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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13 生效日期: 2012-10-01
发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12]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扶贫办 二○一二年八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2〕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扶贫开发重点地区脱贫致富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多年来,全市人口计生和扶贫开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少生优生、脱贫致富为目标,积极推进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在扶贫增收项目实施、贫困劳动力培训等方面优先优惠计生家庭,为加快计划生育家庭脱贫致富、推动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发展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扶贫开发重点地区的生育水平逐步下降,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了扶贫开发重点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

  当前,人口多、增长快和素质低仍是制约扶贫开发重点地区脱贫致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不强、相对贫困问题仍然突出,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做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是实现和稳定扶贫开发重点地区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贫困家庭脱贫致富,实现扶贫开发重点地区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推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事业共同进步,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迫切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淄博市农村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精神,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增强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的新形势,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大力推进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到2015年,力争使全市扶贫开发重点地区违法生育得到有效控制,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大幅减少,贫困家庭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到2020年,扶贫开发重点地区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逐步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的推进力度。要按照既有利于扶贫、又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扶贫政策和工作措施,使扶贫开发与计划生育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根据农村扶贫开发任务要求,在安排财政扶贫产业开发项目、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等专项扶贫资金及落实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新农村建设等项目时,优先考虑人口计生工作开展较好的贫困村,并在政策、资金方面予以倾斜。

  (二)帮助计划生育扶贫对象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在开展重点区域扶贫工作时,优先帮助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在安排扶贫贴息小额贷款、特色产业扶贫及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时,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引导和支持计划生育扶贫家庭积极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特色产业,注重提高扶贫对象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产业扶贫、人畜饮水、抗旱防涝等专项扶贫政策或项目时,要优先优待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帮扶的作用,积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开展帮困扶持工作。

  (三)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帮扶救助政策。完善和落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建立奖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扶助标准,扩大扶助范围。在确定低保对象时,将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并按规定再提高补助标准20%(每人每月10元),保障其基本生活。享受低保的独生子女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等方式给予资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助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及时足额获得资助,对贫困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新生给予救助。计划生育公益金要对因伤亡病残而特困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特别救助。对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经济困难村计划生育专职主任实行待遇补助,进一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四)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广泛普及人口计生科学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均衡营养等服务,实施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营养与健康干预项目,引导扶贫开发重点地区群众推行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强化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全面推进避孕节育、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随访服务等工作,加快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2013年实现全市全覆盖,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果的风险因素,积极预防出生缺陷发生。

  (五)加强扶贫开发重点地区新型家庭人口和生育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广泛宣传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增强遵纪守法、少生优生的自觉性。全面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广泛开展诚信计生工作、阳光计生行动,动员组织人民群众参与人口计生服务管理。扎实推进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创建幸福家庭活动,倡导移风易俗,大力传播计划生育、性别平等、优生优育等文明婚育观念,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实行计划生育与加快扶贫进程的关系,认识家庭人口规模对家庭脱贫和返贫的重大影响,促进广大人民群众生育观念转变。

  (六)加强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基层人口计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大基层基础工作投入,支持扶贫开发重点地区人口计生服务机构建设,根据需要适当配备或更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设备,不断提高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人口计生队伍的职业化建设,组织开展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发达地区与扶贫开发重点地区技术骨干的双向交流培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

  四、组织领导

  (一)强化部门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健全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机制,明确目标责任,互相支持配合,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人口计生部门要主动会同扶贫开发部门,研究制定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具体政策措施。扶贫开发部门在拟定重要扶贫政策措施和项目方案时,要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在统筹安排扶贫项目时,要采取有力措施促进计划生育扶贫对象增加收入;发现扶贫对象有违反人口计生政策的问题时,要及时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加强资源共享,推进改革创新。人口计生部门与扶贫开发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将人口计生信息系统与扶贫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要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积极探索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新项目、新载体,积极推进相关惠民强农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衔接配合,切实转变扶贫开发重点地区工作思路和方式,推动工作创新和效能提升。

  (三)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工作落实。各级要健全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扶贫工作责任制,将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纳入扶贫开发重点地区人口计生、扶贫开发部门及相关机构的考核范围,完善考核制度。市人口计生委和市扶贫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导。

  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意见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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