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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16 生效日期: 2012-07-16
发布部门: 深圳市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各律师事务所、各律师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本会制定了《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深圳市律师协会

  二o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纪律规定

  (2011年5月27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会见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在看守所内的会见场所进行。

  第三条  律师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

  第四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看守所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守看守所的作息时间。

  第五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采取指供、诱供的方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问;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结果进行无原则的许诺;不得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应当知道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传递违禁品;

  (二)在会见室内吸烟或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递烟;

  (三)私自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书信、钱物;

  (四)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五)未经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对会见进行录音、录像和拍照;

  (六)会见时携带有碍安全的器械、刀具;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妨碍看守所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看守所干警发现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当场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本次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或深圳市司法局反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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