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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20 生效日期: 2012-07-20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
  近期,浙江等地发生多起因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事件。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主要分布于浙江福建广东沿海。织纹螺的外形特征表现为尾部较尖,细长,长度约为1厘米左右、宽度约为0.5厘米,约指甲盖大小。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夏秋季节是织纹螺食物中毒的高发季节,为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现公告如下:

  

  一、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

  

  二、广大群众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购买和食用织纹螺。误食织纹螺后,如发生口唇麻木等类似神经系统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到医院就诊。

  

  三、消费者若发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特此公告。

  

   2012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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