目应当完成至少2份检测报告(或模拟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
(抽查10份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档案) 48 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规范,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49 应按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或保存
50 数据处理规范
51 *原始记录可溯源
质量控制措施 52 积极采取包括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有证标准物质在内的各种质量控制措施
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参加考核人员不少于3名) 53 *检测操作规范、熟练
盲样考核 54 *考核样品检测结果合格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能力 评价能力 55 *具备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的评价能力
56 *申请的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各1份
评价报告
(抽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或模拟评价报告4份) 57 评价报告书格式与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58 *抽查建设项目放射防护评价报告书的专家审查意见
59 评价工作的委托文件
60 评价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61 现场调查与实施
62 评价报告应按照要求打印、审核、签章和发送
63 评价报告及原始资料应完整归档,并按要求保存
64 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检测原始记录
模拟评价 65 *编制现场模拟评价报告的源项分析、放射防护措施评价两部分,要求分析全面、准确,防护措施符合放射防护原则
7.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6 *质量管理手册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7 *程序性文件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8 *作业指导书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69 记录表格完整、规范、操作性强
文件控制 70 文件受控制度建立健全
71 *文件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72 内部审核全面、有效
73 管理评审应有效开展
74 纠正和预防措施可行、落实有效
监督记录 75 校核人记录
76 *监督员监督记录
77 投诉处理记录
注:有★为否决项,有*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考核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
2.判定标准
技术评审项目共77项,其中否决项7项,关键项24项,一般项46项。
判定标准如下:
评审结论 否决项 关键项 一般项
通过 全部符合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整改后通过 全部符合 无不符合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2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5项<基本符合项数≤8项
整改后复审 全部符合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8项<基本符合项数≤10项
不通过 不符合项数≥1项 不符合项数>2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5项 不符合项数>5项或
基本符合项数>10项




附件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工作程序

一、 申请与受理
第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的认可,具体工作由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承担。
第二条 申请单位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以下简称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初审: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附录1);
(二)申请单位简介;
(三)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四)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五)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六)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八)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九)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十)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十一)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可以从总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要符合有关基本要求(附录2)。
第三条 申请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初审并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附录3);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申请单位将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4)。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一份连同申请材料交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委托的技术评审单位。
不符合要求的,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附录5),通知书应当写明不予技术评审的原因。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归档备查。
二、技术评审
第六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技术评审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七条 技术评审单位在收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其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技术审查合格的,组织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第八条 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为3天。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及时与申请单位联系,确定现场技术考核日期,制定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备齐现场技术考核所需的考核盲样、考核试题、有关资料和表格,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于现场考核前交接给专家组。
第九条 现场技术考核专家组成员从国家职业卫生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应当满足现场技术考核工作的需要,由检测、评价、质量管理、卫生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负责。专家组组长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确定,并对现场技术考核的技术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 技术评审单位应当提前将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专家组及有关人员名单告知申请单位。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对现场技术考核工作进行监督。
技术评审单位安排工作人员协助专家组做好现场技术考核,并负责现场技术考核的协调、联络、记录等工作。
第十一条 现场技术考核前应当组织召开全体专家组成员参加的预备会,会议内容包括:
(一)宣布现场考核专家组成员名单和专家组组长;
(二)介绍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宣布申请材料技术审查结论;
(三)提出现场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保密等要求,专家组全体成员签署保密和公正性声明;
(四)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考核原则和判定标准,并介绍本次考核的计划和日程表;
(五)确定专家组成员分工,明确专家组成员职责;
(六)听取专家组成员有关工作建议,解答专家组成员提出的疑问。
第十二条 专家组应当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条件和标准,按照现场技术考核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技术考核。
第十三条 现场技术考核程序和内容如下:
(一)交接模拟评价试题、考核盲样。专家组到达考核现场后,与申请单位进行考核盲样和职业病危害评价模拟试题的交接,办理交接手续。
(二)召开首次会议。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宣布专家组组长和专家组成员名单,对现场技术考核提出要求;
2.申请单位介绍本单位参会人员;
3.专家组组长介绍现场考核的目的、依据、范围、方法等,介绍现场考核分工、日程安排,宣读保密和公正性申明;
4.申请单位负责人宣读签署的承诺书;
5.申请单位汇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6.确定申请单位的现场考核配合人员;
7.确定考核意见反馈时间和末次会议时间、地点。
(三)考核专业技术能力。
1.书面考试。参加书面考试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评价人员、检测人员,参加考试人数不少于以上人员总数的80%。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上(含60分)者为合格。
2.模拟评价。申请单位应当组织评价人员完成模拟评价,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模拟评价报告。
3.职业卫生工程口试与实际操作能力考核。专家组对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口试,并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能力的考核。
4.盲样考核。申请单位应当独立完成样品的检测,并在48小时内向专家组提交检测报告。
5.检测人员操作技能考核。按照专家组指定的考核题目,申请单位检测人员独立完成现场采样、检测和实验室分析。
(四)审查资料。专家组按照分工对以下资料进行审查:
1.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
2.相关部门设置和负责人任命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聘用证明、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材料;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情况;
5.仪器设备的购置凭证;
6.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
7.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及原始记录;
8.教育培训证明文件或记录;
9.应当审查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审查实验室等工作场所。主要内容包括:
1.仪器设备种类、数量、运行状态;
2.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放置、标识、使用记录;
3.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面积、布局、环境及警示标识设置;
4.标准溶液及化学试剂的配制标识与使用记录;
5.样品管理;
6.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内容。
(六)召开专家组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和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现场考核专家按照考核工作分工分别报告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
2.编制现场技术考核报告;
3.作出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整改后复审”和“不通过”。其中,对“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下达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考核整改通知单。
(七)反馈考核意见。专家组就现场技术考核情况与申请单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反馈考核意见。
(八)召开末次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技术评审单位工作人员和申请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会议程序及内容如下:
1.专家组组长通报现场技术考核工作总体情况;
2.专家组组长宣读现场技术考核结论;
3.申请单位负责人发言。
第十四条 现场技术考核结论为“整改后通过”和“整改后复审”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接到整改通知之日后,按照专家组的时间要求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提交技术评审单位。技术评审单位在接到申请单位的整改报告后,组织专家组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审,并由专家组提出复核或复审意见。
第十五条 专家组应当在结束现场技术考核后,将考核原始记录、现场技术考核报告(整改复核或复审意见)及有关资料移交技术评审单位。
三、报批和批准
第十六条 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的情况,提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技术评审结论并编制完成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加盖公章后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技术评审结论分为“建议批准”和“建议不批准”。
第十七条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自接到技术评审单位上报的技术评审报告等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经过综合审查并报总局领导同志审定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 决定予以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申请单位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领取人身份证到总局资质认可机关领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由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向申请单位下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不予批准通知书》。
第十九条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对获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单位在总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资质变更和延续
第二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附录6),并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单位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二十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机构分立、合并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
第二十二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变更时,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录7),并提交《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资质变更手续期间,应当暂停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总局资质认可机关申请资质延续,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附录8),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总局资质认可机关依照本程序对申请单位组织开展资质延续的认可工作,对合格的换发证书,不合格的取消资质。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过期作废。
五、其他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申请的业务范围包含煤炭采选业的,还应当报所在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初审合格,再报总局资质认可机关进行资质认可,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司依照职责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丙级机构资质认可工作程序参照本程序执行。

附录1

安职技申字( )第 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申请资质等级”一栏填写“甲级”、“乙级”或“丙级”。
6.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申请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单位性质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联系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迅地址 邮政编码
申请资质等级
申请技术服务业务范围
申请材料 □ 1.申请单位简介;
□ 2.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 7.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2

申请材料基本要求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申请单位简介
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设立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概况(人员总数、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工作场所概况(办公面积、实验室面积、档案室面积等)、主要业务内容等。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复印件)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已获得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
7.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1)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见下表:
序 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所学专业 职务/职称 岗位 工作年限 培训合格证书编号



注:“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
(2)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3)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
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中相应栏目中填写。
9.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指有关实验室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1)甲级资质要求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对比表;
(2)计量认证证书及证书附表(复印件);
(3)近年参加实验室室间比对和盲样考核的情况及结果汇总表;
(4)相关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信息见下表:
序号 仪器设备名称 型号 生产厂家 购买
日期 精密度或不确定度 用途 数量 最近检定日期 检定
周期 状态



(5)工作场所平面布局图,包括评价、检测、档案室等所需的工作场所的布局和面积说明。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包括以下内容:
(1)近年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
(3)近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
(4)近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项目清单。
11.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请表和上述提交材料均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并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附录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申请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申请技术服务业务范围
申请资质等级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结果 备注
1 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2 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是 □否
3 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是否满足条件 □是 □否
4 是否已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是 □否
5 工作场所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6 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的数量是否满足要求 □是 □否
7 是否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职称和工作经验是否符合要求 □是 □否
8 是否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 □是 □否
9 是否有违法行为记录 □是 □否
审核意见: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技术评审通知书

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材料符合有关要求,将组织技术评审。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年 月 日


附录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不予技术评审通知书

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 年 月 日申报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组织技术评审。
具体意见如下:





总局资质认可机关
年 月 日

附录6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个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5.呈报申请表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3)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报告。
6.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迅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书编号
申请增加业务范围



提交材料:
□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 2.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 3.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报告。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7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写说明

1.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2.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3.“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4.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
(2)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管理部门、税务机关的证明文件;
(3)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5.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书编号
变更日期 年 月 日
变更事项 项目 变更前 变更后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事项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录8


编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申请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由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延续的机构填写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文字要简练,不得涂改,空格处以“无”字填写,并用A4纸打印。
3.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项目要填写全称,勿用简称。
4.“单位性质”一栏填写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
5.呈报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2)申请单位简介;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4)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6)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6.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等级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提交资料:
□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影印件;
□ 2.申请单位简介;
□ 3.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 4.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
□ 5.专职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培训合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 6.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
□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
□ 8.其他 。
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划分表
(2012年版)
第一类:
业务范围 具体业务领域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备注
煤炭采选业  烟煤和无烟煤的开采洗选
 褐煤的开采洗选
 其他煤炭采选  地矿类专业 甲级、乙级可选;丙级不可选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天然原油和天然气开采
 其他石油和天然气开采  石油工程类专业 甲级、乙级可选;丙级不可选
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业和工程建筑业  铁矿、锰矿、铬矿及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常用有色金属、贵金属、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业
 土砂石、化学矿、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业、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 其他采矿业
 房屋工程建筑
 土木工程建筑业  地矿类专业
 土建类专业 甲级、乙级、丙级可选
冶金、建材 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 金属制品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包括水泥、石灰和石膏的制造,水泥及石膏制品制造,砖瓦、石材及其他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其他冶金、建材相关业务  材料类专业 甲级、乙级、丙级可选
化工、石化及医药  石油加工、炼焦
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包括基础化学原料、肥料、农药、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合成材料、专用化学产品(含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日用化学产品等生产加工与制造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橡胶制品业
 塑料制品业
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 其他化工、石化及医药相关业务  化工与制药类专业 甲级、乙级、丙级可选
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 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
 烟草制品业
 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家具制造业
 造纸及纸制品业
 印刷业
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玩具制造
 工艺美术品制造、日用杂品制造、煤制品制造
 其他相关业务  轻工纺织食品类专业 甲级、乙级、丙级可选
机械、设备、电器制造业  通用设备制造业,包括锅炉及原动机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起重运输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传动和驱动部件的制造,烘炉、熔炉及电炉制造,风机、衡器、包装设备等通用设备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及机械修理,金属铸、锻加工
 专用设备制造业,包括矿山、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工业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安全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包括铁路运输设备制造,汽车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船舶及浮动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包括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包括通信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包括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其他仪器仪表的制造及修理
 其他相关业务  机械类专业
 电气信息类专业 甲级、乙级、丙级可选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含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其他相关业务  能源动力类专业 甲级、乙级、丙级可选
运输、仓储、科研、农林、公共服务业  农、林、牧、渔业
 建筑安装业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含管道运输、港口码头)
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含垃圾处理)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土建类、水利类、环境与安全类、交通运输类、航空航天类、武器类、农业工程类或林业工程类专业 甲级、乙级、丙级可选

第二类:
业务范围 具体业务领域 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要求 备注
核电站、大型辐照装置和中、高能加速器  核电站
 大型辐照装置
 中、高能加速器(大于等于50MeV)  核工程与核技术
 核物理
 放射医学 甲级必选;
乙级不可选;
丙级不可选
核燃料循环  铀矿开采
 铀矿水冶
 铀的浓缩和转化
 燃料制造
 反应堆运行
 燃料后处理
 核燃料循环研究
 其他  核工程与核技术
 核物理
 放射医学 甲级必选;
乙级不可选;
丙级不可选
核技术工业应用  工业辐照(大型辐照装置除外)
 工业探伤
 发光涂料工业
 放射性同位素生产
 测井
 加速器运行(大于等于50MeV的中、高能加速器除外)
 人体、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
 其它  核物理
 放射医学 甲级必选;
乙级必选;
丙级不可选
其他类: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说明: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业务范围按本表对照和认定。
2.甲级机构申请第一类的,至少应申请3项业务范围;申请第二类的,应申请全部3项业务范围。
3.乙级机构申请第一类(不含煤炭采选业)的,至少应申请2项业务范围,申请第二类的,只能申请核技术工业应用一项业务范围。乙级机构申请业务范围为第一类中煤炭采选业的,应当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进行资质认可。
4.丙级机构只可申请第一类(不含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中的业务范围,且不得多于2项。
5.本表所列专业参考教育部1998至2004年公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工科类本科专业目录一级学科名称进行编制。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可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科技发明、科技进步奖等从业经历证明材料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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